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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蒙刑初字第247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蒙刑初字第247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臨沂華夏保險公司業(yè)務員。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蒙陰縣看守所。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厲建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與臨沂市羅莊區(qū)黃山鎮(zhèn)雙合村被害人馮某存在婚外情糾紛。
    2015年6月1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李某為了達到長期霸占被害人馮某的目的,將馮某約出見面后,多次對馮某進行恐嚇,先后將其帶至江蘇邳州、山東泰安、淄博、河北塘沽、山東蒙陰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馮某先后通過發(fā)QQ信息、向別人傳遞求救紙條的方式求救,至2015年6月22日21時許蒙山派出所民警根據(jù)求救紙條內(nèi)容到蒙山云蒙景區(qū)管理委員會邱家賓館將被害人馮某解救,被害人馮某被非法拘禁時間共計9日13小時左右。
    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邱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馮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無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允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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