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22)滬0113刑初535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從事口腔醫(yī)療,戶籍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鄭某酒后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XX店內(nèi),拒不配合前臺工作人員龐某進行身份登記,并先后對龐某以及前來勸阻的工作人員顧某、楊某、張某實施打耳光、腳踢等行為,又任意損毀放置在前臺的身份證一體機、電腦顯示器、電話機等物。爾后,鄭某在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XX派出所醒酒期間,又拳擊負責看管其的社保隊員吳某。經(jīng)鑒定,龐某、顧某、張某的傷勢均構成輕微傷,楊某的傷勢不構成輕微傷;被損毀的身份證一體機價值人民幣620元,楊某手機受損,物損價值人民幣180元。
    被告人鄭某于2021年8月21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龐某、張某、楊某、顧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方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及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寶山區(qū)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涉案店內(nèi)監(jiān)控及派出所內(nèi)監(jiān)控、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諒解書》《人口信息查詢》、被告人鄭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鄭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甘德县| 涿州市| 江门市| 固阳县| 唐海县| 临泽县| 增城市| 水富县| 怀柔区| 柳河县| 苗栗市| 凌云县| 化州市| 志丹县| 延庆县| 阿拉善盟| 九龙县| 阜新市| 横山县| 常宁市| 玉溪市| 西华县| 精河县| 和平区| 关岭| 淄博市| 长春市| 永兴县| 鲁甸县| 南江县| 鄂伦春自治旗| 江北区| 榆中县| 小金县| 邹平县| 卢氏县| 罗平县| 台湾省| 沭阳县| 武冈市| 岢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