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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1-10
    2. 【標題】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gov.cn/zwgk/2013-01/16/content_2313319.htm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財會〔2013〕2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修訂后的《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wěn)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



                                    財政部
                                 2013年1月10日



    附件:

    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

      我部對1997年7月印發(fā)的《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2年12月19日發(fā)布了新《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ㄒ唬┳2013年1月1日起,事業(y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ǘ┦聵I(y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2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并賬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fā)的相關補充規(guī)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guī)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ㄈ┘皶r調整會計信息系統(tǒng)。事業(yè)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tǒng)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ㄒ唬┵Y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yè)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4.“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于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對于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yè)基金”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5.“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事業(y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事業(yè)單位按新制度規(guī)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應當自2013年1月1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按新制度規(guī)定進行攤銷。
     。ǘ┴搨。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yè)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事業(yè)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事業(yè)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小,不包括事業(yè)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其中屬于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y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yè)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發(fā)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并對所屬“一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后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與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范圍基本相同。轉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5.“事業(yè)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yè)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事業(yè)結余”科目發(fā)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事業(yè)結余”、“結余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事業(yè)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
     。ㄋ模┦杖胫С鲱悺
      1.“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事業(yè)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2.“撥入?睢薄ⅰ皳艹鰧?睢、“專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入?睢、“撥出專款”、“?钪С觥笨颇。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入?睢笨颇康挠囝~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貸方,將原賬中“撥出?睢、“?钪С觥笨颇康挠囝~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單位會計“大賬”。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該科目為新設科目。事業(yè)單位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中歸屬于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
      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新制度后,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fā)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
      四、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ㄒ唬┚幹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yè)單位2013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編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五、其他銜接事項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不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并進行如下處理:(1)對執(zhí)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新舊轉賬時轉入“存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對這些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這些固定資產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按月計提折舊;(2)對執(zhí)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按月計提折舊。
      附: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件下載:
      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1/P020130116504223472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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