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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開刑初字第00521號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開刑初字第00521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蘆花潭鄉(xiāng)某村某村民組某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監(jiān)視居住,F(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開檢公訴刑訴[2015]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淑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下午15時左右,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魏某會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月湖大市場某茶樓的打麻將過程中發(fā)生口角進而肢體沖突,期間被告人陳某拿喝水的玻璃杯將被害人魏某會額頭砸出血,造成被害人魏某會面部皮膚裂創(chuàng)、左眼鈍挫傷、右食指皮膚擦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魏某會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其故意傷害事實,并賠償被害人魏某會經(jīng)濟損失6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材料;協(xié)議書,收條;物證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魏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受社區(qū)矯正的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限被告人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小強
    審 判 員  石時進
    人民陪審員  章 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易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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