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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18-1-25
    2. 【標題】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3. 【發(fā)文號】令2018年第18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8/02/23/010768986.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8年1月25日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號發(fā)布根據(jù)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號發(f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規(guī)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fā)揮黃河河道及治黃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黃河河道(包括黃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灘區(qū)、滯洪區(qū)、庫區(qū))及其工程、設施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fā)利用黃河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河南黃河河務局是我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沿黃河各省轄市、縣(市、區(qū))黃河河務局是該行政區(qū)域或者管理范圍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河南黃河河道,根據(jù)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等級標準進行管理。

      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環(huán)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黃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黃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防洪規(guī)劃要求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制定灘區(qū)安全建設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對居住在灘區(qū)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六條 各級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監(jiān)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加強河道管理,執(zhí)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滯洪工程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 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guī)劃,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wěn)定和行洪、航運通暢,保護水環(huán)境質量及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

      第九條 在黃河河道上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渡口、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jīng)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條 在黃河河道上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根據(jù)防洪規(guī)劃確定。

      跨越黃河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要求。

      第十一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黃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對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應當通知其主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限期處理。工程處理的費用由工程主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承擔。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施工時應當接受當?shù)攸S河河道主管機關的監(jiān)督;工程竣工后,必須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黃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作公路的,須報經(jīng)有審批權限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城鎮(zhèn)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zhèn)建設的臨堤界線為堤腳外五百米,鄉(xiāng)村建設的臨堤界線為堤腳外一百米。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zhèn)、鄉(xiāng)村規(guī)劃時,應當事先征求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 黃河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guī)劃。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事先征求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黃河灘區(qū)不得設立新的村鎮(zhèn)和廠礦,已從灘區(qū)遷移到大堤背河一側的村鎮(zhèn)和廠礦不得遷回灘區(qū)。

      第十五條 黃河修堤筑壩、防汛搶險、涵閘建設、護灘控導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當?shù)厝嗣裾{劑解決。黃河修堤筑壩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黃河河道整治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六條 在黃河河道內,未經(jīng)有關各方達成協(xié)議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嚴禁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十七條 沿黃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黃河河長,河長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各級黃河河長負責組織相應黃河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工作,協(xié)調解決重大問題,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和考核。

      第十八條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為黃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滯洪區(qū)、庫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應當根據(jù)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十九條 黃河河道及其主要水工程的管理范圍是:

      (一)堤防護堤地:蘭考縣東壩頭以上黃河堤左右岸臨、背河各三十米;東壩頭以下的黃河堤,貫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孟州和溫縣黃河堤臨河三十米,背河十米;沁河堤臨河十米,背河五米。以上堤防的險工、涵閘、重要堤段的護堤地寬度應當適當加寬。

      護堤地從堤腳算起,有淤臨、淤背區(qū)和前后戧的堤段從淤區(qū)和堤戧的坡腳算起;各段堤防如遇加高幫寬,護堤地的寬度相應外延。

      (二)控導(護灘)工程護壩地:臨河自壩頭連線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聯(lián)壩坡腳向外五十米。工程交通路坡腳外三米為護路地。

      (三)涵閘工程從渠首閘上游防沖槽至下游防沖槽末端以下一百米,閘邊墻和渠堤外二十五米為管理范圍。

      上述工程管理范圍用地,原大于規(guī)定標準的,保持原邊界;現(xiàn)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由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標準劃定范圍,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辦理用地手續(xù)。

      第二十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黃河行洪、輸水和航運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會同當?shù)赝恋毓芾淼扔嘘P部門制定規(guī)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黃河河道內的灘地不得規(guī)劃為城市建設用地、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用地和工廠、企業(yè)成片開發(fā)區(qū)。

      第二十一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jiān)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和雨雪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通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干擾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和片林(堤防防護林除外);

      (三)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建窯、葬墳、取土、放牧、違章墾植、堆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五)采淘鐵砂;

      (六)在堤頂行駛履帶機動車和其他硬輪車輛;

      (七)設置攔河漁具;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第二十五條 黃河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qū)的范圍是:黃河堤腳外臨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沁河堤腳外臨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庫區(qū)范圍均為安全保護區(qū)。

      在黃河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開渠、挖窖、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黃河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外二百米范圍內,禁止擅自進行爆破作業(yè);確需進行爆破作業(yè)或者在二百米范圍外進行大藥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當?shù)攸S河河道主管機關申請,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工程,施工時應當保護原有的河道工程及附屬設施,確需損毀的須經(jīng)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恢復或者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黃河歷史上留下的舊堤、舊壩、原有工程設施等,未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拆毀。

      第二十九條 護堤、護岸、護壩林木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第三十條 在汛期或者黃河工程搶險期間,船舶的行駛和?勘仨氉袷胤姥粗笓]部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向黃河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huán)保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jiān)測工作,協(xié)同環(huán)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滯洪區(qū)土地利用、開發(fā)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實現(xiàn)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

      第三十四條 加強維護在滯洪區(qū)內為群眾避洪、撤離所建的避水臺、圍村堰、道路、橋梁報警裝置、船只、避水指揮樓、通訊設施等,保證其正常運用。對專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條 對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jīng)當?shù)厝嗣裾鷾屎?責成原建單位或者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因在黃河河道上修建的各類工程設施,影響黃河防洪并造成河道防洪和整治工程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費用由修建工程設施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灘區(qū)居民遷建

      第三十八條 黃河灘區(qū)居民遷建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群眾自愿、科學規(guī)劃、集中安置、及時復墾的原則,保障黃河安全和灘區(qū)發(fā)展。

      第三十九條 灘區(qū)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的黃河灘區(qū)居民遷建工作,按照遷建規(guī)劃要求,制定主要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實政府主體責任。

      第四十條 灘區(qū)居民遷建安置后,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拆除灘區(qū)內原住房等阻礙行洪的設施;對拆除設施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實施分類處理。

      第四十一條 原有村莊拆除后,當?shù)厝嗣裾畱攲υ写迩f占地及時進行復墾,復墾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農業(yè)生產和生態(tài)恢復。

      灘區(qū)居民遷出后的灘區(qū)土地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在不影響黃河行洪、滯洪、沉沙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灘區(qū)土地資源,促進土地規(guī)模化經(jīng)營,發(fā)展生態(tài)、休閑農業(yè)。

      第四十二條 灘區(qū)居民遷建后節(jié)余的土地指標交易收益,優(yōu)先用于安置區(qū)占地補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土地復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料的,每立方米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片林的,每畝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建窯、葬墳、取土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放牧、違章墾植、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jīng)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jīng)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取土、爆破、鉆探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挖筑魚塘的,每平方米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五)未經(jīng)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規(guī)定在堤頂行駛履帶機動車和其他硬輪車輛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堤面破壞的,每平方米罰款五十元,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七)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jiān)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開渠、挖窖、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正常工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jiān)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zhí)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的;

      (二)未依法履行黃河河道管理有關審查、審批職責的;

      (三)對違反黃河河道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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