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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薛刑初字第212號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薛刑初字第212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職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單明才、梁然然,山東長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薛檢公訴一刑訴(2015)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雪峰、吳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單明才、梁然然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0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號:魯D×××××),沿薛城區(qū)永興路由東西向西行駛至建設銀行路段,與對向行駛的劉某駕駛的魯D×××××號轎車(附載:褚某、張某乙)相撞,致被害人褚某重傷。肇事后,被告人張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依法鑒定,被害人褚某所受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經(jīng)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褚某陳述,證人張某乙等5人證言,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傷情程度檢驗報告書、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辯稱發(fā)生事故后,經(jīng)過撞擊頭暈,沒有發(fā)現(xiàn)對方的車,由于車左門打不開,就駕車離開現(xiàn)場,不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第二天早上就去交警隊報案。
    辯護人單明才、梁然然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在發(fā)生碰撞后認為對方的車輛已離開,才駕車離開現(xiàn)場,也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被告人在發(fā)生事故后主動到司法機關自首和積極賠償?shù)刃袨,足以看出其真誠的悔罪表現(xiàn),懇請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0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號:魯D×××××),沿薛城區(qū)永興路由東西向西行駛至建設銀行路段,與對向行駛的劉某駕駛的魯D×××××號轎車(附載:褚某、張某乙)相撞,致被害人褚某重傷。肇事后,被告人張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依法鑒定,被害人褚某所受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經(jīng)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賠償了被害人褚某的經(jīng)濟損失,獲得諒解。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褚某陳述,證人張某乙、高某、劉某、張某丙、孫某等5人證言,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傷情程度檢驗報告書、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諒解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并肇事逃逸,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審 判 長 張   濤
    人民陪審員 曹 寶 全
    人民陪審員 郭 永 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程凡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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