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6)滬0115民初599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6-5-30)



    (2016)滬0115民初5991號
      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5月1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女,1949年8月1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被告王某丙,女,1957年10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被告王某丁,男,1959年8月2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6年1月22日、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金星,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原告與三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系動遷所得,產(chǎn)權人為原告及被繼承人王祿維共同共有。被繼承人王祿維于2015年3月2日病故,但早在2004年3月16日被繼承人王祿維就將系爭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的份額公證給原告繼承。直至被繼承人病故,并未針對系爭房屋另行作出公證。在被繼承人病故后,原告多次與三被告協(xié)商辦理該房屋的過戶事宜,但三被告拒絕協(xié)助,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乙辯稱:動遷時,被告王某乙也是安置對象,故對該系爭房屋是有份額的,被告王某乙戶籍遷出系爭房屋并不是其自己的意思,而是原告要求被繼承人王祿維將被告王某乙趕走的,如果被告王某乙戶籍還在系爭房屋內,房屋未經(jīng)過被告王某乙同意也不可能買下,更不可能轉讓給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丙辯稱:系原告逼迫父親把被告王某乙的戶口遷走;系爭房屋變更登記也是由原告一人操作;雖然從公證遺囑角度,被告王某丙沒有繼承權利,但公證遺囑也并非被繼承人本意,公證書系原告騙取父親信任后制作的,所以應當確認被告王某丙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有繼承權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丁辯稱:和被告王某丙意見一致,要求確認被告王某丁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有繼承權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王祿維與柳玉花系夫妻關系,兩人共生育原告王某甲與被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個子女。被繼承人王祿維于2015年3月2日去世,此前,其妻子柳玉花于1996年11月20日報死亡,其父母亦早已去世。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原系租賃公房,2000年11月6日,被繼承人王祿維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將系爭房屋產(chǎn)權買下,購買時的戶籍人口為王祿維和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的戶籍于1998年2月17日從系爭房屋中遷出。2001年10月25日,王祿維申請變更產(chǎn)權登記,同年11月8日,取得新的產(chǎn)證,系爭房屋產(chǎn)權變更為原告和被繼承人王祿維共同共有。2004年3月16日,經(jīng)上海市徐匯區(qū)公證處公證,被繼承人王祿維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系被繼承人王祿維與原告王某甲共有。此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王祿維的部分在其故世后遺留給原告王某甲一人繼承,此財產(chǎn)系被繼承人王祿維指定遺留給王某甲繼承的個人財產(chǎn),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過世后,原告與三被告協(xié)商辦理系爭房屋的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但三被告拒絕協(xié)助,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王某甲提供的戶籍證明、戶籍摘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遺囑公證書、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東明路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申請書、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chǎn)轉讓、登記申請書、本戶人員情況表、同住人申請書、租賃卡、住房調配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依法進行。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經(jīng)上海市徐匯區(qū)公證處公證的涉案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本院確定其合法有效。原告根據(jù)被繼承人王祿維的公證遺囑要求繼承系爭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王祿維的產(chǎn)權份額,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對原告的相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乙辯稱其對系爭房屋擁有權利,被告王某丙、王某丁辯稱遺囑系原告騙取被繼承人信任后制作,因均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故其相應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王祿維的產(chǎn)權份額由原告王某甲繼承所有。繼承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上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產(chǎn)權歸原告王某甲一人所有。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9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950元,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沈肖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馮 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昌吉市| 沁源县| 江油市| 湘乡市| 潜江市| 玉树县| 木里| 佛坪县| 古蔺县| 深圳市| 临朐县| 太保市| 安远县| 荆州市| 乐清市| 南汇区| 白山市| 铜陵市| 甘泉县| 株洲县| 阳城县| 略阳县| 广汉市| 石城县| 盐城市| 锡林浩特市| 辽源市| 宁化县| 土默特右旗| 江达县| 嘉兴市| 明星| 固始县| 咸宁市| 葵青区| 炉霍县| 龙陵县| 上杭县| 景泰县| 霍山县| 汨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