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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92-1-2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13-1-18已經(jīng)被id408507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復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35號《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復核訴訟活動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于你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前審結(jié)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決或者裁定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期間,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可以閱卷。
    二、對于你們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第二審人民法院收案后,經(jīng)審理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前結(jié)案,并已宣判,判決或者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由于種種原因(如路途遠)未能在宣判前閱卷的,人民法院對律師提出的閱卷要求,不予準許。當然,法院應當在結(jié)案前通知律師到庭閱卷,律師也可以根據(jù)他不能在宣判前閱卷的情況,向法院申請延期宣判,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法定結(jié)案的時間內(nèi)予以考慮。
    三、對你們提出的第三個問題,我們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不同于第一審和第二審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可否參加訴訟活動的問題,法律沒有規(guī)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律師參與第二審和復核訴訟活動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 〔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3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理第二審案件過程中,遇到以下三個問題,特請示如下:
    一、第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并未提出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第二審人民法院收案后經(jīng)審理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前結(jié)案。在宣判前,被告人或其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又決定請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律師受被告人委托后,到第二審法院查閱該案的材料。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準許?有的案件準許了,并告訴他要抓緊看材料和寫出辯護詞送來,以便配合嚴打斗爭,從快處理,而律師卻很有意見,說時間不夠或不尊重他,有的律師甚至遲遲不將辯護詞送來。我們認為,在當前“從重從快”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過程中,第二審人民法院雖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前審結(jié)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決或裁定還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在這期間,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有權閱卷。故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讓律師查閱所承辦的案件材料,了解案情。這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與“從重從快”方針并不矛盾,但律師應當抓緊閱卷和盡快提交辯護詞給法院,以利于配合“嚴打”。
    二、第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并在案件未作出裁判前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第二審人民法院收案后,經(jīng)審理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前結(jié)案,并對被告人作了宣判,判決或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師由于種種原因(如路途遠)未能在宣判之前來閱卷,在判決或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仍提出要閱卷。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準許?我們認為,律師要求閱卷時,判決或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表明第二審訴訟活動已經(jīng)結(jié)束。故告訴他第二審訴訟活動已結(jié)束,不能準許其要求。
    三、同一案件中有幾個被告人,其中有一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徒刑。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死刑復核程序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死刑復核期間,幾名被告人均請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律師接受其委托后,分別來法院要求閱卷,法院是否予以準許?我們認為,對于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律師要求閱卷予以準許。因為在死刑復核期間,對于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來說,該判決仍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他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但對于被判處徒刑的被告人來說,由于在法定上訴期限內(nèi)未提出上訴,對其所作出的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準許其委托律師在該案處于死刑復核期間擔任其辯護人。因而也就不許其律師閱卷。
    以上意見是否正確?請予以復示。
    199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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