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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13刑初452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4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91年2月1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涇縣昌橋鄉(xiāng)孤峰街道六甲路。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何劼煒,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許應,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建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何劼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在本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群租房內(nèi),確認對面被害人軒天瑞居住的房間內(nèi)無人后,持從他處獲得的房間鑰匙打開門后潛入室內(nèi)實施盜竊,因無值錢物品可盜,遂離開房間。
    被告人趙某于2021年2月9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對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犯罪未遂,當庭認罪,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軒天瑞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相關監(jiān)控視頻、《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證人李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工作情況》、《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相關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辦案說明》、戶籍資料,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jié),但其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趙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陳 華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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