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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7-24
    2. 【標題】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財教[2012]23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8/t20120814_675275.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2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保障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fā)﹝2011﹞54號)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試點地區(qū)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膳食補助。為加強和規(guī)范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7月24日



    附件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fā)〔2011〕5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yǎng)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qū)和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實施營養(yǎng)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而安排用于學生營養(yǎng)膳食補助的經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顚S、公開透明、及時結算、年度平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和有效。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五條 國家試點地區(qū)營養(yǎng)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qū)以外開展營養(yǎng)改善計劃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革命老區(qū)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財政根據上一年度地方財政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當年獎勵性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用于地方試點工作。

      第七條 在實施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xù)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實施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地區(qū)不得用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專門安排食堂(伙房)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qū)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并向國家試點地區(qū)重點傾斜。

      第九條 地方財政應當統籌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農村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資金,結合地方財力,將學生食堂(伙房)列為重點建設內容,優(yōu)先予以支持。

      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應當堅持“節(jié)儉、安全、衛(wèi)生、實用”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豪華建設。規(guī)模較小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改造、配備伙房及相關設施,為學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條件。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yǎng)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guī)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納入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學生人數為依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專項資金額度。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提前通知額度后,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0日前,省級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教育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當年納入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學生人數和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結余情況。教育部對各地報送的學生人數進行審核,并于4月30日前提供給財政部。

      財政部根據教育部提供的學生人數核定各省份當年專項資金預算數,并結合上一年度結余和提前通知額度情況,于6月15日前下發(fā)預算文件補足當年所需專項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后,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后,要制訂周密的資金撥付計劃,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營養(yǎng)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于為營養(yǎng)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q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yōu)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fā)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結余應當滾動用于下一年度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確定供餐模式,并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方式。

      實行學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學校將專項資金直接存入受助學生不能變現和用于其他消費的個人就餐卡、發(fā)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經學生本人或家長簽字確認。

      實行購買供餐服務的,由學;蛳嚓P單位依據采購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實行個人或家庭托餐的,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與個人或家庭簽訂供餐協議,按照協議及履約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在營養(yǎng)改善計劃實施中,各相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jiān)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jiān)督。

      財政部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并按期撥付、及時公開,監(jiān)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及時分解下達專項資金并予公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辦理專項資金支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guī)定實施政府采購,監(jiān)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教育部負責指導各地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立健全營養(yǎng)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審核匯總各地報送的學生人數、資金結余情況等基礎數據,督導檢查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

      地方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和學校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合理的用款計劃,建立本地營養(yǎng)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監(jiān)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tài)情況,對供餐單位或托餐家庭(個人)實行招投標管理,定期公布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職責有:

     。ㄒ唬┲贫▽m椯Y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管理人員的培訓;

     。ㄈ┙∪程茫ɑ锓浚┰喜少、入庫貯存、領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強食堂(伙房)會計核算;

     。ㄋ模┒ㄆ诠紶I養(yǎng)改善計劃資金使用明細賬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jiān)督檢查范圍,充分發(fā)揮財政監(jiān)督檢查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jiān)管,自覺接受外部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當定期公布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試點學校、供餐企業(yè)和托餐家庭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營養(yǎng)改善計劃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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