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河刑初字第240號

    ——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河刑初字第240號
    公訴機關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該公安分局取保候?qū)彛?015年9月8日被該公安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河檢公刑訴(2015)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豐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2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魯EXXXXX號小型面包車,沿東營港海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海濱路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28.55mg/100ml。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并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至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東營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鑒定報告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期間取保候?qū)彽,刑期終止日順延。罰金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韓安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蓋璐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临泽县| 虎林市| 理塘县| 博爱县| 长武县| 广东省| 资中县| 大宁县| 福海县| 永定县| 咸丰县| 临桂县| 澎湖县| 保靖县| 天等县| 平定县| 凉城县| 郴州市| 航空| 瑞安市| 巴林左旗| 宣恩县| 中江县| 奈曼旗| 双鸭山市| 平山县| 桑植县| 博客| 平利县| 阿拉尔市| 新宾| 天门市| SHOW| 玉林市| 尼勒克县| 吉隆县| 白山市| 政和县| 辛集市| 韶关市| 广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