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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是良知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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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在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中對事實判斷的價值

    鄒智韜*


    什么是糾紛?按照《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糾紛的解釋,糾紛意為爭執(zhí)的事。而何又為爭執(zhí)呢?爭執(zhí)就是在爭論中固執(zhí)已見,不肯相讓。當前多元解決糾紛機制的多元性主要表現(xiàn)在化解糾紛的主體多元、方式多元,化解糾紛主體多元性具體表現(xiàn)在參加糾紛化解有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diào)解組織、商會和行業(yè)協(xié)會、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其他社會團體等,而每一個參與糾紛化解的主體對糾紛都有其相應的解決方式,所以這就帶來了糾紛的解決方式的多元,具體表現(xiàn)為法院的裁決、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調(diào)解、仲裁機構的仲裁、行業(yè)協(xié)議內(nèi)部的自律引導等。但無論由誰,也無論采取何種糾紛化解的具體方式,都離不開對引起糾紛的基礎事實做出的判斷,對糾紛化解的前提之一就是對引起糾紛之事實有盡可能的全面把握。怎樣去發(fā)現(xiàn)事實?事實的發(fā)生總會留下客觀的痕跡,一部分痕跡會消失,一部分痕跡被保留下來,但被保留下來的痕跡并不等于事實的全部,事實的痕跡僅是事實全部的一個必要但不充分條件;舨妓乖凇独S坦》中寫道:古往今來最為聲名狼藉的惡性便是違背良知意識說話,或是威脅利誘引人這樣做。因為良知的要求歷來都是人們所尊敬的,所以人們便說良心是眾目睽睽的見證人。正如霍布斯所說“良心是眾目睽睽的見證人”,只有當事者的良心才知道什么是事實的全部,而對一個人的良知而言,我們是無法將這位見證人從他的身體里抽離出來,讓他的良知來對我們說出事實的全部。公證的介入基本都在事實發(fā)生之前,并與事實進程同步,所以,公證對事實有更加全面的把握。當人們愿意將他的行為置于公證之下時,那么他也就其自己的良知交給了公證員,公證員就是他的良知——這位最有說服力的見證人——的化身,公證員所見證的事實也就是他良知所見證的事實。對于公證的事實,人們往往爭議較少,即使產(chǎn)生糾紛,公證也為糾紛解決主體對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信息,而法院、行政主體等往往是在糾紛產(chǎn)生之后才開始介入糾紛的解決,在大多情形下,對事實的把握不如事前介入的全面。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fā)展,人類對自身和外界的理性認知不斷拓寬,我們有了更多的科技手段對事實的發(fā)生進行記錄,也可以通過對事實痕跡的檢驗做出更加精確的判斷。但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現(xiàn)實技術還無法解決的難題。例如,在交易中,當事人習慣在文本的修改處以捺指印的方式對修改的內(nèi)容予以確認。因為大家認同指紋的唯一性,只要修改之處有當事人的指印,我們就確定該處的修改就是當事人予以確認的。假設當事人對其以捺指印處的修改予以否認時,即不承認對文本相應內(nèi)容的修改時,我們可以通過對當事人進行指紋鑒定予以確認,但若當事人故意毀壞其指紋,我們就無法得到其指紋樣本,指紋鑒定就無法啟動;蛘哌有另一種假設,一方當事人采用非法手段提取了對方當事人的指紋(在現(xiàn)今的科學技術是完全可行的),在修改后的文本內(nèi)容上擅自捺上該指印。上面的兩個假設,客觀來看,在文本的修改處除了一個指印,沒有直接的事實可以證明當事人對文本內(nèi)容修改進行了確認,所以,當我們通過對科學技術得到的事實碎片進行邏輯推演時,得到的到底是不是事實本身,難以確定。但是,如果從一開始有公證的事前介入,當事人對文本修改予以確認的事實有公證員的見證,那么對事實就是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確定,為糾紛的解決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對當前糾紛的解決中,就通過公證確認的事實和通過科技手段(如司法鑒定、錄音錄像等)確認的事實而害,可能更多的人偏向于信任通過科技手段確認的事實。但無論是公證還是任何其他任何手段都有其理論假設,我們對基于理論假設得出的事實的確信都含有一種潛在的宗教式信仰,相對于公證而言,科技手段因為穿上了更多的人類理性外衣,其理性假設不被輕易發(fā)現(xiàn),所以人們更愿意相信通過科技手段得出的事實。但是,在人類認知有限性的假設條件下,公證在對過去事實的判斷上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經(jīng)過公證的事實需要且必須被人們信仰。

    摘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公證價值》P231-233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nèi)容簡介:"公證作為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的分支,應當有更強、更深厚的理論支撐:第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當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大政方針;第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的一種技術;第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公證的改革實踐,是理理論的來源;第四,公證改革包括協(xié)同創(chuàng)新,是繁榮法律服務業(yè)的一種需求。 發(fā)揮公證化解矛盾的作用更加符合中國的傳統(tǒng)價值觀念,更有利于從根源上化解糾紛。既拓展了公證制度的功能,又豐富了矛盾化解多元機制的內(nèi)容。將公證納入矛盾多元化解決機制是對社會創(chuàng)新,滿足糾紛解決的多元化需求,更好地解決糾紛自身多元化屬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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