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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濟陽刑初字第162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濟陽刑初字第16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濟陽縣,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9月1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到濟陽縣林業(yè)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用他人將回河鎮(zhèn)南陳工業(yè)園西墻外南北路兩側的一宗樹木采伐。2015年2月11日,經(jīng)濟陽縣林業(yè)局測量,王某某濫伐林木總蓄積為26.7114立方米。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濫伐林木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未提出異議和辯解。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栽種在回河鎮(zhèn)南陳工業(yè)園西邊南北路上的七八十棵柳樹、楊樹賣于同村村民王某甲,后王某甲將該樹木進行了采伐。2015年2月11日,經(jīng)濟陽縣林業(yè)局測量,王某某濫伐林木總蓄積為26.7114立方米。
    2015年1月29日,濟陽縣回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某濫伐林木的事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況,犯罪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口頭傳喚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
    3、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濫伐林木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濫伐的林木位置、樹木殘留根部的照片等情況。
    4、濟陽縣林業(yè)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其濫伐的林木楊樹40株、柳樹41株,總蓄積為26.7114立方米。
    5、濟陽縣回河派出所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轄區(qū)內(nèi)五違法違紀現(xiàn)象,表現(xiàn)一般。
    6、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王某某將其位于回河鎮(zhèn)南陳工業(yè)園巴頓化肥廠西側的南北向土路兩側的樹木賣給了他們,王某某告訴了樹木的四界,大約是八九十棵樹,最后以2.7萬元的價格談妥價錢。隨后讓垛石鎮(zhèn)馮家村的馮佳信等人把樹砍了。其沒有林業(yè)局頒發(fā)的采伐證,也不知道王某某是否有林業(yè)局頒發(fā)的采伐證。
    (2)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大約11、12月份,其受雇于王某甲伐別人的樹,樹的位置位于回河老棉廠西的南北向水渠西側南北向生產(chǎn)路的兩側,總共伐了大約有七八十棵樹。王某甲沒有辦理采伐證。
    (3)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將其位于回河工業(yè)園西側南北土路兩側種了十六七年的楊樹和柳樹賣給了王某甲,王某某和王某甲都沒有辦理林業(yè)局采伐證,也沒有通知村委會辦理。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4年11月份左右,其在沒有辦理采伐證的情況下,將樹木賣給了同村王某甲,后王某甲雇人將樹木砍了。那些樹既有柳樹也有楊樹,大約七八十棵左右,價值在兩萬七千元,樹在濟陽縣回河鎮(zhèn)南陳工業(yè)園西邊南北路的兩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其他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文文
    人民陪審員  高培華
    人民陪審員  王東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賀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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