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寧刑初字第208號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寧刑初字第208號

    公訴機關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到寧陽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寧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刑訴(2015)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翠、張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寧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在寧陽XX鎮(zhèn)某某沙場內(nèi),翟某因瑣事與被害人戚某發(fā)生爭吵,被告人李某見狀上前攔住戚某的脖子將戚某摔倒在地,致戚某右顳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右鎖骨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戚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戚某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完畢。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戶籍證明、和解協(xié)議等書證,證人郭某、任某等人證言,被害人戚某的陳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處罰。

    被告人李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在寧陽縣XX鎮(zhèn)某某沙場板房外,沙場老板翟某與被害人戚某發(fā)生爭吵,被告人李某見狀上前從戚某身后摟住戚某的脖子,將戚某摔倒在地,致戚某右顳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右鎖骨骨折。經(jīng)鑒定,戚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2014年12月18日,李某與戚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完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戚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1月8日9時許,在寧陽縣XX鎮(zhèn)某某沙場板房外,其與沙場老板翟某發(fā)生爭吵,后沙場開鏟車的李某從身后攔住其脖子將其摔倒在地,并證實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完畢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8日9時許,在XX鎮(zhèn)某某沙場板房門口處,戚某與翟某發(fā)生爭吵,開鏟車的小青年從身后抱住戚某將其摔倒在地,戚某右側頭部、肩部先著地的事實。

    (2)證人翟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8日9時許,在XX鎮(zhèn)某某沙場,因沙票站的事其與戚某發(fā)生爭吵,李某將戚某摔倒在地的事實。

    (3)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8日上午,其來到XX鎮(zhèn)某某沙場,見翟某與戚某在沙票點屋北吵吵,后看見戚某倒在地上的事實。

    (4)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看到戚某他們從屋里出來后爭吵,李某將戚某推倒在地的事實。

    3、鑒定意見

    (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寧)公(傷)鑒(法)字(2014)505號,經(jīng)鑒定戚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2)泰安市公安局泰公刑鑒(傷)字(2014)216號,維持戚某重傷二級的鑒定意見。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平面示意圖,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方位、狀況。

    (2)戚某、任某、郭某某的辨認筆錄一宗,對毆打戚某的人進行了指認。

    5、書證

    (1)抓獲經(jīng)過,證實李某于2015年1月8日到寧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

    (3)和解協(xié)議,證實李某與戚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賠償戚某經(jīng)濟損失60萬元及全部醫(yī)療費,戚某表示諒解并請求對李某從寬處罰。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認因見老板翟某與戚某發(fā)生爭吵,上前將戚某摔倒在地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李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董道山

    審 判 員  王洪珍

    人民陪審員  靳恩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桃江县| 宝鸡市| 绍兴县| 清流县| 大兴区| 广河县| 巴东县| 尚义县| 凭祥市| 涡阳县| 隆德县| 无锡市| 墨竹工卡县| 武威市| 饶河县| 株洲县| 肃北| 兖州市| 九龙城区| 福清市| 廉江市| 株洲县| 新乡县| 漳平市| 水城县| 武威市| 台前县| 商都县| 和田县| 宜宾市| 涞水县| 金沙县| 古交市| 湛江市| 庄河市| 辉县市| 凤翔县| 志丹县| 西乡县| 江源县| 左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