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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1. 【頒布時間】2021-4-8
    2. 【標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8/t20210825_527624.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審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調查核實

    第三節(jié) 聽證 

    第四節(jié) 簡易案件辦理

    第五節(jié) 中止審查和終結審查

    第五章 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jiān)督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提出抗訴

    第三節(jié) 出席法庭

    第六章 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對行政案件執(zhí)行活動的監(jiān)督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guī)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訴訟監(jiān)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監(jiān)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zhí)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審查,監(jiān)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實行繁簡分流,繁案精辦、簡案快辦。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加強智慧借助,對于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可以向專家咨詢或者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建議。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查清案件事實、辨明是非,綜合運用監(jiān)督糾正、公開聽證、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第七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行政檢察、案件管理的部門分別承擔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由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辦理,適用本規(guī)則規(guī)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guī)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可以自行決定,也可以委托檢察官決定。

    本規(guī)則對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規(guī)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制定有關規(guī)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fā)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簽發(fā);屬于檢察官職權范圍內決定事項的,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fā)。

    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向檢察長報告。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zhí)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tǒng)一調用轄區(qū)的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或者其他與行政訴訟監(jiān)督工作有關的議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自覺接受監(jiān)督。

    檢察人員不得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

    檢察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檢察人員對過問或者干預、插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辦理等重大事項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報告。

    第二章  回避

    第十三條  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委托代理人、審判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請客送禮及其他利益,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

    第十四條  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陬^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等決定前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卷。依照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  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可以當場駁回,并記錄在卷。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的途徑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fā)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

    (二)認為再審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依照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依照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zhí)行活動違法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本條規(guī)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應當提交監(jiān)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jiān)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一次性明確告知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以及逾期未按要求補齊視為撤回監(jiān)督申請的法律后果。申請人逾期未補齊主要材料的,視為撤回監(jiān)督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請監(jiān)督請求;

    (四)申請監(jiān)督的具體法定情形及事實、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jiān)督申請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身份證明包括:

    (一)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監(jiān)督,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監(jiān)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二)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四)屬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圍;

    (五)不具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七)申請監(jiān)督超過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的;

    (八)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對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活動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或者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監(jiān)督的除外;

    (九)當事人提出有關執(zhí)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限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十)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的,由審理、執(zhí)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當事人不服審理、執(zhí)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復議裁定、決定等,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的,由作出復議裁定、決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受理當事人監(jiān)督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監(jiān)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指令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對監(jiān)督申請,應當在七日內根據以下情形作出處理,并答復申請人: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作出受理決定;

    (二)不屬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三)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主管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條件,且申請人不撤回監(jiān)督申請的,可以決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jiān)督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其他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jiān)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同時將《受理通知書》抄送本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收到其他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等材料,應當及時移送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馗嬗扇嗣駲z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對收到的控告,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guī)定》等辦理。

    第三十五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可以依照《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guī)定》,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涉及行政訴訟監(jiān)督的信訪案件。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監(jiān)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人員、執(zhí)行人員審理和執(zhí)行行政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三)依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jiān)督的;

    (四)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確有錯誤的;

    (五)其他確有必要進行監(jiān)督的。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依職權監(jiān)督,不受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提請其他監(jiān)督等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受理。

    依職權監(jiān)督的案件,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應當到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登記受理。

    第三十八條  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接收案件材料后,應當在三日內登記并將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記表移送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案件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要求補齊。

    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登記受理后,需要通知當事人的,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應當制作《受理通知書》,并在三日內發(fā)送當事人。

    第四章  審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負責對受理后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進行審查。

    第四十條  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收到負責控告申訴檢察、案件管理的部門移送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后,應當按照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確定承辦案件的獨任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

    第四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受理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并限定辦理期限。交辦的案件應當制作《交辦通知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辦理,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應當制作通知文書,并發(fā)送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

    下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需要,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申請監(jiān)督請求、爭議焦點、本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發(fā)現的其他違法情形,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全面審查。其他當事人在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前也申請監(jiān)督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人,對其申請監(jiān)督請求一并審查。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期間收到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出具收據。

    第四十五條  被訴行政機關以外的當事人對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在原審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人民法院應當調取而未予以調取,在訴訟監(jiān)督階段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只能由國家機關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與案件事實無關聯、對證明案件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取收集必要的,不予調取。

    第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的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法律職務。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也可以聽取專家意見。

    對于當事人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代理律師意見,尊重和支持代理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為代理律師履職提供相關協助和便利,保障代理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當面、視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由當事人提交書面意見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

    聽取意見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認為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再審情形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二)申請人認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zhí)行活動違法的事實和理由;

    (四)其他當事人針對申請人申請監(jiān)督請求所提出的意見及理由;

    (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六)申請人與其他當事人有無和解意愿;

    (七)其他需要聽取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調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執(zhí)行卷宗。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可以不調閱卷宗。

    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結案尚未歸檔的行政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結案尚未歸檔的執(zhí)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復制、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

    在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監(jiān)督案件進行審查過程中,需要調取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其他案件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調取。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聽取專家意見:

    (一)召開專家論證會;

    (二)口頭或者書面咨詢;

    (三)其他咨詢或者論證方式。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全面檢索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關聯案例,并在審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承辦檢察官對審查認定的事實負責。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照法律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第五十三條  承辦檢察官辦理案件過程中,可以提請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負責人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和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應當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可以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也可以直接報請檢察長決定或者向檢察長報告。

    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由參加會議的檢察官簽名后附卷保存。討論結果供辦案參考。

    第五十四條  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意見的,可以要求檢察官復核,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官執(zhí)行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錯誤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檢察長不改變原決定的,檢察官應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qū)分情況依法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或者提請其他監(jiān)督;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

    (六)終結審查。

    對于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的當事人申請監(jiān)督案件,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告知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

    第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監(jiān)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但調卷、鑒定、評估、審計、專家咨詢等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有需要調查核實、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本院檢察長批準。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jiān)督的案件和申請對行政案件執(zhí)行活動監(jiān)督的案件的審查期限,參照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在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調查核實、舉行聽證、出席法庭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指派司法警察執(zhí)行職務。

    第二節(jié)  調查核實

    第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一)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可能存在法律規(guī)定需要監(jiān)督的情形,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

    (二)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zhí)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的;

    (四)被訴行政行為及相關行政行為可能違法的;

    (五)行政相對人、權利人合法權益未得到依法實現的;

    (六)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閱卷以及調查核實難以認定有關事實的,可以聽取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全面了解案件審判、執(zhí)行的相關事實和理由。

    第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核實措施:

    (一)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有關知情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三)咨詢專業(yè)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yè)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四)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五)勘驗物證、現場;

    (六)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檢察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調查核實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一)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zhí)行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偽造證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指派具備相應資格的檢察技術人員對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中的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就專門性問題書面或者口頭咨詢有關專業(yè)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yè)協會的意見?陬^咨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接受咨詢的專業(yè)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評估、審計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審計。在訴訟過程中已經進行過鑒定、評估、審計的,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彬炄藨敵鍪救嗣駲z察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四條  需要調查核實的,由承辦檢察官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或者報檢察長決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應當由二人以上共同進行。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第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

    人民檢察院指令調查或者委托調查的,應當發(fā)送《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載明調查核實事項、證據線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檢察院收到《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書面回復。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調查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回復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調查的,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通報同級政府、監(jiān)察機關;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依照規(guī)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節(jié)  聽證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召開聽證會,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等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

    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人民監(jiān)督員參加聽證會,依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人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

    第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制定聽證方案,確定聽證會參加人;

    (二)在聽證三日前告知聽證會參加人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

    (三)告知當事人主持聽證會的檢察官及聽證員的姓名、身份。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會。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聽證程序是否繼續(xù)進行,由主持人決定。

    第七十二條  聽證會由檢察官主持,書記員負責記錄,司法警察負責維持秩序。

    聽證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

    第七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圍繞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

    對當事人提交的有爭議的或者新的證據材料和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件情況和需要聽證的問題;

    (二)申請人陳述申請監(jiān)督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其他當事人發(fā)表意見;

    (四)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應當出示并予以說明;

    (五)出示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

    (六)案件各方當事人陳述對聽證中所出示證據的意見;

    (七)聽證員、檢察官向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提問;

    (八)當事人發(fā)表最后陳述意見;

    (九)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

    第七十五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參加聽證的人員校閱后,由參加聽證的人員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明情況。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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