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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棲刑初字第151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棲刑初字第151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農(nóng)民,:山東省棲霞市觀里鎮(zhèn)觀里村。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翟濤,山東苑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公刑訴(2015)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初犯,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謝某與葛某、衣某夫婦因經(jīng)濟糾紛產(chǎn)生矛盾,2014年10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謝某攜帶菜刀、錘子等工具來到葛某家中,見到衣某后遂要求還錢,衣某表示拒絕,謝某便持錘子和菜刀擊打衣某頭部、背部等部位,葛某聞訊趕來后,雙方發(fā)生廝打,謝某將葛某左臂打傷,被告人謝某受傷并被現(xiàn)場群眾制服。2014年12月18日經(jīng)棲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葛某左上肢損傷屬輕傷二級,衣某頭部損傷屬輕傷一級,左背部損傷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謝某賠償了被害人葛某、衣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因民事糾紛處理不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一處輕傷二級,另一人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正當,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寶華
    人民陪審員  范永春
    人民陪審員  林紅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姜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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