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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行為保全與相關制度的區(qū)別——民事訴訟新制度講義/人民法院實施新訴訟法講義系列

    江必新 主編 已閱157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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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行為保全與相關制度的區(qū)別



    行為保全作為民事訴訟法新確立的保全制度,其與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表面上看來,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需要人民法院在判決之前作出裁定或決定,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或決定,就具有了一定的強制性,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但行為保全與后三者在立法目的、適用條件上均存在本質區(qū)別,實踐巾應區(qū)分開來。
    1.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的區(qū)別
    與行為保全最相近的是財產保全,兩者同屬于民事訴訟保全制度,都具有保障判決執(zhí)行的目的,而且根據申請保全的時間不同,都可劃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兩種情形;為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限制申請人濫用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前申請行為保全和財產保全都必須提供擔保,訴中申請行為保全和財產保全也可以要求提供擔保;如果發(fā)生申請保全錯誤,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損失的,無論是行為保全還是財產保全,申請人均應向被申請人賠償的責任。雖然兩者存在諸多共同適用條件,但同樣存在諸多區(qū)別。(1)立法目的不同。行為保全除了具有保障判決執(zhí)行的目的外,還具有避免造成損失或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目的,而財產保全則主要從將來的判決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角度出發(fā)的。(2)適用對象不同。行為保全適用于訴訟請求為非金錢請求的民事案件,保全對象為被申請人的行為;財產保全則適用于訴訟請求為金錢請求或可以轉化為金錢請求的民事案件,保全對象是被申請人的財產。(3)保全方式不同。財產保全一般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以防止當事人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情況發(fā)牛;行為保全則是通過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暫時滿足申請人的現有權益不受被申請人的繼續(xù)侵害。(4)執(zhí)行手段不同。財產保全完全可南法院主動完成,或由被申請人、第三方配合完成;而行為保全裁定的執(zhí)行有賴于被申請人的切實履行,當其拒不履行時,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強制,只能采取替代履行或罰款、拘留等間接強制措施來促使其履行保全裁定。(5)塒反擔保的處理方式不同。被申請人在財產保全中提供反擔保的,法定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保全;而行為保全是否因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而解除,實踐中一般不應解除,除非申請人自己表示同意。(6)實施效果不同。財產保全只是保證了將來判決的執(zhí)行,申請人的權利并不能及時得到實現。但行為保全不同,除了具有保障將來判決執(zhí)行的效果外,還可能使申請人的權利得到立即實現,相當于提前獲得終局判決利益的效果。
    2.行為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的區(qū)別
    在行為保全正式確立為民事訴訟制度之前,一些法院通過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先予執(zhí)行適用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張,使得先予執(zhí)行具有了部分行為保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但行為保全畢竟不同于先予執(zhí)行,雖然兩者都強調了裁定事項的緊急性.其救濟方式都可以表現為要求一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質差別,不能互相替代。(1)制度目的不同。行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過責令另一方當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避免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或使損失擴大;而先予執(zhí)行的目的是解決申請人在生活或生產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請人的權利在判決之前獲得全部或部分的滿足。(2)發(fā)生時問不同。行為保全既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訴訟開始前進行;而先予執(zhí)行只能在訴訟開始之后,判決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為先予執(zhí)行是提前實現判決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要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加以明確后方可作出決斷,因此在訴訟前法院不能適用先予執(zhí)行。(3)針對對象不同。行為保全的對象只是行為;而先予執(zhí)行的對象既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財產。(4)適用條件不同。行為保全適用的范圍比較寬泛,而先予執(zhí)行只限于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的“追索贍養(yǎng)、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三類情形。(5)法律后果不同。行為保全的著眼點在于保全,對于案件的實質一般不產生影響;而先予執(zhí)行的著力點在執(zhí)行,往往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具有較強的預示效果,先予執(zhí)行裁定與判決一致的可能性高。
    3.行為保全與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區(qū)別
    行為保全一經法院作出裁定,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需要采取實施措施,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其與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具有相似性。但兩者畢竟屬于不同性質的民事訴訟制度,適用中應不難區(qū)分。(1)法律屬性不同。行為保全是一種法律上的強制措施,而非制裁措施,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則是一種程序法上的法律制裁。(2)立法目的不同。行為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證實體法上判決得以實現,而后者目的則是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3)對象不同。行為保全針對的對象是被申請的當事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針對的對象則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案外人,只要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特定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強制措施的相對人。(4)發(fā)生的時間階段不同。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只可以在判決前向法院申請,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則可以發(fā)生在訴訟程序的全過程,包括判決生效后的強制執(zhí)行中。


    摘自:江必新 主編 《民事訴訟新制度講義/人民法院實施新訴訟法講義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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