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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昌刑初字第225號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昌刑初字第225號
    公訴機關(guān)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李鳳茜,山東大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乙。2003年6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青島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鄒正君,山東大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昌邑市人民檢察院以昌檢公訴刑訴(201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昌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妍、肖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李鳳茜、被告人陳某乙及其辯護人鄒正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月份,在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陳某甲為便于從某某公司騙取車輛損失賠償金讓其父親陳某丙(被保險人)將其名下的魯V×××××號斯巴魯轎車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后被告人陳某甲將該車開至青島市,并帶走陳某丙名下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為騙取保險金制造條件。2014年5月14日、10月20日,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告人陳某乙合謀利用VYK036號轎車在青島市區(qū)故意制造兩起交通事故,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騙取車輛損失保險金77210元。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同樣方式再次實施騙取保險金行為,在向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申請8630元車輛損失保險金時,被該公司識破拒賠。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扣押全部犯罪所得贓款77210元并發(fā)還被害單位。2015年4月28日、29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分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guān)為證實其指控成立,當庭提供了:1.物證涉案車輛、車牌(照片);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單、保險公司報案記錄及理賠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3.證人齊某、陳某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和辯解等。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陳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等辯護意見,并建議本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乙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陳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社會危害小、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等辯護意見,并建議本院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甲系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職工,其預謀利用熟知保險公司運行中的操作流程及漏洞從保險公司騙取車輛損失保險金。2014年1月,被告人陳某甲讓其父親陳某丙為名下的魯V×××××號斯巴魯轎車投保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后被告人陳某甲將該車開至青島市,并帶走陳某丙名下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為騙取保險金做準備。2014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陳某甲伙同被告人陳某乙故意制造三起保險事故,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相關(guān)理賠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共騙取保險金77210元,另有申請的8630元被保險公司識破后案發(fā)而未遂。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扣押全部犯罪所得贓款77210元并發(fā)還被害單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分別于2015年4月28日、29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分別駕駛魯V×××××號斯巴魯轎車和奔馳轎車(套用魯B×××××號)到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警察學校附近,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魯V×××××號斯巴魯轎車撞擊?吭诼愤叺谋捡Y轎車,并指使被告人陳某乙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二人發(fā)現(xiàn)有人圍觀,遂將車轉(zhuǎn)移至某某區(qū)某某路附近,由陳某甲以他人名義進行現(xiàn)場查勘,其后又偽造了事故認定書、維修發(fā)票等理賠材料,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騙取車輛損失保險金56460元。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㈠物證
    1.魯V×××××號斯巴魯轎車(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制造保險事故的車輛情況及造成的狀態(tài)。
    2.奔馳牌轎車(照片,套用魯B×××××號)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借用的用于制造保險事故的車輛情況及造成的狀態(tài)。
    3.魯B×××××號車牌照(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指使他人為其偽造的車牌照。
    ㈡書證
    1.報案號碼為143750097273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證實,被保險人:陳某丙。車牌號碼:魯V×××××。報案時間:2014年5月14日17時41分。出險地點:山東省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警察學校門口。出險原因:車對車碰撞。出險經(jīng)過:掉頭時刮一停放的小轎車B6S059,標的車前部受損,三者車右前部受損,告知報交警,現(xiàn)場趙某查勘。駕駛員姓名:于某。
    2.報案號碼為143750097273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實,魯V×××××號車維修費總金額為10310.0元,魯B×××××號車維修費總金額為46250元。
    3.快錢付款憑證證實,2014年9月29日,某某公司山東分公司分兩次向陳某丙的62×××32銀行賬戶付款2000.00元和54460.00元。
    4.于某的駕駛證、陳某丙的行駛證、身份證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提供的相關(guān)理賠材料。
    5.青島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結(jié)算單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該公司的魯B×××××號車合計數(shù)額為46872.69元的維修結(jié)算單。
    6.青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NO.01936022)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青島某某公司金額為4625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7.青島某某公司車輛維修結(jié)算明細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該公司的魯V×××××號車合計數(shù)額為10310元的維修結(jié)算明細。
    8.青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NO.000××××8904)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青島某某公司金額為1031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9.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落款為2014年5月14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0.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證實,客戶名稱為陳某丙,卡號為62×××32的賬戶,中華保險于2014年9月29日通過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分兩次與該賬戶交易2000元和54460元。
    ㈢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中旬的一天傍晚,當時我在公司值班,接到公司的調(diào)度電話稱某某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讓我出現(xiàn)場。我還沒有從公司離開,就接到陳某甲給我打的電話,陳某甲跟我說他老家來的親戚開車在某某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現(xiàn)在他就在現(xiàn)場可以幫我拍照,讓我不用到事故現(xiàn)場了。正好當時我還有其他現(xiàn)場要去,所以就沒有去陳某甲說的那個事故現(xiàn)場,而是讓陳某甲幫我拍了現(xiàn)場照片。到了第二天上班后,陳某甲要了工號和密碼,說是案子他操作就可以了,我就把工號和密碼給了陳某甲。這起事故一直是陳某甲在做的,我都不知道,后來公司是如何處理的也不知道。
    2.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我的駕駛證從考出來之后就一直沒有用過,陳某乙借我的駕駛證扣分使用。我從考出駕照之后就沒開過車,也沒有發(fā)生過交通事故,更沒有向保險公司報過案。
    3.證人喬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初,陳某甲給我打電話說有個朋友在5月中旬結(jié)婚,要借我的奔馳車用,我就同意了。到了大概是5月13日下午他就到我住的小區(qū)樓下把車開走了,說是用兩天,兩天過了,他又給我打電話說把車不小心給劃了,要修幾天再還給我,又過了兩三天他打電話說車修好了,又給我送回小區(qū)了。我看到車的右保險杠重新噴過漆,像是修過,其他地方?jīng)]看出來變化。
    4.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中旬,陳某甲打電話說有兩輛車刮了想修修,我讓他開過來看看。傍晚,陳某甲和一個中年男人分別開著一輛斯巴魯和奔馳轎車到了我廠里,我看到奔馳車右前保險杠和大燈壞了,斯巴魯?shù)淖笄案芎痛鬅魤牧,給他估價三萬多,他同意了。他給了我大約三萬元,奔馳車要了兩萬五,斯巴魯要了七千,他使用現(xiàn)金支付。沒有開維修發(fā)票,講好的不含發(fā)票價,發(fā)票他自己負擔,我不管。奔馳是黑色轎車,E系的,浙江牌照。斯巴魯是黑色越野車,濰坊牌照。
    ㈣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陳某甲供述證實,2007年我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工作,由于我在保險公司從事現(xiàn)場查勘定損工作,也碰到過一些騙保案例,我覺得自己從事的工作有便利之處,就也產(chǎn)生了這種想法。在2014年1月份,我就想用我爸陳某丙的車牌號“魯V×××××”斯巴魯轎車制造假現(xiàn)場,從中騙取保險賠付金。2014年1月份,“魯V×××××”車保險到期后,我讓我爸到昌邑的某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為騙保做好準備。2014年春節(jié)期間回家過年時,我和我爸爸陳某丙說把他的斯巴魯轎車開回青島去用,找機會賣了,爸爸同意了。我回青島上班的時候開著“魯V×××××”車回去的,走的時候把我爸爸在建設(shè)銀行的銀行卡也拿走了,就是為了以后理賠打款用。我回青島后一直找機會騙保,因為剛上保險,需要等待,所以直到2014年5月初我才開始行動。我先找到某某區(qū)的朋友喬某,他有一輛奔馳E260轎車搞婚慶服務(wù),車牌號是浙江牌子,我和他說借他的車拉結(jié)婚的,他同意了,為了防止牽扯到他,我通過馬路邊看到的做假證的廣告,將在路邊看到的一輛雪佛蘭車的號牌發(fā)給了造假者,過了大約兩三天,做假證的聯(lián)系我說假牌做好了。我們在某某區(qū)海慈醫(yī)院門口交貨,我給了他200元錢,他將一副假車牌魯B×××××交給了我,喬某在5月13日那天將車借給了我,我在當天下午就將假車牌換好了。做完這些,我又找到陳某乙。5月14日下午,陳某乙到我家找到我,我和陳某乙說了讓他幫我開著那輛借來的奔馳轎車,和我開的斯巴魯轎車制造一起假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讓他按照我說的做,陳某乙同意了。陳某乙開著奔馳,我開著斯巴魯車一起到了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警車學校附近,開到某某路旁邊有一條沒車走的小路,我讓陳某乙停下,我開著斯巴魯轎車用車的左前側(cè)撞擊奔馳車的右前側(cè),撞完后,我倆將車開到某某路南側(cè)停在馬路上。偽造好現(xiàn)場之后,我和陳某乙一起上了斯巴魯轎車,大約十七時四十多分,我讓陳某乙打某某保險公司的服務(wù)電話95××5報警,說是他老婆于某在某某路口掉頭時將一輛路邊停放的轎車撞了,肇事車是斯巴魯轎車,車牌號為魯V×××××,過了一會,陳某乙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大致內(nèi)容是一會有保險公司的勘察員趙某,電話133××××9915出現(xiàn)場,會跟你聯(lián)系。我一看是我認識的同事,立即就給趙某打電話說我老家來了個親戚出了個事故,我已經(jīng)到了現(xiàn)場,你要是忙就不用過來了,我相機也都帶來了,趙某正好也在忙著,就同意了。我當時想下車拍好事故照片,看到有些人在看熱鬧,不放心,我就安排陳某乙開車跟著我走,我倆分別開著斯巴魯轎車和奔馳轎車到了某某區(qū)的某某路停下,來了事故照片,然后我倆分別開著車到了某某區(qū)政府東邊的村莊里的一個修車點進行維修。出事故后的第二天,我在公司找到趙某跟他說我親戚的事故我替你搞完吧,你把工號給我吧,他就把工號給我了,我就抽空將事故照片上傳,做好定損信息,提交省公司審核通過。我知道理賠還需要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等書面材料,我就著手準備造假材料,通過路邊看到的作假發(fā)票小廣告電話進行聯(lián)系,把理賠資料里面找的的青島某某服務(wù)有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的信息以及我的開票單位和車牌號,開票金額電話告訴了他,同時也將公司理賠資料里的青島交警支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用手機彩信發(fā)給了他,同時也將事故雙方車輛信息,經(jīng)過都告訴了他,兩天后進行了交貨,我給了他800元。后來我自己又在電腦上偽造了一份維修明細。連同假發(fā)票、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我父親的建設(shè)銀行賬號一并寄給某某公司濰坊分公司,又過了大約一周我從理賠系統(tǒng)看到這起案子已經(jīng)結(jié)案,賠付款是56460元,我就知道我騙保成功了。
    2.被告人陳某乙的陳述證實,2008年的時候,我通過朋友認識在青島某某公司工作的陳某甲,我們經(jīng)常一起吃飯。關(guān)系一直很好。2014年5月份,陳某甲給我打電話,讓我在5月14日那天幫忙開車,我同意了。5月14日那天下午3點多左右,我到陳某甲居住的某某區(qū)集賢一路的小區(qū)找到陳某甲。陳某甲告訴我,說是讓我?guī)椭鴮⒔鑱淼谋捡Y轎車開到一條路上,他用入了保險的斯巴魯轎車碰撞一下奔馳車,制造假現(xiàn)場,從中騙取保險賠付金,我同意了。我開著陳某甲借來的一輛黑色奔馳E260,車牌號沒細看,是青島本地的魯B牌照。陳某甲開著他的魯V×××××斯巴魯轎車領(lǐng)著我的車一起到了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警車學校附近,開到警察學校斜對面一條沒車走的小路上停下車,陳某甲開著斯巴魯轎車用車的左前側(cè)撞擊在奔馳車的右前側(cè),致使奔馳車的右保險杠、葉子板、右大燈損壞,斯巴魯?shù)淖笄氨kU杠、左大燈損壞。隨后我倆將車開到某某路南側(cè)停在馬路上。大約下午5點40分,我按照陳某甲說的打某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95××5報警,說是我老婆于某在某某路口掉頭時將一輛路邊停放的轎車撞了,肇事車是斯巴魯轎車,車牌號為魯V×××××,客服問我對方的車型及車號,我說不認識車型,對照著奔馳車上的車牌和客服念了一遍。過了5分鐘,我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大致內(nèi)容是一會有保險公司的勘察員,會出現(xiàn)場并跟你聯(lián)系,有勘察員的名字及聯(lián)系電話。我看了一眼就給了陳某甲,陳某甲一看認識那個勘察員,立即給那人打電話說他老家來了個親戚出了個事故,他已經(jīng)到了現(xiàn)場,他幫忙給照相就行,如果對方忙就不用來了,我聽到對話經(jīng)過感到對方同意了。陳某甲當時想下車拍好事故照片,看到有些人在看熱鬧,不放心了,就讓我開車跟著他走,我倆分別分別開著奔馳轎車和斯巴魯轎車到了某某區(qū)某某路一個地方停下,附近沒人陳某甲下車拍了事故照片,后來我們各自打出租車回了家。后期找保險公司理賠,都是陳某甲自己操作的,具體賠付多少錢,陳某甲沒和我說,也沒給我錢。我朋友范勇的妻子于某駕駛證一直不用,在我的手里拿著,平時用來處理交通違章扣分用,所以就用了于某的身份。
    二、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分別駕駛魯V×××××號斯巴魯轎車和奇瑞轎車(套用魯B×××××號)到青島市某某路,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魯V×××××號斯巴魯轎車撞擊被告人陳某乙駕駛的奇瑞轎車,并指使被告人陳某乙向保險公司報案。被告人陳某甲以他人名義進行現(xiàn)場查勘,其后又偽造了維修明細、維修發(fā)票等理賠材料,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騙取車輛損失保險金20750元。
    ㈠物證
    1.魯V×××××號斯巴魯轎車(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制造保險事故的車輛情況及造成的狀態(tài)。
    2.奇瑞牌轎車(照片,套用魯B×××××號)證實,被告人陳某乙?guī)椭桓嫒岁惸臣字圃毂kU事故使用的車輛情況及造成的狀態(tài)。
    3.魯B×××××車牌照(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指使他人為其偽造的車牌。
    ㈡書證
    1.報案號碼為143750211332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證實,被保險人:陳某丙。車牌號碼:魯V×××××。報案時間:2014年10月20日9時34分。出險地點:山東省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出險原因:車對車碰撞。出險經(jīng)過:追尾一輛奇瑞魯B×××××,三者后部受損,標的車前部受損,現(xiàn)場通知報交警,袁盛武查勘。駕駛員姓名:陳某乙。
    2.報案號碼為143750211332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實,魯V×××××號車維修費總金額為18250.0元,魯B×××××號車維修費總金額為2600.0元。
    3.快錢付款憑證證實,2014年12月2日,某某公司山東分公司分兩次向陳某丙的62×××32銀行賬戶付款2000.00元和18750.00元。
    4.青島市國家稅務(wù)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56××××7909)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青島某某汽修廠金額為2600元的發(fā)票。
    5.青島某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車輛維修結(jié)算明細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該公司的魯V×××××號車合計數(shù)額為18250元的維修結(jié)算明細。
    6.青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NO.000××××8912)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青島某某公司金額為1825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7.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證實,客戶名稱為陳某丙,卡號為62×××32的賬戶,中華保險于2014年12月2日通過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分兩次與該賬戶交易2000元和18750元。
    8.陳某乙的行駛證、駕駛證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提供的相關(guān)理賠材料。
    ㈢證人證言
    1.證人曲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我們公司接到一個事故電話,公司安排我出現(xiàn)場。就在我準備去出現(xiàn)場的時候,陳某甲給我打來電話,說事故車輛的車主是他老家來的親戚,追尾了對方一輛轎車。還說他在現(xiàn)場,我要是忙的話他可以幫我照相。正好那天事故較多,我就沒有到現(xiàn)場查勘,而是讓陳某甲幫我拍了現(xiàn)場照片。到了第二天,陳某甲又給我打電話,向我要工號和密碼,說是案子他給我做,我就把工號和密碼給了陳某甲。由于事故車輛不是在某某公司投保的,理賠不是我們公司負責,我們公司只需要查勘和定損,所以這起事故是如何理賠的我不知道。
    2.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中旬,陳某甲又打電話說有兩輛車撞了,讓我打價,我讓他把車送過來,他又和那個中年男子一起開來上次那個斯巴魯轎車和奇瑞轎車,我看到奇瑞轎車的后保險杠壞了,斯巴魯轎車的前頭中網(wǎng)、大燈、前保險杠壞了,估價九千元,他同意了。他給了我大約九千元,斯巴魯車要了八千五,奇瑞要了五百元,他使用現(xiàn)金支付。沒有開維修發(fā)票,講好的不含發(fā)票價,發(fā)票他自己負擔,我不管。奇瑞是黑色轎車,青島牌照。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份,陳某甲給我打電話想讓我?guī)退_張修車的真的發(fā)票,我因為到了月底沒發(fā)票了,覺得他找朋友幫忙,不好推辭,就從路旁墻上找了一個開假發(fā)票的電話,進行聯(lián)系,對方要一百元,我就讓陳某甲把車牌號和開票數(shù)告訴我,我就電話告訴他車牌號和開票數(shù),并且編了一個叫“青島某某汽修廠”的廠名,過了一天,他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某某路和某某路交叉口立交橋下拿票,我到了那里,他給我發(fā)票,我看看符合要求,就給了他一百元錢,我們就離開了。我就給陳某甲打電話,他在第二天開車過來把發(fā)票取走了。發(fā)票客戶名是魯B×××××,價格2600元,開票單位是青島某某汽修廠,開票日期是2014年11月27日。
    ㈣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0月份,我覺得第一次騙保挺順利,就萌生了再次騙保的想法。2014年10月十幾號,具體時間記不清,我就跟陳某乙打電話說我想再偽造個和他的奇瑞轎車的追尾事故,騙保,順便也可以把他的車后保險杠修修,他就同意了。因為我想讓陳某乙當肇事司機,被撞車如果是他的是不賠的,我就決定再做個假車牌掛到他的奇瑞車上,我又聯(lián)系上次那個做假車牌的,做了一副魯B×××××交給了我。到了10月18日,我就把假車牌送給了陳某乙,讓他造假事故時掛上,并告訴他10月20日一早讓他到市南區(qū)新華書店門口停車場等我。10月20日早上七點多,我們在那碰頭后,我讓他開著帶假牌的奇瑞車跟著我,我們開車經(jīng)過福州路,拐到某某路上后,我就按照預謀開著斯巴魯撞了陳某乙開著的奇瑞車的后保險杠,致使他車的后保險杠損壞,后尾燈破碎,我車的前保險杠、前大燈、前中網(wǎng)損壞,我和陳某乙一起上了斯巴魯轎車。大約九點半多,我讓陳某乙打某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95××5報警,說是他開著斯巴魯轎車,車牌號為魯V×××××,過了一會,陳某乙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大致內(nèi)容是一會有保險公司的勘察員曲某某,電話159××××7555,出現(xiàn)場,一會跟你聯(lián)系。我一看是我同事,立即就給曲某某打電話說我老家來了個親戚出了個事故,我已經(jīng)到了現(xiàn)場,你要是忙不過來就不用過來了,我相機也都帶來了,曲某某同意了。我就下車把事故照片拍好,然后我倆分別開著車到了上次那個維修點。出事故后的第二天,我打電話給曲某某說我親戚的事故我替你搞完吧,你把你的工號給我吧,他就把工號告訴了我,我就抽空將事故照片上傳,做好定損信息,提交省公司審核通過。我知道理賠還需要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等書面材料,我就著手準備造假材料,我就和上次做假發(fā)票小廣告電話進行聯(lián)系,把理賠資料里面找的青島某某公司的信息以及我的開票單位和車牌號,開票金額電話告訴了他,兩天后他將一張假發(fā)票給了我,我付給他200元錢。我又找到一個汽修廠的朋友把假奇瑞車號告訴了他,讓他給我開一張2600元的維修發(fā)票。后來我自己又在電腦上偽造了一份維修明細,連同假發(fā)票、我父親的建設(shè)銀行賬號一并寄給某某公司濰坊分公司,又過了大約一周我從理賠系統(tǒng)看到這起案子已經(jīng)結(jié)案,賠付款是20750元,我就知道我騙保成功了。
    2.被告人陳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0月10日左右,具體記不清,陳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想再偽造個和我的奇瑞轎車的追尾事故,騙保,順便也可以把我的車后保險杠修修,我同意了。12日晚上陳某甲給我送來一副假車牌,讓我把我車上的拍照“魯B×××××”換上他送來的“魯B×××××”,我馬上換上假牌照。10月20日一早陳某甲讓我開著換好假牌照的奇瑞車到某某區(qū)某某書店門口停車場等他,大約早上七點多我們在那碰頭后,陳某甲開著他的斯巴魯轎車讓我跟著他,我們開車經(jīng)過福州路,拐到某某路上后,找到一條小路,路上沒人,陳某甲讓我停下,踩剎車,他開著斯巴魯撞了奇瑞車的后保險杠,致使奇瑞車后保險杠損壞,斯巴魯車的前保險杠、前大燈、前中網(wǎng)損壞。然后我倆將車開到某某路上,偽造好追尾現(xiàn)場。大約9點30分,我打某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95××5報警,和客服說我開著斯巴魯轎車,車牌號為魯V×××××,客服問我叫什么名字,對方的車牌號碼等情況,我就說駕駛員是陳某乙,把奇瑞的假牌照號報上。過了一會,我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大致內(nèi)容是一會有保險公司的勘察員出現(xiàn)場,一會跟你聯(lián)系。我把短信給陳某甲看了看,陳某甲按照短信所留的勘察員的電話,和那人聯(lián)系,說他老家來了個親戚出了個事故,他已經(jīng)到了現(xiàn)場,他幫忙給照相就行,打完電話后,陳某甲下車把事故照片拍好,然后我倆分別開著車到了上次那個維修點。陳某甲沒和我說保險公司賠了多少錢,也沒分給我錢。
    三、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陳某甲持鐵錘將魯V×××××號斯巴魯轎車中網(wǎng)、大燈等處毀壞,并指使被告人陳某乙于12月24日向保險公司報案。被告人陳某甲以他人名義進行現(xiàn)場查勘,其后又偽造了維修發(fā)票等理賠材料,向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申請8630元車輛損失保險金,被該公司識破拒賠。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㈠物證
    魯V×××××號斯巴魯轎車(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擊打被保險車輛造成的狀態(tài)。
    ㈡書證
    1.報案號碼為143750268791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證實,被保險人:陳某丙。車牌號碼:魯V×××××。報案時間:2014年12月24日17時13分。出險地點:山東省青島市市轄區(qū)開發(fā)區(qū)某某小區(qū)。出險原因:車對車碰撞。出險經(jīng)過:停放被刮,標的前部受損,現(xiàn)在停放地,有免賠,通知劉光138××××8362。駕駛員姓名:張某某。
    2.報案號碼為143750268791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實,魯V×××××號車維修費總金額為8630.0元。
    3.青島增值稅普通發(fā)票(NO.000××××8917)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偽造的青島某某公司金額為863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4.陳某丙的行駛證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提供的相關(guān)理賠材料。
    ㈢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陳某甲證實,2014年12月份,陳某乙給我聯(lián)系一個平度人買車,在確定了買賣關(guān)系以后,我覺得保險還沒有到期,想著再騙一次保,因為對方急著要交車,我又找不到合適的第三者車,就準備搞個單方事故。大約12月12日晚上,自己用錘子把中網(wǎng)、右大燈敲壞了,拍好了事故現(xiàn)場照片,聯(lián)系陳某乙讓他報案,結(jié)果沒聯(lián)系上。到了12月22日我提前聯(lián)系好陳某乙,讓他在12月24日下午再給我報一次單方事故。到了12月24日下午五點多,陳某乙給我來電話說已經(jīng)報案,保險公司回了短信,勘察員是程某某,電話189××××8186,讓我立即聯(lián)系,我立即給程某某去電話說我老家來了個親戚出了個事故,他聯(lián)系我,我已經(jīng)到了現(xiàn)場,你要是忙不過來就不用過來了,我相機也都帶來了,他就同意了。出事故的第二天,我打電話給他說我親戚的事故我替你搞完吧,你把你的工號給我吧,他就把工號告訴了我,我就抽空將事故照片上傳,做好定損信息,提交省公司審核通過。我知道理賠還需要維修發(fā)票、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等書面材料,我就著手準備造假材料,我就和上次做假發(fā)票小廣告電話進行聯(lián)系,把理賠資料里面找的青島某某公司的信息以及我的開票單位和車牌號,開票金額電話告訴了他,兩天后他將一張假發(fā)票給了我,我付給他二百元錢。我將假發(fā)票、我父親的建設(shè)銀行賬號一并寄給某某公司濰坊分公司,這次騙保申請理賠金額為8630元。又過了大約一個周,我從理賠系統(tǒng)中看到這起案子一直未結(jié)案,沒有賠付,我就不放心了,后來聽說維修店濰坊這面有來調(diào)查的,我就打電話給濰坊公司,他們說已到當?shù)毓矆蟀,也不告訴我具體情況,我就害怕了,經(jīng)過思想斗爭,決定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2.被告人陳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份,陳某甲給我打電話說已經(jīng)將斯巴魯車賣給我介紹的平度的車販子,對方急著要交車,他還想再騙保一次,因為急了找不到合適的第三者車,準備自己把斯巴魯前面損壞。到了12月22日下午,他就給我打電話說他準備好了,讓我在12月24日下午再給他報一起單方事故,說斯巴魯轎車停在小區(qū)里,被別的車給撞了,撞在車前側(cè)。到了12月24日下午五點多,我打電話給某某保險公司服務(wù)電話95××5報警,和客服說我的車牌號為魯V×××××斯巴魯停在黃島區(qū)鳳凰園小區(qū)里被別的車給撞了,客服問我誰開車停下的,我就說是我老婆張萍開車停下的,又問我被撞了什么地方,我說是車的前側(cè)。一會我手機來了短信,還是原先的內(nèi)容,我沒仔細看就轉(zhuǎn)發(fā)給了陳某甲,并打電話告訴了他,陳某甲怎么處理的我就不知道了。到了2015年4月26日,陳某甲給打我電話,說騙保的事被公安局發(fā)現(xiàn)了,他要回昌邑公安局自首,問我去不去,我同意了。昨天他說被取保了,我就不是很害怕了,今天就來投案了。
    上述事實,還有如下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㈠書證
    1.本地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jié)果證實,被告人陳某甲的身份情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陳某乙的身份情況。
    3.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稅務(wù)登記證(復印件)證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機構(gòu)類型企業(yè)非法人,負責人郭超,地址濰坊高新區(qū)一號次干道東二號次干道北。
    4.郭某某的身份證證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負責人郭某某的身份情況。
    5.某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單(復印件)證實,2014年1月18日,陳某丙在該公司為魯V×××××號轎車投保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被保險人陳某丙。
    6.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證實,客戶名稱為陳某丙,卡號為62×××32的賬戶,于2015年3月9日向陳某甲的62284002404****7611賬戶轉(zhuǎn)賬支取70000元。
    7.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穗卡明細對賬單證實,姓名為陳某甲的62284002404****7611賬戶,2015年3月9日轉(zhuǎn)存70000元。
    8.青島某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該公司經(jīng)調(diào)取維修系統(tǒng),未發(fā)現(xiàn)魯V×××××斯巴魯轎車在該公司的維修記錄,2014.5.15進廠2015.01.12出廠的三次維修結(jié)算單不是該公司出具。開具日期為2014年6月5日(發(fā)票號碼000××××8904)、2014年11月12日(發(fā)票號碼000××××8912)、2015年1月12日(發(fā)票號碼000××××8917)的增值稅維修發(fā)票均非該公司出具。
    9.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某大隊出具的證明和查詢結(jié)果證實,該局經(jīng)調(diào)取接處警記錄,未發(fā)現(xiàn)在2014年5月14日,該轄區(qū)某某路附近發(fā)生魯V×××××斯巴魯轎車與魯B×××××奔馳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報警記錄和出警記錄。經(jīng)查詢該大隊事故處理檔案,該大隊未在2014年5月14日出具在某某區(qū)某某路附近發(fā)生的魯V×××××斯巴魯轎車與魯B×××××奔馳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10.昌邑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出具的五份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陳某甲供述的為其偽造發(fā)票、事故認定書和魯B×××××、魯B×××××車牌的人,多方查找未果。該案系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邑營業(yè)部工作人員齊某于2015年3月30日報至該局,該局于2015年4月5日立案偵查,陳某甲、陳某乙分別于2015年4月28日、4月29日到該局經(jīng)偵大隊投案自首,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11.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實,2015年4月28日,昌邑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從陳某甲處扣押人民幣77210元,發(fā)還給被害單位。
    12.山東省青島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書載明,被告人陳某乙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6月26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㈡證人證言
    1.證人齊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職工)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對賠付案例進行質(zhì)檢,發(fā)現(xiàn)某某公司的一起賠付案件有許多疑點,所以和某某公司一起研究了這起案例。經(jīng)過調(diào)取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入保檔案及車輛報案現(xiàn)場勘驗情況,確實存在著騙取保險金的嫌疑,具體情況是這樣的:投保人叫陳某丙,家住昌邑市某某路某某小區(qū),在其名下有一輛車牌號“魯V×××××”斯巴魯轎車,2014年1月20日在我們某某公司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該車在青島市區(qū)先后于2014年5月14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24日發(fā)生和其他車輛碰撞,發(fā)生事故后都已經(jīng)報到交警部門處理。我們某某公司青島支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勘驗過現(xiàn)場,前兩次經(jīng)過審核后,都已經(jīng)賠付,將賠付金7萬元打到被保險人陳某丙中國建設(shè)銀行個人賬戶里。但經(jīng)過我們質(zhì)檢,這三次事故入保車輛全部都損傷在同一個地方,并且每次報案人都是一個自稱姓陳的男子,每次駕駛?cè)硕疾煌ㄟ^電話錄音,該陳姓男子明顯說了假話,一次稱其妻子于某開車出的事故,另一次稱其妻子張萍開車出的事故,因此疑點很多,有重大詐騙嫌疑。第一次是2014年5月14日17時報警,稱入保的“魯V×××××”斯巴魯轎車在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警察學校門口掉頭時刮擦一輛停放的轎車,斯巴魯轎車前部受損,被碰的轎車的車牌號是“魯B×××××”的奔馳轎車,已經(jīng)報交警,某某保險公司青島支公司趙某出的勘驗現(xiàn)場,2014年9月29日,賠付款56460元打入投保人陳某丙中國建設(shè)銀行個人賬戶里。第二次是2014年10月20日9時許報警,稱入保的“魯V×××××”斯巴魯轎車在青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追尾一輛車牌號魯B×××××的奇瑞轎車,斯巴魯轎車前部受損,已經(jīng)報警,某某保險公司青島支公司袁盛武出的勘驗現(xiàn)場,2014年12月2日,賠付款20750元打入投保人陳某丙中國建設(shè)銀行個人賬戶里。第三次是2014年12月14日17時報警,稱在青島市黃島區(qū)某某小區(qū)停放時被刮,斯巴魯轎車前部受損,某某保險公司青島支公司劉光出的勘驗現(xiàn)場,經(jīng)審核,需要賠付8630元,但現(xiàn)在沒有賠付。第一次報警電話是136××××9655,是一名自稱姓陳男子報警,聲稱駕駛?cè)耸瞧淦拮佑谀;第二次報警人和駕駛員都是陳某乙,電話136××××9655;第三次報警人也是自稱姓陳的人,聲稱駕駛?cè)耸瞧淦拮訌埬衬,電?50××××7711。
    2.證人陳某丙(被告人陳某甲之父)的證言證實,2011年的時候,我兒子從濰坊二手車交易市場購買這兩二手的斯巴魯轎車,具體花了多少錢不清楚,這輛車過戶在我名下,車牌號魯V×××××。因為是新車,兩年審車一次,2011年也沒交保險,到了2012年初要審車了,我到車管所檢測線附近找個代辦年審的,我和他講好價錢,多收代辦無保險通過費200元,他把相關(guān)手續(xù)證件拿過去以后,替我把車年審了,我給了他350元,我就開走了。2014年1月份,我兒子陳某甲讓我到昌邑的某某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我說平時也不會出什么事,交那么多保險費干什么,他說過了年想把車開到青島賣了,沒有商業(yè)險不行,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到昌邑的某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共計花了4000多元,過了年他就把車開到青島去了。大約2014年12月份左右,陳某甲給我打電話,說斯巴魯轎車已經(jīng)賣了,需要我到濰坊車管所過戶。購買我車的是一個30多歲的男子,青島人,過完戶之后我就回家了。我開著的時候,從未出過交通事故,所以保險公司沒有賠付過。多年前,我在某某建設(shè)銀行開過一個工資賬戶,原先一直自己使用,2014年春節(jié)的時候,陳某甲開車去青島時,把這張銀行卡也一起要去了。2015年春節(jié),陳某甲回家過年,把我的銀行卡給我捎回來了,交給了我。2015年3月9日那天,陳某甲打電話,讓我把銀行卡里的7萬元錢匯給他,并讓我記下他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62×××11,我并不知道我銀行卡里有錢。就問他,他說有錢,我也沒問,到某某建設(shè)銀行查了查,確實我卡里有7萬元,我將這7萬元匯到陳某甲提供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
    ㈢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陳某甲證實,魯V×××××斯巴魯轎車是年我和我爸從濰坊買的二手事故車,當時有第三者險、車損險、交強險。2011年,我把怕花錢沒入,到了2012年我把告訴我找了個代辦年審的審了車,也沒入,2013年不用審車,也沒入,到了2014年1月份,我就想用我爸“魯V×××××”斯巴魯轎車制造假現(xiàn)場,從中騙取保險賠付金,因為我對某某公司的理賠程序比較了解,異地險查勘比較松,就讓他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去投保,他覺得花錢太多,我就告訴他過了年想把車開到青島賣了,沒有商業(yè)險不好賣,他才同意,按照我的要求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交納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三次騙保沒給陳某乙什么好處,就是第二次利用騙保給他把車的后保險杠修了。趙某、曲某、程某某對我騙保行為不知情,我一開始就隱瞞真相,他們雖然覺得不符合公司規(guī)定,但礙于情面,也就允許我這樣做了,但確是不知情。我父親陳某丙也不知道我騙保的事。2014年3月9日,我給我父親陳某丙打電話說,你的建行卡過年時我把它放到你寫字臺抽屜里,你把它找出來,我上面有錢,你提出7萬元錢轉(zhuǎn)給我,我也告訴了他我的農(nóng)行卡卡號:62×××11,他當天就把錢轉(zhuǎn)到我的農(nóng)行卡上,我一直沒敢動。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評判如下: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所提陳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等辯護意見,并建議本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經(jīng)查,與案件事實相符,故本院對該辯護意見與量刑意見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乙的辯護人所提陳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社會危害小、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等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案件事實相符,故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乙的辯護人所提對陳某乙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量刑意見。經(jīng)查,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既遂數(shù)額77210元,接近本罪“數(shù)額巨大”標準,即使考慮到自首、從犯等情節(jié),仍不足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但可從輕處罰。故本院對該量刑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之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予刑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甲利用其熟知理賠流程而謀劃犯罪、提出犯意、指揮制造保險事故、準備理賠材料、獲取絕大部分賠償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乙配合被告人陳某甲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報案、獲得少量經(jīng)濟利益,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第三起犯罪事實,二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該項犯罪事實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鑒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陳某乙還系從犯,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業(yè)已挽回,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明毅華
    審 判 員  董恩科
    人民陪審員  韓鳳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郝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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