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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莒刑初字第287號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莒刑初字第28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莒縣看守所。
    辯護人姜會利,山東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超峰,山東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以莒檢公訴刑訴(2015)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榮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徐某及辯護人姜會利、王超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孟某駕駛陳某所有的、掛靠在東阿縣盛大物流有限公司的魯P×××××/魯P×××××掛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S335線莒縣陵陽鎮(zhèn)駐地十字路口處時,與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的被告人徐某駕駛的魯L×××××號牌小型轎車相撞后,被告人孟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又撞向路北的沿街樓,致樓房內的被害人孫某乙、何某、劉某乙及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周某當場死亡,樓房及樓房內物品受損。經(jīng)交警莒縣大隊認定,被告人孟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孟某于次日被交警莒縣大隊辦案民警自莒縣中醫(yī)醫(yī)院帶回,被告人徐某于次日到交警莒縣大隊投案;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事故經(jīng)過。
    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已經(jīng)本院判決,由被告人徐某賠償被害人劉某乙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33143.73元,賠償被害人孫某乙及何某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83017.30元,賠償被害人周某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49423.03元,除已支付給各被害人親屬的賠償款外,被告人徐某所有的肇事車輛已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另向本院繳納事故押金16萬元,數(shù)額足以賠償各被害人親屬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人孟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陳某賠償被害人劉某乙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33143.73元,賠償被害人孫某乙及何某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83017.30元,賠償被害人周某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49423.03元,該肇事車輛已投保商業(yè)險共計105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30萬元,被告人孟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劉某乙、孫某乙、何某的親屬均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基本信息查詢表、身份證復印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檢斤單、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民事判決書,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過付款單據(jù)、證明、調查筆錄、收條、諒解書、和解協(xié)議、賠償協(xié)議書、賠償明細表,證人孫某甲、劉某甲、秦某、陳某、泮悅朋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乙醇檢驗鑒定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致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到交警莒縣大隊投案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辯護人姜會利關于被告人孟某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辯護人王超峰關于被告人徐某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shù)霓q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據(jù)此,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曉磊
    審 判 員  王曉飛
    人民陪審員  王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倪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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