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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9-26
    2.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錫署發(fā)(2010)18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xlgl.gov.cn/zwgk/gwgg/SDSD/201010/t20101011_507926.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fā)《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署發(fā)(2010)183號


    各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錫林郭勒盟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jiān)督規(guī)定》(建設部81號令)和《內蒙古自治區(qū)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令第156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盟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現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廣場、旅游景點)、居住建筑、居住區(qū)等建設工程(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一)無動力的坡道、緣石坡道、盲道、行進盲道、提示盲道;

    (二)有動力的無障礙電梯、升降臺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設施;

    (三)標志性的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地面設施性的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抓桿;

    (五)公共場所和家庭生活性的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和其他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規(guī)劃、建設、公安、交通、文化、廣電、城鎮(zhèn)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中強制性條文的要求設計和建設無障礙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及盟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第七條 盟內各機關單位辦公場所、企事業(yè)單位、醫(yī)院、郵局、銀行、民航站、火車站、公共交通?空尽⒐矌、公園和規(guī)模較大的商業(yè)與服務業(yè)單位的營業(yè)和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優(yōu)先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開展無障礙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知識。

    第九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遵循安全、通達、實用、便利的原則,按照下列要求設計建設: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應當平整、防滑,出入口應當設置坡道;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xù),并有提示點,應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井、樹木等障礙物;

    (三)公共交通?空久の恼九频奈恢、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低視力患者和視力殘疾者使用;

    (四)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qū)域或者設置服務臺、電話臺的場所,應當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應當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要顏色鮮明,應當與周圍環(huán)境有明顯區(qū)別;

    (七)無障礙設施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無障礙標志;

    (八)各地電視臺自辦的新聞節(jié)目應加配字幕和手語翻譯;

    (九)有樓層的大型商業(yè)與服務建筑、大型文化與紀念建筑、交通與醫(yī)療建筑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和無障礙潔具;

    (十)火警、匪警、醫(yī)療救助、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tǒng)應當具備文字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十一)停車場、存車處應當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

    第十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無障礙設施的養(yǎng)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殘疾人聯(lián)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街道辦事處等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施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未按照有關設計規(guī)范、強制性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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