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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9-7
    2. 【標題】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1730/n1835/246612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等六個工作制度的通知
      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研究同意,現(xiàn)將《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朔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和《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共六項制度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全面落實,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平時督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組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監(jiān)察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對象是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包括和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

      第五條 考核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行政機關效能建設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各單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

     。ㄒ唬┙M織領導情況。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否明確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

     。ǘ┲贫纫(guī)范化建設情況。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是否健全新聞發(fā)布和新聞發(fā)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監(jiān)督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區(qū)政府和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范圍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及時準確,沒有漏項;是否存在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問題。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政府是否設置信息公開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fā)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群眾投拆。

     。┍O(jiān)督和保障情況。是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是否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 考核形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有關資料、現(xiàn)場查看、參考群眾評議結果等。

      第八條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檢查、半年抽查、年終考核。

      第九條 考核結果評定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對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的單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對于存在問題、考核評定為差的單位,按照《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條 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組辦公室和市政府信息公開科會同市監(jiān)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工作;各縣區(qū)政府辦公室會同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朔州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行政機關在行政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制度第四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經(jīng)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zhí)峁┱畔⒌挠嘘P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shù)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ㄈ┩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ㄎ澹┻`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可以根據(jù)本制度制定具體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朔州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監(jiān)察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對象為各級行政機關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各級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ㄒ唬┙M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有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fā)布和新聞發(fā)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ㄈ┱畔⒐_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ㄋ模┕_的范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guī)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ㄎ澹┕_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政府是否設置信息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fā)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序:

     。ㄒ唬┫掳l(fā)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wǎng)站、相關查詢平臺刊登社會評議告示;

     。ǘ┚幹粕鐣u議測評表格;

     。ㄈ┐_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ㄋ模┙M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ㄎ澹┌l(fā)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R總(含網(wǎng)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并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公開;

     。ㄆ撸└鶕(jù)社會評議結果,作出恰當處理。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評議結果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向全市公開發(fā)布并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yè)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xù)。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勒諊冶C芊秶投芤(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ǘ╇m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ㄈ┢渌_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民族宗教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尚畔a(chǎn)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ǘ┯尚畔a(chǎn)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ㄋ模C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yè)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chǎn)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chǎn)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zhí)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jīng)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

      第三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嚴肅紀律,違紀必究。

      第四條 行政機關未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領導不力,工作敷衍應付,走形式、走過場,搞虛假公開,欺上瞞下的,要對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誡勉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不依法進行公開、公開內容不真實,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市監(jiān)察局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相關條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ǘ┎患皶r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ㄈ┻`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要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責任追究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對違反本制度,需要作為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市各級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施行,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fā)布,結合我市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開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應遵循的原則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特例”; 真實可靠、及時準確、服務群眾。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信息公開發(fā)布的主要內容:

      1、與經(jīng)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

      2、經(jīng)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qū)域經(jīng)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fā)展戰(zhàn)略、發(fā)展計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4、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zhí)行情況; 

      5、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情況;

      6、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

      7、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公用事業(yè)和公益事業(yè)的投資、建設情況,城市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管網(wǎng)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yè)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8、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fā)事件的預報、發(fā)生與處理情況;

      9、教育、文化、民政、衛(wèi)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0、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zhí)法事項,包括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依據(jù)、執(zhí)法責任、執(zhí)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zhí)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11、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

      1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包括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lián)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代理機構名錄等;

      13、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4、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5、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chǎn)、食品藥品、產(chǎn)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17、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支農(nóng)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8、稅收的依據(jù)、標準和征管,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yōu)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9、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fā)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發(fā)布:

      1、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

      3、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4、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報;

      2、政府及其部門網(wǎng)站;

      3、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4、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

      5、新聞發(fā)布會;

      6、聽證會、質詢會等; 

      7、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

      第六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外發(fā)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發(fā)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對外發(fā)布。

      第七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fā)生變化的,由信息發(fā)布單位負責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執(zhí)法公開,由信息發(fā)布部門每月更新一次執(zhí)法結果信息;執(zhí)法頻率相對較少的部門,至少每兩月更新一次執(zhí)法結果信息,因特殊情況不能公開的,要作出書面說明;工作動態(tài)類信息由信息發(fā)布單位及時進行更新。

      第八條 各部門應做好已發(fā)布信息的立卷歸檔工作,供公眾查閱。

      第九條 對違反規(guī)定,未履行主動發(fā)布義務,及時更新、撤換已失去實效的政府信息及影響政府信息發(fā)布工作的單位,由市政府信息公開科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jīng)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科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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