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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1. 【頒布時間】1952-12-15
    2. 【標題】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202195202.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革命軍人婚姻問題座談會紀要

    195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問題:轉業(yè)軍人的婚姻問題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處理意見:轉業(yè)軍人在轉業(yè)回鄉(xiāng)后,雖已不是現役革命軍人,但這次轉業(yè)不同于過去的復員退役,而負有一定任務,是轉業(yè)建設生產待命的。因此,為了保證當前整個轉業(yè)建設工作和避免對前方軍人發(fā)生不好的影響,對于轉業(yè)建設軍人的婚姻問題,不能完全按一般群眾的婚姻問題處理。如轉業(yè)軍人回家后,其配偶即提出離婚,處理時應持特別慎重的態(tài)度,除女方確受轉業(yè)軍人虐待的應支持女方離婚要求外,一般的不許判離;應由當地婦聯、民政等有關部門向女方進行切實的愛國主義教育,并動員其親友,動員輿論,說服他們雙方和好,恢復感情;同時要幫助轉業(yè)軍人安頓生活和生產,解決他們的具體困難問題;如既經過一定的時間,又經過充分教育說服,而雙方感情仍無法恢復時,則應由有關部門動員說服轉業(yè)軍人協議離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按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精神判處離婚。
    (二)問題:對于革命殘廢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或取消婚約問題,中央曾有指示:如女方以革命殘廢軍人殘廢為理由,不能認為是正當理由,于說服無效后應駁回女方的請求!绺锩鼩垙U軍人的配偶即使嫌革命殘廢軍人殘廢,但她并不以此為理由提出,而是故意制造生活關系的破裂,或事實上雙方感情關系確已發(fā)展到非常惡劣的程度,應如何處理?
    處理意見:1.原指示的原則不變,即革命殘廢軍人的婚姻問題必須加以照顧,除革命殘廢軍人生殖器官有缺陷不能發(fā)生性行為的應準女方離婚外,如女方以革命殘廢軍人殘廢為理由提出離婚,經說服無效后,應駁回其請求。
    2.如女方實是嫌革命殘廢軍人殘廢,而借口其他理由,甚至故意制造生活關系的破裂而提出離婚時,法院應經深入調查,揭露其欺騙行為后,仍應按上述指示的精神,對女方進行批評教育,不準離婚。
    3.如女方遭受革命殘廢軍人虐待,經教育革命殘廢軍人而不改,應準女方與他離婚。
    4.如雙方感情事實上已發(fā)展到非常惡劣的程度,以致女方不但不能在生活上照顧革命殘廢軍人,反而經常使他遭受痛苦,這于革命殘廢軍人也不利,即應教育說服革命殘廢軍人同意后離婚,同時當地政府應幫助他解決生活上的困難問題,必要的,并應動員一定力量幫助他解決婚姻問題,但應嚴格注意避免包辦強迫。
    總之,解決這類問題,應著重在宣傳教育,要在群眾中造成一種輿論,都認為革命殘廢軍人殘廢不是缺點而是光榮,提高婦女群眾的思想認識,從積極方面減少這類問題的發(fā)生。對已經發(fā)生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慎重處理;司法機關處理革命殘廢軍人婚姻案件,要注重走群眾路線,最好是到當地就審,并請當地有關部門和轉業(yè)軍人、革命殘廢軍人的代表參加陪審,以便切實了解情況和教育群眾,教育革命殘廢軍人。
    (三)問題:在軍人轉業(yè)回家前,其配偶已非法自行另外結婚,或已經法院違法判離(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關于處理現役革命軍人離婚案件等問題的聯合指示,或過去老區(qū)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原則上應認為后一違法的婚姻關系無效,應動員女方回來與轉業(yè)軍人(或并未轉業(yè)的現役革命軍人)恢復關系——但有的女方另行結婚已久,且生有小孩,而女方堅決不愿與轉業(yè)軍人(或現役革命軍人)恢復關系,應如何處理?
    處理意見:1.在婚姻法公布前,女方另行結婚,大體上有幾種情況:(一)男方參軍已久,女方迫于天災人禍(如被拐騙脅迫),生活困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另行結婚,時間已久的,如經動員后,女方堅決不愿與轉業(yè)軍人恢復關系,則應說服軍人同意離婚,軍人生活有困難的,應予照顧。(二)女方故意違反當時當地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而私行另嫁的,如時間已久,且生有小孩,經說服而女方堅決不愿與軍人恢復關系的,除說服軍人同意離婚外,并應給女方以適當的教育。(三)如當地人民司法機關違反當時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而錯誤判離的,由于官僚主義未弄清情況而草率判決的司法機關應作檢討,向軍人道歉,如出于明知故犯錯誤判離的,除應由司法機關檢討道歉外,主審人員并應受紀律處分;在當事雙方的婚姻關系上,如動員女方無效,則應說服軍人同意離婚。(四)男方過去在國民黨偽軍中當兵,后在戰(zhàn)爭中被解放參加人民解放軍,其配偶在他當偽軍時已另行改嫁,現在如女方堅決不愿與軍人恢復關系,應尊重女方意見;至于女方在當地解放后明知男方已被解放成為革命軍人,并非出于迫不得已而自行另外結婚的,動員不歸時,應予適當的批評。
    2.在婚姻法公布后,軍人配偶違法私自另行結婚的,應按重婚問題處理,不能承認后一違法的婚姻關系,并應給軍人配偶和非法與軍屬結婚的對方以適當的處分,如有惡意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行為者,應從重懲處;法院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的聯合指示而錯誤判離的,原則上應由原判法院負責糾正,撤銷原判,并比照前一項所訂原則追究責任。
    3.上述處理原則同樣地適用于轉業(yè)軍人和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問題。
    (四)問題:現役革命軍人的未婚妻同樣要受婚姻法第十九條關于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規(guī)定約束(要取消婚約,須經軍人同意),但按“優(yōu)撫條例”,她們不是軍屬,不能享受軍屬待遇。有的婦女群眾反映說不公平;有的軍人未婚妻生活確有困難,要求幫助解決,不然就要求取消婚約!@問題應如何解決?
    處理意見:革命軍人的未婚妻如已住在軍人家中生活,成為軍人家庭的一個成員,即成為軍屬,可享受軍屬的待遇;一般的軍人未婚妻不能算是軍屬,如其生活確有困難的,可在物質上予以適當的照顧(只限于軍人未婚妻本人);這筆款子可在社會救濟糧內開支。
    (五)問題:在軍人參軍前,其未婚妻已提出取消婚約,當時男方不同意,就在這時參軍了,現在男方是現役革命軍人,而女方要求另行訂婚、結婚,應如何處理?
    處理意見:從形式上看,女方在男方參軍前即已曾提出取消婚約,似可認為婚約已經解除,但在事實上,當時男方并未同意即已參軍,問題仍然存在沒有解決,而這問題的實際影響是與現役革命軍人的未婚妻提出取消婚約的問題是一樣的,因此,不能認為雙方的婚約關系已經解除,仍應按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關系問題處理;如男方在參軍前已曾表示同意取消婚約,則應認為雙方的婚約關系已經解除。
    (六)問題:男女雙方同為現役革命軍人,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
    處理意見:發(fā)生婚姻糾紛的雙方同為現役革命軍人,如特殊地保護一方,必然妨害另一方,無積極意義,故不得援用婚姻法第十九條,應按一般情況處理;處理方式,應先經雙方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具體處理意見轉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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