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7)魯0113刑初39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2017-8-30)



    (2017)魯0113刑初39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泰安市,漢族,中專文化,原長清某某勞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負責人,戶籍地肥城市,租住長清區(qū)。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9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范紅崗,山東名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女,1969年5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泰安市,漢族,初中文化,原長清某某勞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戶籍地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耿勇,山東桃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瓊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公訴機關于5月5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6月4日補查完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楊某某,租賃長清區(qū)某某文化產業(yè)園某某號房屋,在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以做慈善的名義,成立愛心互助服務中心,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成為會員,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引誘會員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根據(jù)發(fā)展會員的多少及加入的順序組成會員、主任、科長、經理四級。王某甲為該組織的經理(負責人),向新會員介紹、宣傳相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費用,楊某某為該組織的科長,幫助王某甲發(fā)展會員,收取會員費,發(fā)放工資等。截止案發(fā)該組織共發(fā)展會員110余人,騙取會員費40余萬元。
    2016年6月29日王某甲親屬代為退繳4.75萬元,2016年7月21日楊某某親屬代為退繳2萬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甲對被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2、王某甲的女兒王某丁協(xié)助公安機關勸說被告人楊某某投案;3、王某甲的女兒王某丁將王某甲銀行卡內4.75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公安機關。綜上,要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對被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初犯,案發(fā)后退賠現(xiàn)金2萬元,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楊某某,租賃長清區(qū)某某文化產業(yè)園某某號房屋,在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以做慈善的名義,成立愛心互助服務中心,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成為會員,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會員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根據(jù)發(fā)展會員的多少及加入的順序組成會員、主任、科長、經理四個層級。王某甲為該組織的經理(負責人),向新會員介紹、宣傳相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費用,楊某某為該組織的科長,幫助王某甲發(fā)展會員,收取會員費,發(fā)放工資等。截止2016年6月,該組織共計發(fā)展會員90余人,騙取會員費40余萬元。(詳見附表)
    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以上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系自首。
    2016年6月29日王某甲親屬代為退繳4.75萬元,2016年7月21日楊某某親屬代為退繳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經董某甲介紹,在齊魯文化產業(yè)園二樓的辦公室,王某甲講了慈善組織的好處,最低交3000元成為會員,以后每個月領工資,工資多少和互助費用的多少有關。推薦別人加入能領取直推獎。組織分為四個級別,交3000元成為會員,16-64人為主任,65-393人為科長,394人以上為經理。會員直推獎是按20%提成,主任按30%,科長按40%。經理按50%。我交給了王某甲3000元錢。之后,我先后介紹了劉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田某甲、周某甲、張某甲加入到,并從中賺取直推獎,一共領取了四千余元。
    2.證人江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份,我通過徐春愛介紹到該公司,辦公室掛著很多互幫互助的宣傳牌,王某甲、楊某某說交納3000元就能成為公司會員,每個月10號發(fā)工資和績效獎,推薦其他人加入可以拿直推獎,直推獎按照級別拿提成,會員拿新人繳納的20%,在我后面加入的,有16人我就成為主任級別,拿30%直推獎,后面有64人成為科長,拿40%直推獎,394人成為經理拿50%直推獎。我繳納了3000元,楊某某收錢,王某甲開具收據(jù)。之后,我介紹劉某乙、江某甲、張某乙、劉某丙、徐某甲、張某丙加入,賺取直推獎,領取工資和直推獎共計7765元。王某甲與楊某某共同管理長清區(qū)某某勞務咨詢服務中心。
    3.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2016年2月初,朋友徐某甲讓我加了一個慈善愛心捐助的微信群,群主是姓楊的女士,群里宣傳要幫助殘疾人,需要先獻愛心捐款,隨后每個月拿到補助。2016年2月底,江某乙?guī)覀兊介L清區(qū)恒大小區(qū)對面的二樓的一辦公室,王某甲說這個活動是慈善協(xié)會舉辦的,是按照國家政策辦事,投錢能幫助殘疾人和有困難的人,最少3000元,多投不限,每個月最少返還400-500元,以后推薦人,可以拿提成,推薦的人越多拿的提成越多。3月28日,我到王某甲的公司,交了3000元錢成為會員。之后我發(fā)展了妻子丁某某、兒子張某丁、朋友陳某甲,還有一個姓史的殘疾人。
    4.證人陳某乙、張某乙、李某甲、曲某某、李某乙、張某丙、于某甲等53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經人介紹,到齊魯文化產業(yè)園二樓,參加愛心慈善互助組織,王某甲講課,內容大概是互幫互助、慈善愛心,最低交3000元會費成為會員,后面有16人加入成為主任,有64人成為科長,有394人成為經理,可以發(fā)展下線,介紹新人加入,可以按級別拿新人繳納現(xiàn)金的20%、30%、40%、50%的提成。不介紹人加入,就沒有提成,只能拿基本工資。王某甲和楊某某收錢、寫單據(jù)。并證實各自繳納會費、領取工資、提成及介紹他人加入的情況(詳見附表)。
    武某某、張某戊、郭某乙、劉某丁是于某甲介紹到公司只登記,沒有交錢。
    5.證人王某丁(被告人王某甲之女)、謝某某的證言證明:二人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退贓的47500元,其中8800元是在王某甲的齊魯文化產業(yè)園辦公室宿舍內找到的,38700元是王某甲使用的謝某某工商銀行卡內提取的。
    6.證人周某甲(長清區(qū)民政局某某科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我單位負責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注冊備案等事項。王某甲曾來單位申請注冊慈善組織。但國家對于慈善組織有嚴格要求,開辦慈善組織需要發(fā)起人在行業(yè)內有一定影響力,有固定辦公場所、專職工作人員、注冊資金,而且最重要是堅持非營利性,會員不需要繳納費用,王某甲當時只拿著兩張自己手寫的紙。我去過他的地方,只有一間門頭房和一個破沙發(fā),是一個臨時的地方,沒有批準他注冊。
    7.營業(yè)執(zhí)照、物業(yè)服務協(xié)議及公章備案登記證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4日注冊成立長清某某勞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經營場所為濟南市長清區(qū)齊魯文化產業(yè)園,經營范圍為勞務信息咨詢服務、房屋中介服務、市場信息咨詢服務等。
    8.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明:扣押被告人王某甲之女王某丁現(xiàn)金47500元;楊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
    9、現(xiàn)場照片證明:2016年6月15日,民警在齊魯文化產業(yè)園B區(qū)二層拍攝照片,門口為長清區(qū)某某信息咨詢服務中心,門框上有“互助平臺共創(chuàng)業(yè)春風行動暖人心”等字樣,門內墻上貼著萬眾創(chuàng)業(yè)愛心互助服務中心的紅色紙張,有愛心人員名單,有講課用記錄板一張,及宣傳資料。
    10.收款收據(jù)證明: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會員費,大部分為3000元,收款人大部分寫李某乙,各個加入人的介紹人信息。
    11.破案經過證明: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長清區(qū)公安局大學路派出所投案,經訊問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明:2015年9月,我到長清區(qū)齊魯文化產業(yè)園租賃辦公室,準備經營“愛心互助活動”,當時我到長清區(qū)民政局提出申請,民政局沒有批準。我在肥城老家認識了楊某某,我把經營慈善活動的事情告訴了楊某某,楊某某認可后于2015年10月,到長清區(qū)幫我。我從網上搜尋剪輯、制作了一些宣傳內容、個人名片、帶有宣傳內容的抽紙,我和楊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用手機微信對外宣傳,我在辦公室懸掛互幫互助的宣傳牌,向他們講課,介紹公司是互幫互助的組織,每人交納3000元,成為公司的會員,能在每月10號拿到幾百元的工資和績效獎,如果推薦其他人交錢加入公司,能拿到直推獎,直接發(fā)展一人,就能拿到新人繳納錢數(shù)(最低3000元)的20%的直推獎,如果成為主任(16-64人)拿30%,科長(64-393人)拿40%,經理(394以上)拿50%,鼓勵他們加入互助中心。至2016年5月底,共有112人加入互助中心,以工資表為準。我用來發(fā)放績效和直推獎的資金都是從后來加入會員繳納的互助費支出的,辦公室的日常支出費用也是從會員繳納的互助費里出的。開始時我拿了五六萬元用于租房等活動,但經營之后除了會員繳納的互助費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我沒有想過如何保證后加入會員的資金的安全,我只是想只要不斷有人加入,資金來源就不會出問題。李鴻福、劉翠紅、白西鋒、李開鋒、王連朋是我原來欠錢的朋友,我將他們的名字寫上,算是我提前支付資金幫他們加入,互助中心收到互助費后,我再以他們的名義將這個錢領出來,抵領我前期準備經營互助中心的花費,現(xiàn)在我前期支付的費用已經基本都領出來了。
    楊某某從2015年10月幫我運作互助中心,我安排楊某某收發(fā)錢。
    1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9月,我認識了王某甲,他告訴我在長清做愛心事業(yè),能幫助下崗職工和殘疾人。10月他讓我跟他一起干,王某甲安排我打掃衛(wèi)生、接待客戶,做飯、倒茶等,王某甲給客戶講課,加入最低交3000元,每個月領工資,一開始是業(yè)務員,直推獎是20%,16人以上升為主任,直推獎為30%,64人以上為科長,直推獎為40%,394人以上升為經理,直推獎為50%。我和王某甲收錢寫單據(jù),錢都交給王某甲,平時發(fā)工資為每月10號,王某甲給我工資表和現(xiàn)金,我按照工資表發(fā)放。工資資金來源為會員繳納的互助金。公司日常的運營費用也是會員交的互助金。直推獎是以自己推薦的人所交錢數(shù)中提成,不同級別提成不同。收款收據(jù)單子上的李某乙,王某甲說是公司會計,但我從來沒見過。王某甲安排我在辦公室給客戶講過課。公司沒有產品。我是科長級別、王某甲是經理級別。根據(jù)工資表公司共發(fā)展130人左右,個別人交錢后又退出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以慈善互助為名,讓參加者以繳納會員費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參與人數(shù)有誤,應予糾正。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賠部分現(xiàn)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賠部分現(xiàn)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楊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退繳的現(xiàn)金六萬七千五百元按比例發(fā)還給尚未返款或返款較少的被害人,不足部分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責令退賠。(詳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李 虎
    人民陪審員  宋家森
    人民陪審員  董兆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葉 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北川| 静安区| 库尔勒市| 江阴市| 辽阳市| 腾冲县| 咸宁市| 宁晋县| 诸暨市| 仁怀市| 邯郸市| 元阳县| 依安县| 江陵县| 额敏县| 苏州市| 东山县| 黄冈市| 清丰县| 偃师市| 夏津县| 孝感市| 通河县| 普兰店市| 阜城县| 平昌县| 乳山市| 屏东市| 北海市| 西丰县| 万宁市| 石楼县| 吉隆县| 慈溪市| 天等县| 娄烦县| 洛宁县| 旺苍县| 开江县| 中方县| 上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