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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單刑初字第181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單刑初字第181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成武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成武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9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成武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成武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9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2015年4月15日被廣州鐵路公安處廣州客技站派出所抓獲,同日至4月23日羈押于廣州公安處看守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9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芹、王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于2015年春節(jié)過后,三人預(yù)謀以找人代還信用卡的方法詐騙他人錢財。同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手機陌陌上找到信用卡代還人單某某,以還1萬元付200元手續(xù)費的方法,讓其幫忙代還信用卡。同年3月1日下午4時許,陳某某駕車將胡某某送到單縣公安局對過單某某的手機店,胡某某交給單某某一張梁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副卡,在單某某為其代還49950元后,廖某某在該信用卡主卡上將這筆錢刷走。贓款被三人分肥。公訴機關(guān)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的供述,證人單某某、謝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及明細,胡某某的通話詳單,交易記錄查詢,刑事照片,抓獲證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調(diào)解協(xié)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預(yù)謀以找人代還信用卡的方法詐騙錢財。同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手機陌陌上找到信用卡代還人單某某,以還10000元付200元手續(xù)費的方法,讓單某某幫忙代還信用卡。同年3月1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車將被告人胡某某送到單縣公安局對面單某某的手機店。被告人胡某某交給單某某一張實名為陳某某的銀行卡(銀行卡內(nèi)有現(xiàn)金800元),讓單某某代還50000元。單某某代還后,迅速將該款取出,三被告人詐騙未果,并支付了1000元的手續(xù)費。下午約4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交給單某某一張實名為梁某某(被告人廖某某的妻子)的信用卡副卡,為防止單某某將款取出,該副卡最高消費額度被更改為5000元。同月2日,在單某某代還49950元后,被告人廖某某接收到銀行短信提示,遂撥打銀行電話掛失該信用卡副卡,后在POS機上持該信用卡主卡將49950元刷走,贓款被三人分肥。案發(fā)后,三被告人退賠被害人單某某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被害人對三被告人的行為諒解。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社區(qū)矯正辦法》的規(guī)定,本院委托成武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的家庭和社會關(guān)系、一貫表現(xiàn)、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等進行調(diào)查了解,委托深圳市龍崗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庭和社會關(guān)系、一貫表現(xiàn)、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等進行調(diào)查了解。成武縣司法局于2015年10月8日對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出具了調(diào)查評估表、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對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所在村委會具備監(jiān)管條件。深圳市龍崗區(qū)司法局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同意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接受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物證
    中信銀行銀行卡一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銀行卡二張,證實三被告人為實施詐騙所使用的信用卡。
    (二)書證
    1、扣押清單,證實從單某某處扣押的胡某某提供的中信銀行銀行卡一張。
    2、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及借記卡資料查詢,證實戶名為單某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信息,2015年3月2日,轉(zhuǎn)賬49950元。
    3、信用卡賬單明細查詢,證實實名為陳某某的信用卡在2015年3月1日被還款50800元,同日消費50800元。
    4、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確認表、廖某某的身份證信息、廖某某的照片、廖某某的主卡交易信息,證實廖某某與梁某某為同賬戶主副卡,賬單合并。2015年3月2日,該信用卡直接扣賬繳款49950元,支付掛失費40元。
    5、話費清單,證實三被告人通話聯(lián)系的情況。
    6、交易記錄查詢,證實單某某的銀行卡于2015年3月1日向陳某某的銀行卡轉(zhuǎn)款50000元,于2015年3月2日向梁某某的銀行卡轉(zhuǎn)款49950元。
    7、胡某某設(shè)名為博涉的手機陌陌,證實在手機陌陌上,胡某某和單某某交流,單某某談到代還信用卡10000元費用200元,單某某告知胡某某自己的手機號碼。
    8、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5年3月18日,單縣公安局民警在菏澤市人民路將胡某某抓獲;2015年5月7日,陳某某以投案的方式到案。
    9、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證、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呈請寄押報告書、呈請解除寄押報告書,證實2015年4月15日,在逃的廖某某在廣州被廣州鐵路公安處廣州客技站派出所抓獲,同日至4月23日羈押于廣州公安處看守所。
    10、調(diào)解協(xié)議及對被害人單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三被告人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對三被告人的行為諒解。
    1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的出生日期及戶籍地址。
    12、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三被告人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三)辨認筆錄,證實單某某從十張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認出4號照片中的胡某某是實施詐騙的人。被告人胡某某從十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2號照片上的人是被告人陳某某,從十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2號照片上的人是被告人廖某某。
    (四)刑事照片,證實胡某某在手機陌陌上設(shè)立陌陌號并以博涉的名字登陸。
    (五)被害人單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辦理POS機,綁定手機銀行,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其在手機陌陌上發(fā)布:刷卡、套現(xiàn)、代還。有些人的信用卡消費了,到期要把消費的錢還上,他們沒有那么多錢,其代替還上,還上后再拿他們提供的信用卡在POS上刷出代還的錢,每代還10000元收費200元。2015年2月26日16時11分,有一個人通過陌陌給其聯(lián)系,讓其代還,其給了他手機號碼。2015年3月1日下午2時,這個人給其打電話,說他有一個卡需要還款。他到公安局對面的手機店找到其,給其一個實名為陳某某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信用卡,其查了信用卡余額800元,這個人說讓其代還50000元。其用手機銀行向?qū)嵜麨殛惸衬车男庞每ㄞD(zhuǎn)賬50000元,接著用謝某某的POS機將卡內(nèi)的50800元刷出。當日下午4、5點鐘,這個人來拿陳某某的信用卡,其又向他要了200元錢。他說幫同事將信用卡帶來讓其代還,給其一個實名為梁某某的中信銀行信用卡。2015年3月2日,其用手機銀行向此信用卡轉(zhuǎn)賬50元,之后其將50元用POS機刷出。其確認此卡能使用,接著用手機銀行向此信用卡轉(zhuǎn)賬49950元。轉(zhuǎn)款后,其拿著此信用卡從POS機上刷卡,沒刷出錢,再打這個男子的手機,一直關(guān)機,發(fā)現(xiàn)被騙。
    (六)證人謝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3月1日下午2點多鐘,其朋友單某某到其門市,說使用其POS機。一會,來了一個中年男子,他給單某某一張信用卡,讓單某某代還。該男子走后,單某某用其POS機辦理了業(yè)務(wù)。當日下午4、5點鐘,該男子來找單某某拿卡,又給單某某一張姓名為梁某某的中信銀行的信用卡,讓單某某代還。2015年3月2日下午,單某某到其手機店,用其POS機刷信用卡,刷不出錢,單某某說找她代還的人騙了她49950元。
    (七)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供認三人預(yù)謀通過信用卡代還業(yè)務(wù)騙錢。胡某某在手機陌陌上發(fā)現(xiàn)一個代還的人,通過聊天,獲得聯(lián)系電話。陳某某在成武專門購買了一個手機號,胡某某用此手機號碼和辦理代還業(yè)務(wù)的人聯(lián)系。2015年3月1日下午,陳某某開車拉著胡某某來到單縣公安機對面的手機店見到辦理代還業(yè)務(wù)的女子,胡某某給這名女子姓名為陳某某的信用卡。該女子將代還款50000元轉(zhuǎn)賬后,接著取出,詐騙未成,還支付了1000元的費用。陳某某手中有廖某某妻子梁某某的中信銀行的信用卡副卡,陳某某讓廖某某將信用卡的消費額度降低為5000元。當日下午,胡某某再次找這名女子,將陳某某的信用卡取走,將梁某某的信用卡副卡交給這名女子,讓她代還50000元。這名女子于次日代還49950元后,廖某某將此卡掛失,利用POS機使用廖某某的主卡將49950元取出。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辯論,對相互印證且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通過讓被害人代還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詐騙錢財,數(shù)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共同預(yù)謀,分工合作,均系主犯。被告人陳某某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結(jié)合司法行政機關(guān)對三被告人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孟 荔
    人民陪審員 劉 巖
    人民陪審員 趙鳳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高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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