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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魯0113刑初88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2017-8-31)



    (2017)魯0113刑初88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德州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德州市夏津縣,住東莞市。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胡婷婷,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姜澤福,山東金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大專文化,住濟南市長清區(qū)。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8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軍,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靳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中專文化,住濟南市長清區(qū)。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8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蘭剛,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高中文化,住濟南市長清區(qū)。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8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16日、8月2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瓊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于2017年6月26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7月26日,本院根據(jù)公訴機關提請,恢復了對本案的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到長清區(qū),先后以某某甲旅游俱樂部和深圳某某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乙公司)的名義進行講課宣傳。其以提供旅游服務為名,要求加入的會員交納980元至6860元不等的會員費,會員按照加入的先后順序組成層級,根據(jù)推薦人員數(shù)量和該組織新加入人員繳納會費的金額獲得報酬。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等人,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先后騙取140余人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直至2015年4月該組織停止活動。朱某某為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董某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的職責;靳某某、于某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的職責。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其從2013年6月就已停止傳銷活動。
    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朱某某自2014年就脫離傳銷組織,無需對2014年之后發(fā)展的會員承擔責任;2、于某某等人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發(fā)展的會員不應該計入涉案人數(shù),本案能夠查證屬實的涉案人數(shù)僅65人;3、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起訴書指控我是某某乙公司長清地區(qū)負責人與事實不符。
    被告人董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董某某系自首;2、本案中,董某某只是積極參與者,并非組織領導者;3、董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朱某某,系立功,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靳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辯解。
    被告人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中,靳某某并非刑法意義上的“承擔宣傳、培訓職責的人員”,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幫助作用,系從犯;2、靳某某系自首,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于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辯解。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5、6月,被告人朱某某到長清區(qū),以某某甲旅游俱樂部(后更名為某某乙公司)的名義進行講課宣傳,以提供旅游服務為名,要求加入的會員交納980元至6860元不等的會員費,會員按照加入的先后順序組成層級。每個會員只能發(fā)展二人作為直接下線,組成左右兩區(qū),后加入的會員依次往下排列,每名會員左右兩區(qū)均發(fā)展到43名會員時,晉升為經理;左右兩區(qū)均發(fā)展到143名會員時,晉升為股東。普通會員、經理、股東根據(jù)推薦人員數(shù)量和該組織新加入人員繳納會費的金額,分別獲得數(shù)額不等的報酬。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等人,通過口口相傳、組織講座、召開宣傳推介會等方式,共計發(fā)展80人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2015年4月,該組織停止活動。截至本院立案前,共騙取會員費531760元,尚有260700元未退賠(詳見附表)。
    在傳銷活動中,被告人朱某某將某某乙公司的經營模式引入長清區(qū),并參與前期的講課宣傳工作,后期電話聽取董某某的工作匯報并進行指導,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加入某某乙公司后,作為某某乙公司長清地區(qū)負責人,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被告人靳某某于2013年、于某某于2014年5月加入某某乙公司后,負責向擬加入的人講課宣傳,向會員分享如何介紹更多人加入的經驗,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7月22日,被告人靳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以自首論。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5、6月,宋某甲帶我去劉某甲經營的保健品店,當時朱某某正在那里講課,給我們講某某乙公司的情況,說客戶交980元可成為會員,定期得到返利,拉的客戶越多提成越多。朱某某替我墊付980元使我成為會員之后,我發(fā)展趙某甲、尹某甲作為直接下線。提成約2萬元。
    2、證人湯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3月,經董某某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2014年6月,我介紹于某某成為下線,后又發(fā)展張某甲等人成為會員。至案發(fā)時達到經理級別,領取返利和分紅5萬余元。
    我們在董某某的辦公室經常組織講座,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都講過課,主要講某某乙公司的營銷和提成模式。2014年底,為了發(fā)展新會員,我們邀請會員和新人到蓮臺山開展活動,董某某、于某某、靳某某等上臺分享了經驗。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湯某甲跟我說交6860元就可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還帶我到長清區(qū)五峰路北段一個辦公室。當時靳某某、董某某、于某某都在,于某某說交6860元就能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可以發(fā)展新會員,每發(fā)展一人可得到提成860元。如果我發(fā)展的會員又發(fā)展了會員,我也會得到相應提成,可以拿五層之內的提成。我的直接下線只能有二個會員,就是二個區(qū),他們每人再發(fā)展二個下線,依此類推,每個區(qū)發(fā)展到43人就能成為經理。我交款6860元成為會員。我的直接下線是李某丙和郝某甲。大約掙了五六萬元。
    4、證人薛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經于某某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董某某負責公司在長清的全面工作,跟深圳公司聯(lián)系,平常開會給員工傳達公司要求。我們有了客戶可以帶去辦公室,主要是董某某、于某某、靳某某給他們講課宣傳,內容就是公司情況、獎勵提成制度等,目的是讓客戶交錢成為會員。
    某某乙公司做推薦會員業(yè)務,有動態(tài)獎勵和靜態(tài)獎勵。一項靜態(tài)獎勵是幸運獎,就是成為會員后,公司在網絡平臺系統(tǒng)中自動排列50個在我之后成為會員的人,一個人提成2元,如果這50人又發(fā)展了,在下線5層內,我還可以每人提成2元,直到收回成本。另一項靜態(tài)獎是分紅,公司拿出每天新增業(yè)績的0.5%給會員,也是發(fā)到回本為止。一項動態(tài)獎勵是推薦獎,老會員發(fā)展新會員可以領取860元提成。另一項動態(tài)獎勵是貢獻獎,會員的左右兩區(qū)都發(fā)展到43人以上,就成為經理;左右兩區(qū)都達到143人以上的,可以成為股東。我們在公司平臺的層級依次是董某某,湯某甲,于某某,我,周謀甲。收到返利56810元。
    5、證人周謀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我經薛某甲、楊某甲介紹,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收到返利94320元。
    6、證人席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9月,經周謀甲介紹,我交款69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
    靳某某發(fā)展了董某某,董某某發(fā)展了湯某甲,湯某甲發(fā)展了于某某,于某某發(fā)展了薛某甲,薛某甲發(fā)展了周謀甲,周謀甲發(fā)展了我。我為了快速成為經理,給10個人墊錢申請會員。我們都負責講課宣傳公司的業(yè)務,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講得比較多,主要負責報單。另外,董某某負責跟深圳公司聯(lián)系傳達公司要求,安排會員和其他人去旅游,組織一些活動也以董某某為主。收到返利2萬多元。
    7、證人韓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經靳某某、董某某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我的直接下線是女兒康某甲和姐姐康某乙,還發(fā)展了孫某甲、柴某甲等人。某某乙公司沒有固定工資,都是靠發(fā)展新會員賺取提成和資金。收到返利約16000元。
    8、證人程某甲的證言證明:朋友王某甲借我的身份證注冊了深圳某某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要搞二塊業(yè)務:傳統(tǒng)旅游和利用網站發(fā)展會員去旅游,類似于拉會員的傳銷組織。2015年5月關停。
    9、證人付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夏天,董某某租用我的位于某村村委東邊的二層樓干旅游公司,掛著“國旅”的牌子,董某某是公司一把手,于某某是二把手。他們聯(lián)系的人不少,每天有人到他們公司,2015年底搬走。
    10、證人田某甲的證言、收條證明:2015年4月,經郝某甲、張某甲、董某甲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替劉某乙墊交6860元。我成為會員后,只收到1710元提成,劉某乙還給我2000元。后靳某某退賠2300元;于某某退賠2400元;董某某退賠5300元。
    11、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2年或者2013年,朱某某找到我和樊某甲,說帶來一個香港某某甲旅游俱樂部(后更名為某某乙公司)的項目,他是山東負責人,繳納980元可以成為會員,當一名會員左右兩區(qū)都發(fā)展到43人就成為經理,發(fā)展到143人以上就成為股東,級別越高分紅越多。我交款980元成為會員,后來推薦了宋某甲等人成為會員。收到返利二千多元。
    12、證人樊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左右,朱某某給我和劉某甲介紹某某甲旅游俱樂部項目,說他是這個項目在山東的負責人,類似于直銷,繳納980元可以成為公司會員,可以享受免費旅游,發(fā)展會員可以享受靜態(tài)獎勵和動態(tài)獎勵。朱某某替我墊付980元使我成為會員。未收到返利。
    13、證人宋某甲的證言證明:2012或者2013年,劉某甲給我說有個旅游項目,交980元成為會員可以免費旅游,還有靜態(tài)獎勵和動態(tài)獎勵,靜態(tài)獎勵就是能夠回本,動態(tài)獎勵就是推薦他人成為會員可以有獎金,并帶我見到了朱某某。朱某某說他是某某甲旅游俱樂部市場推廣人員,還說提前加入的會員能排在前面,可以提排在后面人的錢。我把980元給了朱某某,他幫我注冊會員,教我如何發(fā)展其他會員,并讓我?guī)寺犓v課。后來,我發(fā)展王某甲和李某甲作為我的左右兩區(qū),還推薦閔某甲、尹某甲等人成為會員。收到返利三四千元。
    14、證人郝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經張某甲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為了多掙錢,我個人拿錢把郝某乙、郝某丙、趙某乙申請成為會員,后又發(fā)展了董某甲、李某乙、田某甲、劉某乙作為下線。
    某某乙公司經常組織會員或者擬發(fā)展的會員開會,主要就是要求發(fā)展新會員。一般由董某某、于某某主持。收到返利約2萬元。
    15、證人安英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經于某某、董某某介紹,我和李文文各交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過了幾天,收到返利1000多元。過了三四個月,我又以對象孟德新的名義交了6860元,還替李文文以他弟弟李梁的名義交了6860元。第二次投的6860元收回來了。
    某某乙公司經常組織會員或者擬發(fā)展的會員開展集會,議題就是要求會員發(fā)展新會員,一般由董某某、于某某主持,靳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等人做分享講話。2014年,于某某、董某某還在蓮臺山賓館組織了一次活動。
    16、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7月,經王某甲介紹,我到劉某甲在渤海商城的辦公室聽朱某某講課,他說加入某某乙公司可以賺錢,我就交了8820元成為會員。后來推薦靳某某成為會員,收到返利2700余元。
    17、證人李某乙、李某丙等59人的證言證明:各自經人介紹,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時間、交款數(shù)額,及收取返利的情況。
    18、中國深圳國旅會員補貼及獎金計劃書面材料證明:由證人董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提供,補貼主要包括靜態(tài)收入和動態(tài)收入6860元,靜態(tài)收入包括幸運獎、旅游獎等,動態(tài)收入包括直推獎、引薦獎、杰出貢獻獎等,均與推薦加入的會員的數(shù)量掛鉤。
    19、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深圳某某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程某甲,地址為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街道,經營范圍為國內外旅游咨詢服務;代訂機票酒店;代辦簽證;文化交流策劃;從事廣告業(yè)務;展覽展示策劃等。
    20、破案經過、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11月6日,董某某帶領民警到朱某某位于深圳市龍崗區(qū)公司駐地,但朱某某未在公司。后民警經多方工作,于11月11日下午在東莞市鳳崗鎮(zhèn)朱某某家中將其抓獲。2016年6月13日,董某某、于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7月22日,靳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2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二個自稱香港某某甲旅游俱樂部的人說他們俱樂部實行會員制度,每人交納980元成為會員,會員再發(fā)展別人成為會員可以得到返利。返利分靜態(tài)返利和動態(tài)返利二種。靜態(tài)返利就是下級會員新加入后,上級可以吃返利,最多好像是三級或者五級;動態(tài)返利就是只要發(fā)展推薦會員之后就可以吃返利。每個會員下邊都能發(fā)展二個人,叫二個區(qū),每個區(qū)發(fā)展到一定數(shù)量就上升到經理級別,再取得的返利叫分紅。開始時,交980元成為會員就可以報單,后來要交6860元才成為報單中心會員,有權限在公司平臺上給新會員報單。報單后才可以享受一定補貼。那二個香港人還說某某甲旅游俱樂部有外網會員平臺,在互聯(lián)網上可以搜索登陸,填上姓名可以注冊會員,系統(tǒng)會生成一個會員編號,之后再用編號和密碼就可以登陸。后來不知什么原因,某某甲旅游俱樂部改成了深圳某某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會員平臺。
    我成為香港某某甲旅游俱樂部會員后發(fā)現(xiàn)可以掙錢,就介紹給了長清的朋友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后來,王某甲又發(fā)展董某某、于某某、靳某某等人。新會員交納會員費大多是打到我銀行賬戶上,這種情況一直持續(xù)到2013年6月,后來我發(fā)現(xiàn)不好開展,就不太關注發(fā)展會員了,也沒有新的會員費打到我銀行賬戶上,后來的會員費都是直接打到會員平臺提供的賬戶上。
    2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證明:我于2013年10月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某某乙公司采取加權分紅的方式,也就是發(fā)展會員越多,級別越高,取得的分紅越多。我共收到返利41940元。
    2014年6月,我在長清區(qū)租賃了辦公室,為了發(fā)展某某乙公司會員,靳某某、于某某等人也在我的辦公室工作,有時間就給人講課,吸收新人加入。我發(fā)展了二個直接下線,湯某甲和韓某甲,發(fā)展的會員還有閆某乙、閆某丙、閆某丁、劉某乙。2014年中秋節(jié)左右,朱某某為了擴大影響,吸收人員加入,還進行為期10天的活動,在這10天內成為會員,可以得到一部聯(lián)想雙核手機或者是一個黃金轉動珠,活動期間有五六十人加入。2014年年底,為了發(fā)展新會員,我們邀請一些會員和新人到蓮臺山開展活動,我、于某某、靳某某都上臺分享了經驗,鼓勵新人交納會員成為會員。
    會員交納的款項,一開始是匯到朱某某的銀行卡上。后來,朱某某讓我們通過網銀把錢轉到我們自己的財付通賬號,再通過財付通轉賬給朱某某指定的客服財付通賬號。到了2014年下半年,朱某某讓我和于某某等人辦銀行卡,開通網銀后把銀行卡寄給他,以后會員交費都匯到銀行卡上,他再把錢轉走,直到平臺關閉。
    2015年5月,公司平臺關閉之后,朱某某召集我和其他地區(qū)的代理商到江蘇開會,朱某某說公司沒有出事,讓我們耐心等待。過了兩個月,我們去深圳找朱某某,朱某某說他不管了,并說這個事情跟他沒有關系。
    經辨認照片,確認朱某某系深圳某某乙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理。
    2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10月,經王某甲和趙某甲介紹,我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
    2013年,會員繳納的費用直接匯到朱某某的農行賬戶上,到了2014年8、9月,朱某某讓于某某、董某某辦了銀行卡,開通網銀之后把銀行卡寄給他,以后的會費就匯到這二張卡上,朱某某再把錢轉走。
    我發(fā)展董某某、韓某甲作為我的直接下線。王某甲和趙某甲不干了之后,董某某就負責長清區(qū)的業(yè)務,我們后來發(fā)展會員都把人帶到董某某的辦公室,主要是于某某和董某某給想要加入的會員講課宣傳,我講的比較少,主要是拓展市場發(fā)展會員、給會員講課、給會員報單。我提成5萬元到6萬元。我和董某某出去跑市場時出了車禍,掙的錢都用于處理事故了。
    2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5月,經湯某甲介紹,我交款6860元成為某某乙公司會員,董某某是長清的負責人,跟深圳的公司聯(lián)系,給員工傳達公司要求,靳某某主要講課宣傳發(fā)展會員,后來我和湯某甲等人也給人講課,宣傳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會員。
    我發(fā)展會員收取的會費,先是存到董某某或者靳某某的卡上,由他們轉給公司,后來又存到我的農行卡上,再轉到公司賬戶,再后來董某某說深圳公司讓我們把銀行卡匯到深圳,會費打到自己的卡上,我就于2014年9月寄了一張建行卡到深圳,后來發(fā)展的會員都是把錢打到這張卡上,直到2015年4月。薛某甲是我的左區(qū),薛某甲發(fā)展了周謀甲;張某甲是我的右區(qū)。每個人下面可以發(fā)展兩個人,也只能發(fā)展兩個人。我和公司其他員工都沒有固定工資,靠發(fā)展新會員提成作為薪酬。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先后騙取142人加入傳銷組織的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公訴機關指控的142人中,除田某甲等80人證據(jù)充分外,其余人員均缺少關于身份信息、加入時間、繳納會費、損失退賠等方面的證據(jù),無法予以認定。
    針對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根據(jù)被告人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的供述,2014年至2015年5月,董某某等人實施的傳銷活動,如寄會員銀行卡、匯款等,均系受朱某某安排,朱某某辯解其早已脫離傳銷組織與事實不符,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
    1、根據(jù)被告人靳某某、于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證人薛某甲等人的證言,董某某在傳銷活動中,提供活動場所,協(xié)調管理傳銷活動有關事務,可以認定其系某某乙公司長清地區(qū)負責人;2、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董某某雖帶領公安人員指認朱某某辦公地點,但公安機關最終系在朱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董某某該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立功。
    針對被告人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在傳銷活動中,靳某某負責向擬加入會員的人講課宣傳,分享如何介紹更多人加入的經驗,承擔宣傳、培訓職責,亦直接發(fā)展會員,作用較大,不應認定為從犯。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以提供旅游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會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并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朱某某有賠償意愿,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并處罰金六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董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三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于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三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靳某某、于某某退賠董某甲等人的經濟損失,其中朱某某、董某某、靳某某對所有未退賠款二十六萬零七百元承擔退賠責任;于某某對附表48-80所列未退賠款十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元承擔退賠責任(詳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劉 勇
    人民陪審員  董兆泉
    人民陪審員  徐 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葉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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