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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濟陽刑初字第187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濟陽刑初字第18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某甲),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東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東平縣,現(xiàn)住東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曉靜、代理檢察員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張某某以雙方和解、劉某某再次予以賠償為由,申請撤回對劉某某的附帶民事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4時許,在濟陽縣垛石鎮(zhèn)索廟街北頭省道248線西側(cè)路邊,被害人張某某與劉某乙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劉某某趕到現(xiàn)場后手持螺紋鋼管對張某某進行毆打,致張某某背部等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L4左側(cè)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張某某、劉某乙傷情照片,《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及抓獲經(jīng)過》、《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人劉某乙的證言,同案人劉某丙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但辯稱已經(jīng)賠償,并當庭提交收條一份。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之妹劉某乙駕駛車輛與男友張某某(商河縣玉皇廟街道辦事處柳官莊村人)在濟陽縣垛石鎮(zhèn)索廟街北頭、省道248線西側(cè)路邊因瑣事發(fā)生沖突,遂打電話向劉某某求救。劉某某趕到現(xiàn)場后,將張某某拽下車,持螺紋鋼管毆打,致張某某背部、肢體部等多處受傷。期間,與劉某某同行的劉某丙踹張某某腹部數(shù)腳。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L4左側(cè)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面部挫裂傷、胸部及肢體部多處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偵查。后公安民警電話聯(lián)系劉某乙勸被告人劉某某投案。經(jīng)劉某乙勸說,被告人劉某某于5月8日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垛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毆打張某某的事實。

    在偵查階段,劉某乙代表被告人劉某某及劉某丙與張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從而取得對劉某某、劉某丙的諒解。在審理過程中,劉某某按照其與張某某自愿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再次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東平縣公安局斑鳩店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2、濟陽縣公安局制作的傷情照片證明:張某某的受傷情況。

    3、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證明:

    本案的案發(fā)情況,以及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家屬勸說,于2015年5月8日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垛石派出所投案的情況。

    4、濟陽縣公安局轉(zhuǎn)來的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證明:2015年6月1日,劉某乙代表被告人劉某某及劉某丙與張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賠償張某某所有損失40000元。同日,張某某予以諒解。

    5、被告人劉某某提交的收條證明:2015年6月1日,張某某出具了內(nèi)容為當天上午11時收到劉某乙賠償款40000元的收條,但該收條內(nèi)容與落款簽名并非一人所寫。

    6、被告人劉某某提交的和解協(xié)議書、收到條及撤訴申請書證明:2015年10月22日,其就張某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與張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賠償5000元,從而取得諒解,張某某申請撤訴的情況。

    7、證人劉某乙的證言及當庭陳述證明:2015年3月29日晚,其在商河縣一燒烤攤勸男友張某某少喝酒,被張某某拒絕。當其駕車離開時,張某某見其不理他,便過來踢車門,將駕駛室的玻璃打碎,還踢她。其開車回到張某某父親的家中不長時間,張某某回到家中,父子二人發(fā)生爭吵,繼而互毆,其給哥哥劉某某發(fā)求救短信。張某某威脅要弄死她。次日凌晨3點左右,其駕駛轎車沿省道248線向南行駛至一路口旁邊時,與躲在車上的張某某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某拽其頭發(fā)碰方向盤。隨后趕來的劉某某、劉某丙不顧張某某的腳踹,將張某某拽下車,其就開車先行離開。回家之后,劉某某說他用鐵棍把張某某打了。2015年5、6月份,其與張某某在垛石派出所簽的和解協(xié)議。其在簽協(xié)議之前的幾天付給張某某20000元,簽完協(xié)議的當天通過支付寶轉(zhuǎn)給其10000元。當天,其又從商河縣的一個超市刷信用卡提現(xiàn)10000元給的張某某。這40000元錢是其一家人湊的。當天中午吃飯前,其把剩余款項全部給張某某后,張某某說他的字不好看,于是其在張某某家中根據(jù)張某某的口述代為寫的收條,落款處的簽名和時間都是張某某寫的。

    8、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明:2015年3月29日晚約9點,其與女友劉某乙在商河縣發(fā)生矛盾,其一著急將劉某乙駕駛的轎車左側(cè)玻璃踹壞。次日凌晨4點半左右,兩人駕駛轎車再次在省道248線垛索路路口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乙給她哥哥劉某某打電話。一會兒,劉某某、劉某丙來到現(xiàn)場,劉某某打開副駕駛車門,踹其幾腳。其從車上下來后,劉某某持螺紋鋼管打其背部數(shù)下,劉某丙持螺紋鋼管從前面對其毆打,被其用胳膊擋住。其趁劉某某打電話時逃脫。

    9、同案人劉某丙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大約一個多月以前的一天晚上,街坊劉某乙與男友張某某駕駛轎車在省道248線濟陽縣垛石段一測速監(jiān)控南側(cè)鬧矛盾,相互撕把。其與劉某乙的哥哥劉某某趕到現(xiàn)場。劉某某將張某某拽下車,持鋼棍打張某某的胳膊幾下。期間,其看到劉某某動手,就踹張某某肚子幾腳。張某某抽空逃脫。

    10、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當庭供認證明:案發(fā)前,其妹妹劉某乙與張某某系戀人關系。2015年3月30日凌晨3時許,劉某乙因與張某某鬧矛盾,所駕轎車在濟陽縣垛石鎮(zhèn)境內(nèi)的省道248線路邊被張某某攔住,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打電話求救。其出于親情,趕到現(xiàn)場,踹了張某某幾腳,然后將張某某從車上拽下來,持螺紋鋼管沖張某某的后背、胳膊上分別打了好幾下,持續(xù)時間得三四分鐘。期間,同行的其鄰居劉某丙也踹了張某某好幾腳。張某某抽空跑掉。2015年6月14日11時40分,劉某乙通過支付寶支付給張某某兩萬元。其他20000元,劉某乙在超市刷信用卡給張某某10000元現(xiàn)金,用另一個支付寶支付給張某某10000元。

    11、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濟陽)公(刑)鑒(傷)字(2015)09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張某某L4左側(cè)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面部挫裂傷、胸部及肢體部多處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12、濟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位置及現(xiàn)場狀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在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使用鈍器傷害他人,致人一處輕傷二級、多處輕微傷,后果較為嚴重;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 剛

    人民陪審員 鞠 慧

    人民陪審員 安清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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