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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魯01刑終335號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9-26)



    (2017)魯01刑終335號
    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鄄城縣,漢族,初中文化,山東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山東省鄄城縣,住濟南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qū)徖頋鲜惺兄袇^(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7)魯0103刑初24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22時13分許,酒后駕駛魯AUP某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濟南市市中區(qū)舜耕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萬壽路路口南150米處,適遇公安人員在此設卡檢查,其為逃避檢查棄車逃跑,后被隨后趕到的公安人員抓獲。經(jīng)鑒定,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9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同年4月18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劉某某到案,并為其辦理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其歸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逃避檢查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被告人劉某某不服判決,以“對其適用緩刑并降低罰金”為由提出上訴。上訴人劉某某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遇交警檢查時棄車逃離現(xiàn)場,系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情形,應從重處罰。原審法院依據(jù)其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依法作出判罰,量刑適當,其認為適用緩刑、降低罰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錦銘
    審判員  趙從明
    審判員  謝家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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