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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06-2-28
    2.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2/28/content_4240191.htm

    7. 【法規(guī)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6年2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屆聯(lián)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4條第1款的約束。

    二、根據(jù)《公約》第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公約》第7條第2款規(guī)定的5項管轄權(quán)。但是,該5項管轄權(quán)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三、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下3項條約不在《公約》第2條第1款第(a)項所指附件的適用范圍之內(nèi):

    (一)1980年3月3日在維也納通過的《關(guān)于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公約》。

    (二)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

    (三)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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