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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濱刑初字第353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濱刑初字第353號
    公訴機關(guān)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信某,無固定職業(yè)。2003年8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5月15日因犯詐騙罪被淄博市淄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4年4月14日因犯詐騙罪被濟南市濟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5年3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濱區(qū)檢公刑訴(2015)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信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孟某、馬某、被告人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間,被告人信某在集市上謊稱購買被害人董某甲、李某甲、孟某、沙某、王某甲、蘇某、劉某、段某、于某、李某乙、王某乙、朱某、張某、馬某出售的物品,編造借用被害人的電動車?yán)娣鄣仁掠,?4名被害人的14輛電動車騙走,價值18619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和宣讀了被告人信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甲、李某甲、孟某、沙某、王某甲、蘇某、劉某、段某、于某、李某乙、王某乙、朱某、張某、馬某的陳述、辨認(rèn)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收據(jù)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8619元,數(shù)額較大,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信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幅度內(nèi)量刑。
    被告人信某對公訴機關(guān)的上述指控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5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渤海三路郭集村大集,謊稱購買董某甲的菠菜,以借用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董某甲一輛價值3420元的銀灰色黃淮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2、2015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開發(fā)區(qū)里則辦事處里則大集,謊稱購買李某甲的蔬菜,以借用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李某甲一輛價值2560元的藍色塔蘭奇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3、2015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濱北辦事處游李村大集,謊稱購買孟某的蝦醬,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孟某一輛2340元的綠色金鴿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4、2015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七路渤海十路,謊稱是環(huán)衛(wèi)處職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回家拿錢購買建材為由,將沙某一輛價值2700元的銀色寶島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5、2015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濱北辦事處寨子村大集,謊稱賣給王某甲香煙,以借用電動三輪車回家拿煙為由,將王某甲一輛價值1840元的藍色英爵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6、2015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沾化區(qū)下洼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蘇某的蔬菜,以借用三輪車?yán)娣蹫橛桑瑢⑻K某一輛價值2960元的銀白色福田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7、2015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陽信縣翟王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劉某的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接母親為由,將劉某一輛綠色的福田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8、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惠民縣大年陳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段某的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段某一輛紅色的巨明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9、2015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無棣縣車王鎮(zhèn)五營社區(qū)大集,謊稱購買于某的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于某的一輛白色雙龍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10、2015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李某乙的雞蛋,以借用電動三輪車拿鑰匙為由,將李某乙一輛銀白色的奧斯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11、2015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流鐘村大集,謊稱購買王某乙的煙葉,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王某乙一輛價值2799元的白色順風(fēng)鳥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12、2015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惠民縣胡集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朱某的雞蛋,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桑瑢⒅炷骋惠v淺藍色的奧菲斯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13、2015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無棣縣水灣鎮(zhèn)大集,謊稱購買張某的蔬菜,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桑瑢埬骋惠v藍色的軍工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14、2015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信某在濱州市無棣縣馮鋪社區(qū)大集,謊稱購買馬某的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馬某一輛淺綠色的鴻鴿牌電動三輪車騙走后賣掉。
    綜上,被告人信某詐騙作案14次,價值18619元。
    另查明,被害人董某甲出生于1945年3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出生于1933年9月29日;被害人蘇某出生于1936年5月15日;被害人王某乙出生于1937年1月16日;被害人朱某出生于1941年2月10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所證實:
    1、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董某甲(1945年3月27日出生)陳述,2015年3月27日中午,其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渤海三路郭集村大集上賣菠菜,一名男子說購買其全部菠菜,要求其開著電動三輪車將菜送到路口,卸下菜后,這名男子說借用三輪車?yán)瓗状娣郏髮④囬_走未送回。
    (2)被害人李某甲陳述,2015年4月13日中午,其在濱州市開發(fā)區(qū)里則辦事處里則大集上賣青菜,一名男子說他在工地管食堂,購買其全部青菜,并說借用其藍色的塔蘭奇牌電動三輪車?yán)娣,后將三輪車開走未送回。
    (3)被害人孟某陳述,2015年4月29日上午,其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濱北辦事處游李村大集上賣蝦醬,一名中年男子稱購買一桶蝦醬,要求其送到村西頭,這名男子說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淮娣,后將車開走未送回。被騙走的三輪車是一輛綠色的金鴿牌電動三輪車。
    (4)被害人沙某陳述,2015年5月11日下午,其在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七路渤海十路打掃衛(wèi)生時,一男子稱是環(huán)衛(wèi)處職工,說借用電動三輪車購買建材,其一同到建材店后,該男子又以回家拿錢為由,將其一輛銀色寶島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5)被害人王某甲(1933年9月29日出生)陳述,2015年5月12日上午,其在濱州市濱城區(qū)濱北辦事處寨子村趕大集,一男子稱有十多條香煙可以便宜賣給其,并以借用電動三輪車回家拿煙為由,將其的一輛藍色英爵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6)被害人蘇某(1936年5月15日出生)陳述,2015年3月28日上午,其在濱州市沾化區(qū)下洼鎮(zhèn)大集上賣蔬菜,一名男子說他在工地上班,購買其全部青菜,以借用三輪車?yán)娣蹫橛桑瑢⑵涞囊惠v銀白色的福田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7)被害人劉某陳述,2015年4月7日中午,其在濱州市陽信縣翟王鎮(zhèn)大集上賣大蔥,一男子稱購買其全部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接母親為由,將其一輛綠色的福田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8)被害人段某陳述,2015年4月15日中午,其在濱州市惠民縣大年陳鎮(zhèn)大集賣大蔥,一男子稱購買其全部大蔥,其將大蔥送到一鎖門的人家,該男子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淮娣蹫橛桑瑢⑵湟惠v紅色的巨明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9)被害人于某陳述,2015年4月26日上午,其在濱州市無棣縣車王鎮(zhèn)五營社區(qū)大集上賣大蔥,一男子稱購買其全部大蔥,并要求其送到工地,卸下大蔥后,該男子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其一輛白色的雙龍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10)被害人李某乙陳述,2015年4月28日上午,其在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大集上賣雞蛋,一40歲左右的男子稱購買10斤雞蛋,以借用電動三輪車回家拿鑰匙為由,將其一輛銀白色的奧斯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11)被害人王某乙(1937年1月16日出生)陳述,2015年4月29日中午,其在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流鐘村大集上賣煙葉,一男子稱購買20斤煙葉,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其一輛白色的順風(fēng)鳥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12)被害人朱某(1941年2月10日出生)陳述,2015年5月10日上午,其在濱州市惠民縣胡集鎮(zhèn)大集上賣雞蛋,一名中年男子稱購買20斤雞蛋,并要求送到一家鎖門的大門口,后該男子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其一輛淺藍色的奧菲斯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13)被害人張某陳述,2015年5月14日上午,其亮在濱州市無棣縣水灣鎮(zhèn)大集賣蔬菜,一40來歲陌生男子稱購買其全部蔬菜,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其一輛藍色的軍工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14)被害人馬某陳述,2015年5月14日中午,其在濱州市無棣縣馮鋪社區(qū)大集上賣大蔥,一男子稱購買其全部大蔥,以借用電動三輪車?yán)娣蹫橛,將其一輛淺綠色的鴻鴿牌電動三輪車騙走。
    2、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信某辨認(rèn)作案地點;被害人沙某辨認(rèn)被告人信某。
    3、書證
    (1)購車發(fā)票11張、保修單1張,證實被害人董某乙、李某甲、孟某、沙某、王某甲、蘇某、段某、于某、李某乙、王某乙、朱某、馬某被騙車輛的價格。
    (2)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信某的前科情況。
    4、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證實被盜三輪電動車的價格。
    5、破案經(jīng)過,載明被告人信某的到案情況。
    6、辦案說明,載明因劉某、段某、于某、李某乙、朱某、張某、馬某未能提供被騙三輪車的型號,濱城區(qū)物價局無法鑒定。
    7、被告人信某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予以供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rèn)。被告人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信某多次詐騙且詐騙老年人的財物,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信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請求對被告人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幅度內(nèi)量刑的意見偏輕,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信某退賠被害人18619元(其中董某3420元、李某2560元、孟某2340元、沙某2700元、王某甲1840元、蘇某2960元、王某乙27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石紅俊
    人民陪審員  王萬峰
    人民陪審員  呂榮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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