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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01刑初58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01刑初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晉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河北省晉州市。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陳東歌,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黎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陳東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趙某(微信名:卡爾【炫酷閣】,微信號:yuyu666666yuyu)通過微信將一支“G點液”販賣給齊某(另案處理,微信名:A-愛如潮水,微信號:G416Gay)并收取毒資人民幣137元。同日,齊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購毒人員倪某(化名李生)并收取毒資及郵費共計人民幣249元,后由趙某的上家將一支“G點液”郵寄到倪某指定的上海市黃浦區(qū)XX路XX號士林華苑門衛(wèi)室。民警接到舉報后,在收貨處將該快遞攔截查獲。經(jīng)上海市A中心檢驗,送檢(倪某)檢材(凈重2.94克紅色液體)中檢出γ-羥丁酸成分。另查,2021年4月24日齊某、趙某二人采用相同作案手法,將一支“G點液”(實物已被使用完)販賣給本市嘉定區(qū)南翔鎮(zhèn)解放街的張某(化名張先生)。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倪某、張某、周某、陳某及同案關系人齊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趙某與齊某、齊某與倪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快遞物流運單號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對繳獲的贓物、稱重拍攝的照片、上海市B中心檢定證書,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稱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收繳毒品專用單據(jù),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二隊出具的工作情況,上海市A中心檢驗報告,被告人趙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確認被告人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趙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趙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內(nèi)容亦無異議,提出被告人趙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法律意識淡薄,提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21年7月16日在被告人趙某戶籍地將其抓獲。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供稱涉案毒品系其以人民幣87元從上家處購置,并由上家直接進行發(fā)貨。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繳獲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鄭 瑩
    劉澍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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