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6)遼0202刑初85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5-31)



    (2016)遼0202刑初85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同?月3日被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6年4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超,系遼寧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審查受理后,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5月11日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立香、代理檢察員李柏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楊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2月23日3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qū)XX公寓X單元X房間,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孫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隨后孫某糾結(jié)”小張”(身份不詳)、”大龍”(身份不詳)、”小李”(身份不詳)、”小楠”(身份不詳)等人在X層走廊對孫某甲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孫某甲被人毆打致左眼鈍挫傷,左眼眶內(nèi)壁、下壁骨折,右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線狀骨折,鼻骨線狀骨折,左側(cè)第9根肋骨骨折,構(gòu)成兩處輕傷二級,三處輕微傷。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孫某經(jīng)傳喚到案。被告人孫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無視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孫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本案定性沒有異議,就量刑提出罪輕辯護,意見如下:被告人孫某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孫某甲人民幣十五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孫某是因為向他人主張債權(quán),遭被害人孫某甲謾罵,惱怒之下導致案發(fā),并且被害人孫某甲并非良民,亦有過錯;被告人孫某年齡、身體條件不適合羈押,悔罪態(tài)度積極、誠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jīng)庭審查明,2013年2月23日3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qū)XX公寓X單元X房間,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孫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隨后孫某糾結(jié)”小張”(身份不詳)、”大龍”(身份不詳)、”小李”(身份不詳)、”小楠”(身份不詳)等人在X層走廊對孫某甲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孫某甲被人毆打致左眼鈍挫傷,左眼眶內(nèi)壁、下壁骨折,右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線狀骨折,鼻骨線狀骨折,左側(cè)第9根肋骨骨折,構(gòu)成兩處輕傷二級,三處輕微傷。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孫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孫某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孫某甲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十五萬元,取得被害人孫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被害人孫某甲陳述筆錄;被告人孫某供述筆錄;證人陸某證言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證明;視頻資料;辨認照片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說明;常住人口信息;協(xié)查信息;偵訊說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處,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到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另,被告人孫某糾結(jié)多人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三處,酌情予以考慮。
    對被告人孫某關于被害人孫某甲有過錯的辯護觀點,本院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不予采納。對其他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洪斌
    代理審判員  崔小茜
    人民陪審員  孫立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姜 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离岛区| 临沂市| 富蕴县| 奉节县| 陆良县| 阳东县| 平阳县| 工布江达县| 剑河县| 马鞍山市| 和田县| 大丰市| 纳雍县| 开化县| 湖南省| 忻州市| 双鸭山市| 汉中市| 宣城市| 禄丰县| 赞皇县| 灵寿县| 双辽市| 伊通| 油尖旺区| 北川| 伊川县| 金溪县| 夏邑县| 东海县| 酒泉市| 霍山县| 建水县| 仙居县| 左贡县| 亳州市| 丘北县| 仁布县| 若羌县| 三河市| 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