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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9-12-21
    2. 【標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3. 【發(fā)文號】令2019年第20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741/104769043.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19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凌云

                                                               2019年12月31日




    關于修改《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

    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現(xiàn)決定對《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發(fā)布內容和公益廣告的監(jiān)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安裝、懸掛、張貼、放送、投映等方式設置文字、圖像、電子光影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向戶外空間發(fā)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道路、廣場、公交站牌、候車亭等市政設施;

    “(三)綠地、水域等公共空間;

    “(四)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

    “(五)其他載體形式。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jīng)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標識、字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的行為!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劃和技術規(guī)范,與城市區(qū)域規(guī)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jié)能和環(huán)保要求。鼓勵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市戶外廣告規(guī)劃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廣管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guī)劃、拍賣方案的審定,研究決定戶外廣告設置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guī)劃、管理和綜合協(xié)調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依法做好本區(qū)域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公安、市場監(jiān)管、交通運輸、林業(yè)和園林、財政等部門和負責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規(guī)劃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市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第三款修改為:“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編制本區(qū)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guī)劃,經(jīng)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同意后,報市廣管委審定并公布實施”;第四款中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guī)劃”。

    (五)將第六條中的“規(guī)劃、建設、公安、交通”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公安、交通運輸”。

    (六)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chǎn)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幼兒園、學校、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

    “(五)利用建筑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

    “(六)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綜合建筑住宅部分的;

    “(七)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等各類橋梁的;

    “(八)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九)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的;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七)將第七條第二款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一)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懸掛布;蛘邚堎N、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廣告;

    “(三)采用手持標牌等方式流動展示廣告!

    (八)第二十一條中的第一至六項改為第九條,將第四項中的“夜景光源”修改為“照明”;第五項修改為:“(五)同一建筑物上設置的招牌,應當統(tǒng)一設計要求;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

    (九)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第七至九項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禁止設置下列情形的招牌:

    “(一)利用建筑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公共設施的;

    “(三)在沿街建筑立面、櫥窗內外直接書寫、懸掛、粘貼的!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利用公共載體(含空間,下同)設置經(jīng)營性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拍賣方案經(jīng)市廣管委審定后,由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拍賣。拍賣方案應當要求發(fā)布一定數(shù)量的公益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經(jīng)營性戶外廣告的,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由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與載體產(chǎn)權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收儲其載體使用權并統(tǒng)一納入拍賣范圍。

    “通過拍賣取得經(jīng)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的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簽訂《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合同》。需要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建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一)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用于宣傳自身商品和服務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非公共載體使用權證書;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要聯(lián)合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共同辦理的,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用于宣傳自身商品和服務的其他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市城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和技術規(guī)范,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經(jīng)審查批準或者通過拍賣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的,市城管部門應當頒發(fā)《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guī)格、期限、設施到期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十四)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審批沿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涉及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并征得市城管部門同意。”

    (十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臨時戶外廣告:

    “(一)國家、省或者市統(tǒng)一安排的主題宣傳、重要會展或者重大活動,在活動期間和規(guī)定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利用規(guī)范設立的建設工程圍擋設施介紹本建設項目的。

    “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取得設置技術要求。市城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十六)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主題宣傳、重要會展、重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利用建設工程圍擋設施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十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拍賣公共載體使用權和收儲的非公共載體使用權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上交市財政,用于支付拍賣和收儲成本、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收儲情況安排收儲費用!

    (十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遵守公益廣告管理有關規(guī)定,按照要求發(fā)布公益廣告,履行公益廣告?zhèn)浒噶x務”;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xù)發(fā)布公益廣告不得少于30日或者廣告設置總量的百分之十。利用建設工程圍擋設施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公益廣告內容不得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刪去第三款。

    (十九)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三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確需轉讓的,應當?shù)绞谐枪懿块T辦理轉讓變更手續(xù)”;刪去第四款。

    (二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經(jīng)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設置期限內因城市規(guī)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門應當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是管理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陳舊、殘缺、污損等影響市容景觀或者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二)每年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經(jīng)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三)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

    “(四)依法做好管理維護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區(qū)(開發(fā)區(qū))城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招牌設置技術規(guī)范,結合建筑物實際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二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設置技術要求設置招牌。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guī)格、形式的,應當重新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二十四)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城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第一款中的“民事責任”修改為“相應的法律責任”;刪去第二款。

    (二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城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記入信用檔案!

    (二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城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對《合肥市國土資源管理規(guī)定(試行)》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的工業(yè)項目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經(jīng)營性用地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8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刪去第二款中的“和規(guī)劃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刪去第二款中的“規(guī)劃管理部門、”。

    (三)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規(guī)劃、”。

    三、對《合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jīng)檢測達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出具由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轉入手續(xù)!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合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出具由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排氣污染檢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f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第二款中的“機動車環(huán)保檢驗機構”修改為“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

    此外,還對上述政府規(guī)章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合肥市國土資源管理規(guī)定(試行)》《合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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