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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李阿俠 已閱59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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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由于租賃物常常無法起到擔保租金債權的功能,在融資租賃合同之外,出租人往往還會與第三人簽訂回購擔保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質押合同等擔保類合同。除上一節(jié)關于合同效力的共性問題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擔保人的抗辯理由主要有:擔保合同不成立;主合同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無效;公司對外擔保未經法定程序,擔保合同無效;公司系國有企業(yè),對外擔保未經國資委批準,擔保無效;已超出保證期間,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轉讓未經保證人同意,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等。上述抗辯理由能否成立,下文一一辨析。

    一、擔保合同的效力與免責情形

    (一)關于擔保合同的成立問題

    擔保合同并非實踐性合同,合同中也鮮有當事人約定特別生效條件。擔保合同是否成立主要依賴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法院在審理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時關鍵在于對雙方真實意思的理解與把握。擔保人關于擔保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應否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主要有:擔保合同簽訂時間與實際不符,擔保合同不真實;擔保人公章系偷蓋,擔保人對擔保內容不知情;擔保合同上的簽字或公章系偽造等。

    關于擔保合同簽訂時間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有擔保人一方面承認擔保合同上公章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又對擔保合同簽署日期提出質疑,認為擔保合同實際簽署時間與落款日期不一致,擔保合同內容不真實,應為無效。

    比如,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峽全通涂鍍板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保證人海南雅泰實業(yè)有限公司、三亞雨林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抗辯稱,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12年9月19日與三峽全通涂鍍板有限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后.9月29日才與兩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兩保證人根據原告的要求將保證合同的簽署日期改為9月19日,故保證合同為假合同,應無效。法院判決認為,在沒有相反證據證實合同簽訂日期的前提下,應以合同上的簽署日期為準,即使合同落款日期與實際簽署日期不一致,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簽署日期的調整與確認,該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證合同合法有效。

    關于擔保人認為公章系偷蓋或被騙出借,擔保人對擔保合同內容不知情的問題,除非擔保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相對人存在惡意,否則,以印章系偷蓋或被騙出借的理由不能成立。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與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達永強公司)、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碩公司)承兌匯票協(xié)議糾紛案中,勝達永強公司抗辯稱,三方簽訂的《保兌倉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上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寶碩公司欺騙借出加蓋的,合作協(xié)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行為當屬無效。法院判決認為,《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的簽字蓋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內容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據以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對人確信交易對方,從而確定合同當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協(xié)議及有關銀行承兌匯票的文件均加蓋有勝達永強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應當認定為勝達永強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勝達永強公司出借相關印章是基于寶碩公司的承諾,無論寶碩公司是否存在欺騙的行為,出借印章的關系存在于勝達永強公司與寶碩公司之間,寶碩公司的承諾也只在該兩公司之間發(fā)生效力,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證明合同相對人中信銀行存在惡意,勝達永強公司以印章是被騙出借的理由不能對抗中信銀行向其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

    關于保證合同上的保證人簽字或公章不真實的問題,簽字或公章是否真實是合同能否成立的根本性問題。如果雙方對簽字或公章的真實性有爭議,只能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是保證人提出簽字或公章不真實的抗辯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證據來使法官對簽字或公章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保證人不能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對簽字或公章的真實性提出鑒定申請。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的被告方為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常常選擇由保證人出面申請司法鑒定。因為債權人對主債務合同的簽訂要求往往比較嚴格,手續(xù)比較齊備,主合同上的公章或簽字的真實性一般不存在異議。由于抵押人辦理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xù),由其申請對抵押合同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不符合常理。由于債權人對保證合同重視程度不夠,面簽過程也不甚嚴格,由保證人出面申請鑒定似乎更合常理。因此,法院要對保證人的鑒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防止保證人以申請鑒定為由,故意拖延訴訟。

    摘自《融資租賃案件裁判精要/民商事裁判精要與規(guī)范指導叢書》P182-18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融資租賃案件裁判精要》聚焦融資租賃合同案件審判問題,立足于我國的法律制度的同時堅持實證研究的態(tài)度,將法律基礎理論與審判理論進行了有效銜接。在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的基礎問題時,嚴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礎理論,既闡述了融資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共性問題,也闡釋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性問題,從而擴展了本書適用的廣度,既立足于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局限于融資租賃合同,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對理解和解決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損害賠償、違約金、善意取得、舉證責任等問題及糾紛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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