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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招刑初字第229號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招刑初字第229號
    公訴機關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父親),1944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母親),194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列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劉彩菊,招遠市開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系被害人王某丁長女),2005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辛莊鎮(zhèn)西北村xxx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戊(系被害人王某丁次女),2010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兒童,住址同上。
    上列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已(系被害人王某丁妻子),1975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庚(系被害人王某丁父親),1946年7月31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列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丁母親),1950年3月9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招遠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曹某某(系被告人黃某某妻子),1984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系魯FG9XXX號肇事車輛車主),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qū)桐林路XX號5樓。組織機構代碼:692030XX-X。
    負責人鄧建軍,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山基,該公司法律顧問。
    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招檢公訴刑訴[2015]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又以要求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高成娥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的訴訟代理人劉彩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乙、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山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延期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魯FG9XXX號重型貨車行駛至招遠市國大路與膜天路路口左轉彎時,與對行的王某乙駕駛的魯FJG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乙及摩托車乘坐人王某丁死亡,被告人黃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要求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79977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要求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59876元。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同意依法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辯稱,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依法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依法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魯FG9XXX號重型貨車沿招遠市國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膜天路路口向北轉彎時,與對行的王某乙駕駛的魯FJG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乙及摩托車乘坐人王某丁死亡。經法醫(yī)鑒定,王某乙系因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王某丁系因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某某駕駛車輛不按規(guī)定讓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乙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無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檢驗、未戴安全頭盔,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丁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系魯FG9XXX號重型大貨車車主,被告人黃某某系其雇傭駕駛員。該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包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時仍在有效保險期內。
    又查明,該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37640元、喪葬費23193元、被撫養(yǎng)人宋某甲生活費元21232元、車輛損失1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及交通費共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4065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121元、死亡賠償金237640元、喪葬費23193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1468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誤工費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73422元。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已各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
    審理中,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達成調解協(xié)議,除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數額外,由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含已付2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另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賠償外,其自愿再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含已付2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劉某某證實,2015年3月11日傍晚5時許,王某乙駕駛摩托車載王某丁從招遠市阜山鎮(zhèn)萬家村沿國大路由東向西行駛回辛莊。
    (2)宋某乙證實,2015年3月11日,其兒子王某丁發(fā)生交通事故,其全權處理該事故的有關事宜。
    (3)王某辛證實,2015年3月11日,其弟弟王某乙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2、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警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本案系被告人黃某某于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報警。
    (2)被告人黃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其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被告人黃某某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實其肇事時具有駕駛肇事車輛資格。
    (4)前科查詢,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5)魯FG9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肇事車輛魯FG9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徐某某,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7月。
    (6)魯FG9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證實該車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均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有效期至2015年7月17日。
    (7)被害人王某乙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其本人身份及其家庭成員情況,其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8)魯FJGXXX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該二輪摩托車檢驗有效期至2010年10月,案發(fā)時不具有上路行駛資格。
    (9)王某丁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證實其本人身份及其家庭成員情況。
    (10)辦案情況說明,證實案發(fā)當日,民警到達現(xiàn)場時,被告人黃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調查。
    3、鑒定意見:
    (1)招遠市公安局乙醇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黃某某、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血液中均未檢出乙醇成分。
    (2)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王某丁系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王某乙系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魯FG9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制動性能合格。
    (4)山東交通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魯FG9XXX蓬翔牌重型自卸貨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30-45km/h,魯FJGXXX豪爵牌二輪摩托車事故前的行駛速度約為74km/h,其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無法計算。
    (5)招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讓行的違法行為比王某乙駕車未確保安全、無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檢驗、未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所起作用大,過錯程度嚴重,確定黃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乙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丁不承擔事故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相關照片,證實肇事現(xiàn)場情況。
    5、被告人黃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并與其他證據相吻合。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作案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該事故中,根據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以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80%為宜。該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84065元,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48438元;其余損失235627元,由人壽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80%即188502元,綜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共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36940元。該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73422元,應由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62682元;其余損失310740元,由人壽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80%即248592元,綜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共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311274元。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多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含已付20000元),自愿多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含已付20000元),本院予以認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要求賠償超額部分,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3694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311274元。
    三、被告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含已付20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含已付20000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宋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蓉
    人民陪審員  滕敬遠
    人民陪審員  孫竹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舒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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