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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諸刑初字第207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諸刑初字第207號
    公訴機關(guān)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5月27日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并于2015年9月18日提請恢復(fù)法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醉酒后駕駛魯V×××××號二輪摩托車沿市場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市場街南首路段處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夜間行駛未降低車速,與前方順行步行的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經(jīng)鑒定為重傷二級。被告人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在被告人陳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1.2mg/100ml。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11月26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辦案說明、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院病歷、戶籍信息,證人楊某的證言,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室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法駕駛車輛,以致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與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已和解處理),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梅
    人民陪審員  丁永強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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