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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煙芝刑初字第258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煙芝刑初字第258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艾某,無固定職業(yè)。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未刑訴(2015)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艾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麗梅,被告人艾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艾某在煙臺市芝罘區(qū)文化宮西街凱歌便利店內(nèi)遇到羅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害人王某,因王拒絕告知羅的下落而對其進行毆打,并強行將被害人王某帶至芝罘區(qū)錦繡新天地魁文路508號16號樓內(nèi)905號房間內(nèi)拘禁。當日6時許,被告人艾某持刀,并令被害人王某帶路,找到了羅某的住處,后被害人王某脫離了被告人艾某的控制。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左眼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艾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艾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艾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孫某、羅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及照片,(芝)公(刑)鑒(傷)字(2014)50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門診病歷,諒解書及收條,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艾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持刀,且具有毆打情節(jié),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艾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 文 娟
    人民陪審員 徐 桂 萍
    人民陪審員 陳 傳 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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