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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號
    原告:鄧某。
    被告:方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某與被告方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鄧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鄧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邱青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曹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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