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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39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39號
    公訴機關(guān)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個體。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張作成、單芳,山東康橋(臨沂)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個體。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學(xué)彬,山東康橋(臨沂)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季某甲,務(wù)工。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喬印花,山東康橋(臨沂)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一刑訴(2015)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珊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獲知其父親李某丙因買魚一事與羅莊區(qū)“觀賞魚大世界”店主高某發(fā)生爭執(zhí),遂產(chǎn)生報復(fù)念頭。當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劉某、季某甲,劉某又糾集李某丙、王某甲(均另案處理)乘坐被告人季某甲駕駛的車輛到達“觀賞魚大世界”店處,由被告人劉某、李某丙、王某甲持砍刀、洋鎬把將高某、邢某打傷,將家家樂婚慶店玻璃砸壞。經(jīng)鑒定,高某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邢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家家樂婚慶店財產(chǎn)損失458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證據(jù)有:鑒定意見,書證,證人季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高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的供述等。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辯稱:我沒想有這個結(jié)果,也不希望有這樣結(jié)果的發(fā)生,這個事情的原由和結(jié)果超出了我的意愿,我叫人去只是說嚇唬嚇唬他們,沒讓去打人。
    其辯護人張作成、單芳的意見是,被告人李某甲未授意他人對被害人進行人身傷害,被告人李某甲不構(gòu)成犯罪。1、被告人李某甲主觀上只是讓劉某去“嚇唬嚇唬”被害人,并未讓劉某毆打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2、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超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范圍,應(yīng)當對傷害結(jié)果獨立承擔責任。3、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被告人李某甲不構(gòu)成犯罪。4、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對被害人的賠償,并非基于構(gòu)成犯罪賠償,而是因為事情的起因由于被告人李某甲父親購買觀賞魚,賠償系為了得到被害人諒解,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并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害人邢某的輕傷和被害人高某的重傷均系實行犯超出被告人李某甲授意范圍所實施的行為的結(jié)果,被告人不應(yīng)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李某甲不構(gòu)成犯罪。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犯罪事實供認,辯稱其在當天下午才打電話給李某甲說買了砍刀,沒控制好情況打了被害人。
    其辯護人劉學(xué)彬的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自始至終都沒有產(chǎn)生傷害高某的想法或目的。2、高某的重傷后果及邢某的輕傷后果令人痛心,但該傷害結(jié)果均非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所致。3、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確實存在受被告人李某甲指使去教訓(xùn)高某的參與行為,但該參與行為的意思范圍僅限于嚇唬嚇唬高某。這與超出意料范圍的李某甲、王某甲致高某重傷,致邢某輕傷的行為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4、被告人劉某對于自己叫來李某甲、王某甲一起去教訓(xùn)高某的參與行為,導(dǎo)致李某甲、王某甲超出自己意志之外將高某及邢某打傷的結(jié)果,應(yīng)該預(yù)見而沒有預(yù)見,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應(yīng)構(gòu)成過失致人重傷罪。5、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交待案件事實,主動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其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表現(xiàn)突出。6、鑒于被告人劉某的參與行為導(dǎo)致李某甲、王某甲傷害高某、邢某的結(jié)果系過失犯罪,并且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諒解,故請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理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季某甲辯稱其事前并不知道要去打人的事,事后才知道他們打人,當時認為與我沒關(guān)系,我沒有犯罪的意圖。
    其辯護人喬印花的意見,被告人季某甲是職務(wù)行為,是其老板安排的;被告人季某甲沒有主觀犯罪的意圖,主觀惡性較;被告人季某甲只是幫助,應(yīng)認定從犯;被告人季某甲是初犯、偶犯,無前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獲知其父親李某乙因買魚一事與羅莊區(qū)“觀賞魚大世界”店主高某發(fā)生爭執(zhí),遂產(chǎn)生報復(fù)念頭。當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劉某、季某甲,劉某又糾集李某丙、王某甲(均另案處理)乘坐被告人季某甲駕駛的車輛到達“觀賞魚大世界”店處,由被告人劉某、李某丙、王某甲持砍刀、洋鎬把將高某、邢某打傷,將家家樂婚慶店玻璃砸壞。經(jīng)鑒定,高某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邢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家家樂婚慶店的損失共計458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共計賠償高某、邢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000000元,賠償家家樂婚慶店損失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鑒定意見
    (1)(羅)公(傷)鑒(法)字(2015)14號(附病例),經(jīng)檢驗,并結(jié)合病例,認定高某的脾破裂、腹腔積液、腰2及腰3左側(cè)橫突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挫傷、左肘部挫裂創(chuàng),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構(gòu)成重傷二級。
    (2)(羅)公(傷)鑒(法)字(2015)43號(附病例),經(jīng)檢驗,并結(jié)合病例,認定邢某腰部軟組織挫傷、腰2左側(cè)橫突不全骨折、腰3、4左側(cè)橫突骨折,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構(gòu)成輕傷二級。
    (3)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系由羅莊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經(jīng)檢驗,被砸壞的門玻璃長2.2米,寬0.8米,共計1.76立方米,厚1.2厘米,價值為人民幣458元。
    2、書證
    (1)照片
    該證據(jù)由羅莊公安分局拍攝,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家家樂婚慶公司被砸壞玻璃的情況。
    (2)賠償諒解協(xié)議及收條
    證實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李某甲于2015年4月18日與被害人高某、邢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人民幣1000000元給高某、邢某;2015年5月20日與季超山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季超山人民幣1000元。
    3、證人證言
    (1)證人季某乙的證言
    2015年1月24日晚上6點40分左右,我正在店里玩電腦,聽到喊“救命呀,打110”,我往門外看到邢某坐在地上,一個男青年戴口罩手提木棍,按著她兩個肩膀不讓她起來,高某當時雙手握著一個男青年的雙手,這個男青年手里拿把砍刀,砍刀在高某腋下的,另一個男青年就拿一鎬把使勁砸高某的后背,期間拿刀的男青年就對高某說:“你放開刀,我不砍你”。高某把抓男青年的手松開就往俺店門口里撤,拿鎬把的男青年把鎬把往高某身上扔,沒扔著他,把俺店里的玻璃門砸壞了,他們在打高某的時候,在我們店門口羅五路的路上停了一輛軍綠色的越野車,駕駛座上坐著一個戴口罩的男青年,他們應(yīng)該是坐這輛車來的。
    (2)證人姜某的證言
    2015年1月24日晚上6點50分左右,我看到三四個男青年正在打“觀賞魚大世界”的老高和飛飛,當時這三四個男青年臉上戴著口罩有的還帶著帽子,他們怎么打的我沒看清,過一會他們就上了一輛停在家家樂婚慶店門口路上的軍綠色越野車,順著羅五路往南跑了,我過去看到老高和飛飛坐在店門口的地上,地上有一根洋鎬把。1月24日上午10點多鐘,有個四十多歲的男子因為買魚的事和老高爭吵并對罵,當時老高他伙計老楊還在現(xiàn)場給安排,后來這個男子被他老婆給拉走了,其他情況我不清楚。
    (3)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24日10時左右高某和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因為換魚的事情發(fā)生爭吵,其安排該男子離開,后來該男子被一個四十多歲的女的拉著走了。
    (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其證言證實2015年1月底其因換魚與羅莊區(qū)鎮(zhèn)醫(yī)院北面路西一家觀賞魚店的老板發(fā)生沖突,并對罵,在爭執(zhí)中李某甲給其打電話并知道了其與魚店老板起爭執(zhí)之事。事發(fā)后其才知道李某甲因該事出事了。
    4、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高某的陳述
    2015年1月24日晚6點30分左右,我在店內(nèi)隔間里,兒媳邢某在外間收拾東西正準備關(guān)門的,我聽到有拉隔間門的聲音,一個戴脖套或口罩的男子手里拿了把砍刀站在我身后,另一個男子用鎬把砸了我后背一下,我怕拿砍刀的男子砍我,我用手抓住他握刀的手,把他往門外推,感覺有人在身后砸我的背部,后來我抱著拿砍刀的男子推到店門外,一個拿鎬把的男青年不停的用鎬把打我的背部、胳膊等位置,在打我的過程中,因我抱著拿砍刀的男青年不停的躲閃,鎬把有好幾下砸在他身上,后來又過來一個青年,也用鎬把打我來,到了后期,一個拿鎬把的男子就說:“你快撒手,我就不打你了”。我聽了就放開了拿刀的男子往后跑,他拿鎬把朝我扔了過來,沒砸著我,把婚慶店的玻璃門給砸壞了一扇,我看到三個人上了路邊的一輛草綠色的越野車,往南跑了。我兒媳婦邢某躺在店門口地上。我的脾部破裂損傷摘除,腰2、3左側(cè)橫突骨折,全身多處損傷,邢某當時躺在地上的,具體傷情我不清楚。2015年1月24日上午10點多鐘,我和楊某在花卉市場回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要換魚,我不給換,我們雙方吵了起來還罵了,我打電話讓楊某來勸這個男子,后來這個男子老婆來后就和楊某一起勸這個男子走了,他們繞過護欄上路東開一輛銀白色的商務(wù)車向北走了。
    (2)被害人邢某陳述
    2015年1月24日晚上6點30分左右,我和老公公高某在觀賞魚大世界門頭準備要關(guān)門的,我剛在二樓下來,俺公公在店里隔間里,我看到兩個男青年直接沖高某去了,一個男青年手里提砍刀,我就往店外跑,剛到門口一個戴口罩的男青年就在我后背用手攬著我脖子,我掙扎著想出去,這時我聽到隔間里有打斗的聲音,聽到高某喊:“殺人了,打110”。過了一會,我看到高某面對面抱著一個男青年,腋下夾著一把砍刀,從隔間里把男青年往門外推,另一個男青年用洋鎬把砸高某的后背,高某一直抱著拿刀的青年推到門外,另一個也跟著出去了,一直用鎬把砸他,攔著我的男青年就把我放開了,也過去拿洋鎬把砸高某,我正準備過去拉仗的時候,這個男青年又把我攬住了,當時高某抱著拿刀的男青年已經(jīng)到了路沿石邊了,另一個男青年就一直用鎬把砸他,砸的過程中因為高某躲閃,就砸在他抱著男青年的身上兩下,攬我的男青年就說:“你再躲我就打她(指我)”,說完他松開了我,用洋鎬把砸了我背部及胳膊一下,另一下砸在我的腰部,當時我就躺地上了,腰疼的厲害,期間我聽到他們還在打高某,后來聽到有門玻璃碎的聲音,后來別人把我扶起來時,看到高某躺在店門口靠南一點的地上,在店門口有一根洋鎬把。我的脊椎、腰部骨裂三處,左胳膊疼痛,高某傷的很重,脾摘除了。2015年1月24日上午10點多鐘,我正在觀賞魚大世界店里的,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來店里換魚,我們不給換,雙方吵起來并對罵。后老楊來勸這個男子,這個男子的老婆也過來將這個男子拉走了。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015年春節(jié)前一個月一天中午11點左右,我給我爸爸打電話約他中午吃飯,他說在羅莊鎮(zhèn)醫(yī)院北邊一家賣魚的店里想換魚,對方不給換還罵人。我感覺我父親受到了委屈,就怪生氣。就給我的好朋友劉某打電話說:“在羅莊鎮(zhèn)醫(yī)院北邊有一家賣觀賞魚的怪孬種,買他的魚不給換還罵人,你去給我教訓(xùn)教訓(xùn)他,輕輕地教訓(xùn),別教訓(xùn)厲害了”。我所謂的教訓(xùn)的意思就是去嚇唬嚇唬他就行。然后我又跟我司機季某甲說,你去給劉某幫幫忙,我給劉某電話聯(lián)系過了,你去找劉某就行。之后他們怎么做的我就不知道了,當天我們就沒再見面。第二天季某甲當面跟我說劉某拿洋鎬把去打了魚店里的一個人兩下,他一塊去的但沒動手打。劉某第二天也跟我打電話說拿洋鎬把打了魚店里的人幾下。
    (2)被告人劉某的供述
    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12點李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爸爸在羅莊鎮(zhèn)醫(yī)院那和賣魚的吵了架,讓我去看下。過了十來分鐘我給他打電話,他叫我下午找?guī)讉人去教訓(xùn)教訓(xùn)賣魚的,我就答應(yīng)了。到了下午2點的時候,我又和李某甲通了一次電話確定了一下賣魚的具體位置,得知在羅莊鎮(zhèn)醫(yī)院路口的路北路西賣觀賞魚的就那一家,叫“觀賞魚大世界”,我給李某甲說我買了砍刀和洋鎬把。李某甲還說叫季某甲給我?guī)兔。到了下?點來鐘我先后給李某丙和王某甲打電話讓他們幫忙教訓(xùn)賣魚的老板,之后我開車到臨西三路附近買了兩根鎬把、一把砍刀、四個黑色帽子和四個黑色口罩;我回到小區(qū)門口,給他們打電話后,王某甲、季某甲、李某丙先后到了,我把買好的砍刀和洋鎬把放在我的大眾CC(車牌號豫A×××××)車上,帶著李某丙、王某甲、季某甲三個人去了羅莊區(qū)一小區(qū)。我借了孫某丙的獵豹車。把車開到龍?zhí)缎^(qū)把車牌子給卸了下來。接著由季某甲開車帶著我們到了賣魚的地方,我拿著砍刀,李某丙和王某甲兩個人都拿著洋鎬把先后下了車,我給季某甲說別下去,在車上看著點。我、李某丙還有王某甲進了賣魚的門頭,看見老板和一個女的在家的,當時我們都帶著黑色頭套,帶著口罩,就露著兩個眼睛,我把那個男老板從里屋里拽出來,小女孩看見我們拿著砍刀和洋鎬把不知道去哪里了,那個賣魚的老板用雙手抱著砍刀刀把不松手,怕我拿刀砍他。我說:“你放開我不砍你!蓖跄臣啄醚箧把朝賣魚老板身上砸,想讓老板松手,還有好幾下砸到我身上來了,李某丙怎么打的我沒看見,那個老板不松手,我說:“你松手我就不打你了!彼砷_手跑門外南邊門頭去了,王某甲把洋鎬把朝他身上扔了過去,沒砸著他,把南邊門頭的玻璃給打壞了,我們看見賣魚的跑了,我們就上車走了。我的那把砍刀有半米長,刀把是黃色的,木質(zhì)的,單刃,兩三公分寬,在臨西三路附近花了20元買的,洋鎬把是我在羅莊萬泉商場花了10元買的。之后我給李某甲打電話說我把賣魚的老板給打了,李某甲說知道了,就把電話掛了。
    (3)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
    大約在2015年的1月底的一天下午,好像是17點左右,李某甲給我說讓我找劉某去幫忙開個車,我就答應(yīng)了,我聯(lián)系上劉某后,他說等兩個人,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左右,來了兩個男青年,一個叫李某丙的,另一個不知道名字,我們四個人坐劉某的銀白色的大眾CC轎車,去了羅莊區(qū)一小區(qū),換了一輛綠色的獵豹越野車,劉某開著獵豹車帶我們到龍?zhí)缎^(qū)把車牌子給卸了下來,這期間劉某帶沒帶作案的家什我沒注意,我當時趁著換車的時候去上廁所了。我就開車帶他們一起去了羅莊羅五路賣魚的觀賞魚大世界的門頭。去的時候在車上劉某給我一頂黑色長檐的帽子,我?guī)狭,他們(nèi)齻也在路上帶黑色長檐帽子和黑色的口罩,到了后我把車頭停在門頭的南邊西側(cè),他們幾個人帶帽子口罩去車后備廂拿家什,劉某好像拿著一把砍刀先下了車,李某丙和另一個男青年都拿著洋鎬把,劉某給我說讓我在車上看著點我就沒下車。他們?nèi)齻人進了賣魚的門頭,大約有兩分鐘左右,他們?nèi)齻人就跑出來了,手里還拿著刀和鎬把的,后面追出來一個中年男的和一個年輕女的,李某甲把洋鎬把朝中年男子身上扔了過去,沒砸著他,好像把南邊門頭的玻璃門給打壞了,我就開車帶著他們上車跑了。
    6、綜合證據(jù)
    (1)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獲歸案。
    (2)辦案說明,證實李某甲、王某甲在逃。
    (3)戶籍證明,該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指使劉某、季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甲關(guān)于其只是讓劉某嚇唬嚇唬被害人,不是讓其打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在案發(fā)前指使劉某嚇唬被害人,其沒有明確表示怎樣予以嚇唬,且劉某在案發(fā)前告知李某甲已購買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據(jù)此,被告人李某甲應(yīng)該意識到可能出現(xiàn)嚴重傷害后果,而未制止,且派司機予以協(xié)助。故被告人李某甲主觀上存在傷害他人的故意。其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劉某等人的行為超出了李某甲指使的范圍,被告人李某甲對故意傷害的后果不承擔責任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劉某關(guān)于其于事后才告知李某甲其購買砍刀并將對方打傷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季某甲關(guān)于其于事后才知道打人的事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本院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jié)結(jié)合本案事實決定其刑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甲、劉某、季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區(qū)接受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被告人季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杜曉艷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曲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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