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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滬0110刑初1280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6)



    (2021)滬0110刑初128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1,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廣東省陸河縣,中專文化,暫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樟坑三區(qū),戶籍在廣東省陸河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喬祺,上海喬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葉某2,男,2003年5月1日出生于廣東省陸河縣,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陸河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常祝黃,上海同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1、葉某2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1、葉某2及上海市楊浦區(qū)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喬祺、常祝黃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葉某1伙同葉某3(已判決)為非法獲利,雇傭被告人葉某2、葉某4(已判決)等人組建網(wǎng)絡(luò)直播團隊,租用廣東省陸河縣某小區(qū)某棟某室作為辦公地點,與哈爾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使用該公司的“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wǎng)絡(luò)直播。葉某3等人通過婚戀平臺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由葉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葉某2等人充當“鍵盤手”,以“女主播”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載“集美”直播APP,進入直播間。期間,“女主播”與“鍵盤手”相互配合,以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以與對方發(fā)展戀愛關(guān)系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虛構(gòu)直播任務(wù)、平臺PK等理由誘使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購買禮物送給“女主播”。經(jīng)查,該直播團隊騙取被害人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葉某2于2021年6月5日離開該團隊,其參與詐騙的金額共計10萬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葉某2在廣東省陸河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村XX號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葉某1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XX區(qū)XX棟XX室被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結(jié)伙,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該院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1對指控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葉某1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葉某1無前科,系初犯,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葉某2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同意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葉某2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葉某2犯罪時剛成年,系初犯、偶犯,涉案時間短,未在本案中獲利,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請求在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基礎(chǔ)上進一步從輕處罰。
    公訴人提出,被告人葉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予以從寬處理,同時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1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1同意上述量刑建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葉某1伙同葉某3(已判刑)為非法獲利,雇傭被告人葉某2及葉某4(已判刑)等人組建網(wǎng)絡(luò)直播團隊,租借廣東省陸河縣陸河某小區(qū)某棟某室用于作案,并與XX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使用該公司“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wǎng)絡(luò)直播。葉某3等人通過婚戀平臺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由葉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葉某2等人充當“鍵盤手”,以“女主播”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載“集美”直播APP,進入直播間。其間,“女主播”與“鍵盤手”相互配合,使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與對方發(fā)展戀愛關(guān)系,以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虛構(gòu)直播任務(wù)、平臺PK等事由誘使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購買禮物送給“女主播”。經(jīng)查,被告人葉某1及該直播團隊詐騙數(shù)額共計11萬余元,被告人葉某2參與詐騙數(shù)額共計10萬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葉某2在廣東省陸河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村XX號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葉某1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XX區(qū)XX棟XX室被民警抓獲。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為證:
    1.被害人羅某1的陳述與被害人張某、李某提交的被騙情況說明、微信聊天及充值記錄截圖、集美賬號截圖等,證明上述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臺被騙充值等情況。
    2.證人葉某3、葉某4、盧某、羅某2、葉某5、胡某、葉某6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參與共同作案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搜查、扣押被告人葉某1涉案手機等情況。
    4.提取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文書、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清單、微信聊天、話術(shù)內(nèi)容及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合作協(xié)議書、上海XX事務(wù)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等,證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利用涉案直播團隊共同騙取他人錢款等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案發(fā)及被告人葉某1、葉某2的到案經(jīng)過。
    6.被告人葉某1、葉某2的供述,均對涉案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葉某1、葉某2依法應(yīng)予處罰。對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情況均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告人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葉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葉某1、葉某2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曉東
    人民陪審員 白彥強
    人民陪審員 居麗玥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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