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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88-12-26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高檢控申發(fā)字[1988]第7號
    4. 【失效時間】2002-2-25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02-2-25已經(jīng)被id17062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xiàn)將《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責,保障政務廉潔,開展舉報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舉報工作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業(yè)務工作,是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jiān)督與群眾監(jiān)督相結合的有效形式,是檢察機關直接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作斗爭的有力手段,是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檢舉、控告權利的重要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置“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室)”,專門處理舉報工作。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公民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外籍人士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懲治罪犯,為廉潔公務活動,促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
    行,發(fā)展社會主義生產(chǎn)力和建設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新秩序服務。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舉報案件范圍是:貪污罪案、受賄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案、瀆職罪案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對其他刑事案件的檢舉、控告,應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電話舉報、當面舉報和信函舉報,及人民群眾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舉報。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為群眾舉報提供便利條件。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設置舉報專用電話并公布電話號碼,建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場所,提供舉報專用的郵政編碼等。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對人民負責,取信于民。
    (二)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對舉報案件,“歸口辦理,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四)嚴格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行為。
    (五)舉報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處理舉報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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