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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4-10-23
    2. 【標題】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3. 【發(fā)文號】證監(jiān)會令第10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lb/flfg/bmgz/ssl/201505/t20150511_276597.html
      【注】本法規(guī)已經被 id695911 法規(guī)修改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7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52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10月23日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0/P020141024532445461742.pdf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
    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財務顧問不得教唆、協(xié)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購依法應當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作出特別提示,并在取得批準后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公告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七、第三十條修改為:“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xié)議或者做出類似安排后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公告義務,同時免于編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準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取消收購計劃,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八、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yè)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yè)意見。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
    十、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fā)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一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對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的能力和資金來源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詳細披露核查的過程和依據,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收購人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提供以下至少一項安排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一)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fā)行新股的除外;
    (二)銀行對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保函;
    (三)財務顧問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承諾,明確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進行支付!
    十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十二、第四十條修改為:“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fā)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guī)定追加履約保證。
    “發(fā)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fā)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公告義務!
    十三、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fā)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十四、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十五、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以協(xié)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guī)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xié)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十六、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yè)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xù)發(fā)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yè)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guī)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yè)競爭、關聯(lián)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yè)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yè)和核心業(yè)務、關聯(lián)企業(yè)及主營業(yè)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于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十七、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十八、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上市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予以公告后,實際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實際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東查詢,必要時可以聘請財務顧問進行查詢,并將查詢情況向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拒不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實際控制人進行查處!
    十九、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
    (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股份轉讓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化;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三)中國證監(jiān)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fā)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guī)定,并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jiān)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jiān)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為!
    二十、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免于發(fā)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jiān)會自收到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xù);中國證監(jiān)會不同意其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
    (三)中國證監(jiān)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fā)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交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xù):
    (一)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lián)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fā)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fā)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fā)出要約;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0%的,繼續(xù)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yè)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lián)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五)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xié)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xié)議期間未發(fā)生轉移;
    (七)因所持優(yōu)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
    “相關投資者應在前款規(guī)定的權益變動行為完成后3日內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律師應就相關投資者權益變動行為發(fā)表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核查意見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fā)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fā)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的,在事實發(fā)生當日和上市公司發(fā)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進展公告的當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二十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財務顧問應當在財務顧問報告中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guī)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fā)表的專業(yè)意見與收購人公告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收購人公告文件進行核查,確信公告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規(guī)定;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本次收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有充分理由確信收購人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四)就本次收購所出具的專業(yè)意見已提交其內核機構審查,并獲得通過;
    (五)在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zhí)行內部防火墻制度;
    (六)與收購人已訂立持續(xù)督導協(xié)議。”
    二十二、第七十八條修改為:“收購人未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相應程序擅自實施要約收購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采取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jiān)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不按照約定支付收購價款或者購買預受股份的,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收購上市公司,中國證監(jiān)會不受理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交的申報文件。
    “存在前二款規(guī)定情形,收購人涉嫌虛假披露、操縱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jiān)會對收購人進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自收購人違規(guī)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中國證監(jiān)會不受理該財務顧問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報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三、第八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被責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yè)務!
    二十四、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及計算其擁有權益比例的,應當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證券中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并將其持股比例與合并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的,或者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并計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較高者,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
    (二)(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
    “前款所稱‘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包括投資者擁有的普通股數量和優(yōu)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數量,‘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包括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普通股總數和優(yōu)先股恢復的表決權總數!
    二十五、本決定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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