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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贛民特字第2號

    ——江西省贛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贛民特字第2號
    申請人劉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蔡XX,江西章貢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法律援助,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申請人劉XX要求宣告陳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劉XX于2015年1月30日來院稱,其兒子陳XX于2014年7月12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公安機關證明陳XX不可能生存,因此向本院申請宣告陳XX已死亡。
    經(jīng)查:陳XX,男,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下落不明前住贛縣XX大道XX城XX棟XXX室。2014年7月12日晚19時許,陳衍X帶著其學徒工陳XX到贛縣楊仙大道櫻花酒店下面的河里游泳,陳XX在游泳中意外溺水,至今未浮出水面,雖經(jīng)申請人和有關部門打撈,未打撈到尸體。贛縣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出尋找陳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3個月,現(xiàn)已屆滿,陳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陳XX因意外溺水下落不明,雖經(jīng)申請人和有關部門打撈,未打撈到尸體,贛縣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直至本院在報刊公告查尋,仍下落不明,確應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請人劉XX作為陳XX的母親,現(xiàn)申請宣告陳XX死亡,符合法律規(guī)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應予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宣告陳XX死亡。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陳福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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