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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2017-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法釋〔2017〕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7/01/id/149054.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法釋〔2017〕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5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1月4日

    為依法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相關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下列犯罪案件,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
    (一)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
    (二)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犯罪案件;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電信詐騙、網(wǎng)絡詐騙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處理。
    第二條 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大”。
    第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潛逃、隱匿,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五條 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或者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fā)布紅色國際通報,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通緝”。
    第六條 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
    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
    第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制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由及案件來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況;
    (五)申請沒收的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xù);
    (六)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jù)材料;
    (七)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八)有無利害關系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譯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翻譯件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條 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根據(jù)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或者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不符合“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標準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撤回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送,七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真實、合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
    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案件來源以及屬于本院管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況;
    (五)申請沒收的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xù);
    (六)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
    (七)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該期限、方式申請參加訴訟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信息網(wǎng)絡等媒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wǎng)站刊登、發(fā)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沒收財產所在地張貼。公告最后被刊登、發(fā)布、張貼日期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境內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的,應當直接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已經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受送達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其所在地國(區(qū))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應當向受送達人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的,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是否送達。決定送達的,應當將公告內容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請求受送達人所在地國(區(qū))的主管機關協(xié)助送達。
    第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內提出,并提供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證明其可以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主張權利的證據(jù)材料。
    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在境外委托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對授權委托進行公證、認證。
    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由合議庭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無其他利害關系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員、翻譯人員。通知書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方式至遲在開庭審理三日前送達;受送達人在境外的,至遲在開庭審理三十日前送達。
    第十五條 出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宣讀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出示、宣讀證據(jù)。
    對于確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jù),針對該證據(jù)的法庭調查不公開進行。
    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及證據(jù)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jù)。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申請沒收的財產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 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沒有利害關系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利害關系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的,應當視為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十八條 利害關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第一審期間未參加訴訟,在第二審期間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且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qū))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意見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依照本規(guī)定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規(guī)定行使訴訟權利。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對第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爭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利害關系人。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上訴、抗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
    (二)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變原裁定;
    (三)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變原裁定,也可以撤銷原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第一審裁定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抗訴,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十二條 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應當制作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以及協(xié)助執(zhí)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函,層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tǒng)最高上級機關后,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tǒng)最高上級機關依照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qū))的主管機關請求協(xié)助執(zhí)行。
    被請求國(區(qū))的主管機關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制發(fā)主體必須是法院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凍結令以及協(xié)助執(zhí)行查封、扣押、凍結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qū))的主管機關請求協(xié)助執(zhí)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發(fā)布主體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jù),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jù)除外;
    (三)已發(fā)布公告的,發(fā)布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四)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手續(xù);
    (五)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jù)材料;
    (六)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七)被請求國(區(qū))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的,應當制作沒收令以及協(xié)助執(zhí)行沒收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qū))的主管機關請求協(xié)助執(zhí)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沒收令發(fā)布主體具有管轄權;
    (二)屬于生效裁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jù),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jù)除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死亡的基本情況;
    (五)發(fā)布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六)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相關法律手續(xù);
    (七)請求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jù)材料;
    (八)請求沒收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九)被請求國(區(qū))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的犯罪后被撤銷、注銷,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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