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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7-15
    2. 【標題】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文港澳臺發(fā)〔2013〕3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文化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7/t20130726_30117.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

    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內地與港澳地區(qū)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為適應新時期對港澳工作的需要,加強對港澳文化工作“部。ㄗ灾螀^(qū)、直轄市)”、“部直(直屬單位)”合作機制建設,統(tǒng)籌全國文化資源,形成對港澳文化工作合力,特制訂《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F將該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將同時在文化部門戶網站(www.mcprc.gov.cn)上公布,申請單位可直接下載《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 。

    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將初審合格后的申報材料于2013年9月30日前報送至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0號,郵編:100020)。

    聯系人: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 汪勤

    電 話:010-59881922 傳真:010-59881923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7月15日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形勢下對港澳工作的戰(zhàn)略部署和總體要求,統(tǒng)籌全國文化資源,形成對港澳文化工作合力,文化部將在全國范圍內篩選“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為此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yōu)立項。



    第二章扶持領域

    第三條 鼓勵全國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圍繞中央對港澳工作大局,充分發(fā)揮各自的文化資源和人才優(yōu)勢,自主策劃和實施思想內涵豐富、藝術質量上乘、時代特色鮮明、符合港澳社會需求的文化項目,包括:

    1.演出展覽。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創(chuàng)作和推動一批制作精良、經過市場檢驗的演出、展覽項目,進入港澳重要藝術節(jié)、主流場館及商業(yè)渠道。

    2.人員交流。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發(fā)揮人文資源優(yōu)勢,通過考察、參觀、訪問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層民眾的溝通與交流,使其全面、公正、客觀地認識內地的文化建設和發(fā)展情況。

    3.人才合作。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發(fā)揮文化專業(yè)人才的優(yōu)勢,促進人才的雙向交流,鼓勵開展合作策劃、共同創(chuàng)作、聯合演出,攜手打造藝術精品。

    4.產業(yè)貿易。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利用港澳在管理、區(qū)位、人才、經驗等方面的優(yōu)勢,開展在文化貿易、文化產業(yè)和文化市場等領域合作,實現優(yōu)勢互補,共同推動中華文化產品走出去。



    第三章 項目要求

    第四條 項目規(guī)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目標和方案。項目目標應緊緊圍繞中央和文化部對港澳工作的重點,結合各地方、各部門和港澳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2.質量和內涵。項目內容力求內涵豐富、創(chuàng)意新穎、藝術表現力強,要在突出傳統(tǒng)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同時,積極融入新鮮元素、反映時代特點,展現內地當代文化藝術成就。

    3.效益和影響。項目策劃要講求實效,增強活動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響力,擴大社會和民眾的關注度和參與度,在講求社會效益的同時提升經濟效益。

    4.形式和方法。項目形式上要尊重當地欣賞習慣,針對受眾群體的不同特點,采用對方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交流合作。在工作方法上,積極嘗試新的思路和辦法,努力開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推動市場化、商業(yè)化運作。

    5.宣傳和推廣。項目推廣上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港澳地區(qū)主流媒體合作,力求實現平面、廣播電視、移動等各類媒體的全方位覆蓋,尤其重視在網絡、手機等新媒體上的宣傳作用,有效擴大活動效果。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五條 文化部將于每年5月30日前在文化部門戶網站(www.mcprc.gov.cn)上發(fā)布第二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通知及報表。各地方文化廳(局)負責將該通知轉發(fā)給本轄區(qū)內的各級文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yè)文化單位。

    第六條 各申請單位于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可登陸文化部網站,下載《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按要求認真填報后于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廳(局)申報。各地方文化廳(局)負責初審選優(yōu)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統(tǒng)一報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

    第七條 申報材料:

    各地方文化廳(局)向文化部提交關于申報重點項目的請示,同時附上對所報項目及其申請單位的初審評議及下列材料:

    1.由申報單位簽字蓋章的《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見附件)。

    2.完整詳細、可操作性強的活動方案。

    3.港澳合作方邀請函、雙方協議書或合同。

    4.項目預算表。

    第五章 審核程序

    第八條 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將對申報材料匯總后組織專家進行統(tǒng)籌研究,于每年11月30日前確定《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并在文化部網站上公示后正式立項。

    第九條 重點項目一經立項,其申報表、活動方案等相關材料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協議,申報單位必須嚴格履行,活動內容不得違背該協議。



    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經費實行“專項核定、分期支付、專款專用、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在確定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的同時,提出對各申報項目的扶持金額;文化部財務司將對項目扶持金額、預算開支范圍、有關費用標準等進行審核。重點項目扶持金額一次核定,視額度分期撥付,超支不補:

    1.扶持總額2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20萬),于正式立項后60天內,一次性撥付予各地方文化廳(局)。

    2.扶持總額2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20萬),分兩期撥付。首期經費不高于總額的80%,余款待結項考核合格后撥付。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扶持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赴港澳出訪項目的創(chuàng)作費用、策展費用、制作費用和推介費用等。

    2.人員往返港澳旅費、展品、道具等的運輸費用。

    3.港澳來訪項目的內地接待費用等。

    4.展品、道具等的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各地方文化廳(局)在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的指導下,對本轄區(qū)內重點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各申報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對扶持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文化部財務司將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助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為促進各地方開展對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撥付的扶持經費不高于項目預算總額的60%。同時,各地方文化廳(局)應為項目爭取地方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不低于

    我部扶持經費的50%。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自籌經費由各申報單位管理。



    第七章 結項考核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各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活動總結、據實填報的經費決算表和證明地方配套資金到賬的銀行單據復印件。各申報單位經各地方文化廳(局)上報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根據上報文件進行結項考核。

    總結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媒體反映、受眾反饋、經驗體會、工作建議等,并附上相關的當地采訪報道、照片、觀眾調查問卷統(tǒng)計、音頻、視頻等材料。

    第十七條 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將適時派人監(jiān)督、檢查活動效果,并適時委托專業(yè)機構評估活動的質量和影響。已批準的項目預算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報文化部審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化部港澳臺辦公室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該申報單位三年內的申報資格,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回全部資助經費,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對于評估未達要求或延遲上報、不報總結及決算的;

    2.弄虛作假申報重點項目扶持的;

    3.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4.截留、挪用和擠占資助經費的;

    5.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或申請單位曾因違法行為被執(zhí)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不予扶持。

    第十九條 對于活動規(guī)模變化較大、延期或不能舉辦的項目,各地方文化廳(局)應提前30天正式來函說明原因。項目因故取消或推遲執(zhí)行3個月以上,應全額退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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