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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滬0115刑初521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2-3-1)



    (2021)滬0115刑初52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1989年7月26日生,XX,初中文化,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甘肅省清水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孫振興,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芮僑,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7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建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孫振興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馬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路XX樓北京廳內(nèi)喝酒唱歌時,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持易拉罐裝啤酒砸傷無故人員張某。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雙側鼻骨合并雙側上頜骨額突、鼻中隔骨折及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馬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相關書證、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在庭前賠償被害人,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庭審中,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同時提出希望法院對被告人馬某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馬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路XX樓北京廳內(nèi)喝酒唱歌時,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持易拉罐裝啤酒砸傷被害人張某。經(jīng)鑒定,張某雙側鼻骨合并雙側上頜骨額突、鼻中隔骨折及左眼部挫傷,分別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馬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馬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日其被被告人馬某持易拉罐裝啤酒無故砸傷的事實。
    2.證人楊某、王某1、王某2、李某、馬某、金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馬某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持易拉罐裝啤酒砸傷被害人張某的事實。
    3.驗傷通知書、被害人傷勢照片,證實被害人張某的傷勢情況。
    4.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張某的傷勢分別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馬某的到案經(jīng)過。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馬某的身份情況。
    7.被告人馬某的供述,證實上述犯罪事實及主動賠償被害人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有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主動賠償被害人,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馬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等,對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指控認定事實及本案賠償情況等,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調(diào)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馬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 淼
    審 判 員 奚燕云
    人民陪審員 牛巧梅
    書 記 員 佘曉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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