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坊刑初字第168號

    ——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坊刑初字第168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3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
    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坊檢公刑訴(2015)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立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3時20分許,在濰坊市坊子區(qū)坊城街辦前寧村劉某甲家門口,因被告人劉某甲懷疑鄰居高某乙將自己的轎車劃傷,遂與高某乙發(fā)生爭吵,劉某甲、劉某丙父子繼而與高某乙發(fā)生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用橡皮警棍將高某乙右胸部打傷,致其右側第11、12肋骨骨折。2015年4月16日經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高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一)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
    另查明(二)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劉某甲的家屬已與被害人高某乙達成和解,被害人高某乙書面諒解了被告人劉某甲,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劉某甲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作案工具照片、戶籍信息、前科證明、刑事諒解書;證人劉某乙、劉某丙、高某甲的證言;被害人高某乙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其親屬已積極賠償被害人高某乙的損失,被害人高某乙已書面諒解了被告人劉某甲,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于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的作案工具橡皮警棍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劉某甲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審 判 長  初東光
    審 判 員  都正偉
    人民陪審員  楊永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滕 臻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陵川县| 土默特左旗| 汶上县| 牙克石市| 古田县| 宝应县| 新绛县| 镇宁| 平谷区| 嘉祥县| 湖北省| 康保县| 彭山县| 剑河县| 灵寿县| 洛阳市| 山丹县| 林口县| 九寨沟县| 外汇| 柘城县| 陆河县| 德江县| 嘉峪关市| 临夏县| 嘉荫县| 汉寿县| 仪陇县| 成武县| 五大连池市| 临沂市| 苗栗县| 习水县| 花垣县| 大丰市| 维西| 富平县| 任丘市| 永丰县| 浪卡子县| 南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