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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泉刑初字第000119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8-6)



    (2015)泉刑初字第000119號
    公訴機關(guān)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阜陽市潁泉區(qū),無業(yè),住阜陽市潁泉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到阜陽市公安局泉潁派出所投案,當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次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br>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吳麗春、書記員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和被害人陳某等人在位于阜陽市潁泉區(qū)中市辦事處凡郢村的凡守甲家中吃飯,期間,陳某因瑣事與岳母呂某發(fā)生口角,二人對罵繼而相互廝打,后劉某用拳對陳某嘴部擊打并將陳某摔倒在地,致陳某右上中切牙、尖牙、左上中切牙折斷。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對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nèi)量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2時許,在阜陽市潁泉區(qū)中市辦事處凡郢村的呂某家,被告人劉某與陳某等人在呂某家中吃飯。期間,陳某因瑣事與其岳母呂某發(fā)生口角,辱罵呂某,劉某勸阻未果,遂上前用拳頭擊打陳某頭面部并將陳某摔倒在地,致陳某右上中切牙、尖牙、左上中切牙折斷。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于2015年11月17日主動到阜陽市公安局泉潁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陳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五萬元,取得陳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該案由陳某報案,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于2014年6月16日決定對本案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劉某1986年5月23日出生,在犯罪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4年1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到阜陽市公安局泉潁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4)前科查詢證明,被告人劉某無前科。
    (5)調(diào)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五萬元,取得陳某的諒解。
    2、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驗筆錄(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阜陽市潁泉區(qū)中市辦事處凡郢村呂某家中。
    3、鑒定意見
    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4)231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經(jīng)鑒定陳某右上中切牙、尖牙,左上中切牙牙齒折斷,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4、被害人陳某陳述
    2014年2月9日晚上,我和我媳婦凡某某一塊到凡郢我岳父凡守甲家,我岳父和劉某還有“嘎嘎”在喝酒,我也喝了不少酒,之后我岳母就講:“你別讓他們喝了,他們已經(jīng)喝了兩斤酒了”,我當時聽了這話認為是我岳母向著他們了,不向著我,我當時說話帶臟字了,我岳母聽了就不愿意,我倆抬了幾句,然后我岳母就拎著板凳朝我砸過來,砸在我的臉上,當時我也不知道劉某當時咋想的,他也上來打我。劉某用拳頭朝我臉上打,把我眼睛打腫了,牙齒打掉了。
    6、證人證言
    (1)證人凡某某證言,2014年2月8日晚上8點多,我跟陳某到俺爸凡守甲家接閨女,當時俺爸凡守甲、俺媽呂某、俺小弟的朋友劉某、“嘎嘎”在廚房里吃飯,陳某也坐下跟他們一起喝酒,大概過了兩個小時,他們還要喝,俺爸凡守甲說今天喝的都不少了,俺媽呂某說:“別喝了,凡某某來之前,他們已經(jīng)喝過兩斤了”,陳某就不愿意了,開始跟俺媽抬杠了,陳某說話帶臟字,俺媽說:“你說話帶臟字,你罵誰?”陳某坐在椅子上指著俺媽說我就罵你,然后俺媽跟陳某就對罵起來了,這時劉某、“嘎嘎”拉著陳某把他勸到了大門外面,陳某在大門外面還罵,俺媽聽見陳某還罵就到大門外面去了,我趕緊跑出去,等我跑到大門外面,看到劉某把陳某摔倒在地上,我把陳某扶起來時,我看見陳某的右臉腫了。第二天,我才看見陳某的牙掉了三顆。
    (2)證人凡守甲證言,2014年2月8日晚上,我兒子的三個同學(xué)劉某、凡金乙、王雨過來家里坐坐,我們四個人喝了將近兩斤白酒,我閨女凡某某和女婿陳某正好過來接他閨女,又都一塊坐下來吃點,陳某喝的大概有六七兩酒,還要酒喝,我和我家屬就說,喝的不少了,不喝了,陳某突然一拍桌子站起來,就開始罵起來了,我和我家屬都坐著沒有動,凡金乙和劉某都站起來勸,我家屬被陳某罵了生氣,用巴掌拳頭朝陳某的身上打了,沒有拿東西,當時情況亂,看不清打什么地方了,陳某撕著我家屬的衣服,把衣服扣子都撕爛了。陳某牙齒的傷當時我也不知道,是第二天早上的時候,我閨女對我說,陳某牙掉了。
    (3)證人呂某證言,當天晚上我兒子的三個同學(xué)劉某、嘎嘎、王雨到家里來,我丈夫凡守甲陪他們喝點酒,四個人喝了將近兩斤酒,我女婿陳某和閨女凡某某過來,陳某也坐桌喝酒,我丈夫又從屋子里面掂了兩瓶酒出來,他們快把酒喝完時,陳某和劉某在酒桌上打酒官司,陳某還讓拿酒,我不讓拿了,陳某坐著一拍桌子就罵:“我操”,我當時就生氣了,我也罵他了,他就和我對罵,劉某和嘎嘎看他那樣就站起來招呼他,拉著他出去,陳某不愿意,我生氣上去要打他,他拽住我的衣服,把我衣服扣子撕爛了,我朝他臉打了幾巴掌,陳某喝酒了站不穩(wěn),摔倒在地上。
    (4)證人凡金乙證言,我和陳某、劉某都是朋友關(guān)系。那天晚上我和劉某、王雨一塊到凡守甲家中吃飯,陳某和凡某某來到后,陳某也坐下一塊喝酒,我們又喝了一瓶多白酒,劉某勸陳某喝酒的時候,陳某不喝了,我們就勸他多喝點,凡守甲家屬呂某也勸他再喝點酒,陳某就說呂某偏心,說著罵著,呂某和陳某就吵了起來,當時我和凡守甲坐在屋子里面敘話,聽外面打起來了,我和凡守甲、凡某某就都出去了,原來是劉某和陳某打起來了,陳某和劉某打架時都是赤手空拳打的,具體打在什么地方由于天黑我沒有看清。我沒有看見陳某倒地,我沒有看見他嘴流血,也沒有看見他其他地方有傷。
    (5)證人徐某證言,那天晚上我都快睡覺了,凡某某過來還三輪車,我當時看凡某某哭了,問她咋回事,凡某某說他們一塊回娘家時,因為吃飯喝酒講岔了,陳某和她媽鬧矛盾了,陳某罵她媽了,還抓著她媽的衣服領(lǐng)子,還要踢她媽,她家來的親戚看不慣了,當時動手了,我們正說話時,陳某爸媽跟著也過來了,我當時看見陳某的眼睛腫了,受傷了。我和凡某某講話的時候,凡某某提到過陳某有一顆牙掉了,我和陳某講話的時候,陳某講話有點跑風,我也沒有上去仔細看。
    7、被告人劉某供述
    2014年2月8日晚上,我和凡金乙還有王雨一塊到俺嬸呂某家,和俺叔凡守甲一塊吃飯喝酒,我們四人喝了將近兩斤酒,都快結(jié)束時,凡守甲的女婿陳某和閨女凡某某都過來了,我們和陳某都坐一塊又喝點,俺叔又掂了兩瓶酒出來,這兩瓶又快喝完的時候,陳某的岳母呂某讓我們少喝點,讓陳某多喝點,就因為這事,陳某認為他岳母偏心,就出口罵他岳母呂某,呂某當時也很生氣,兩個人就罵起來了,我和凡某某都拉住陳某叫他走,陳某走到門口還是一直在罵呂某,呂某也追到門口罵,對罵中,陳某要動手打呂某,我當時一氣之下,看不過去就用拳頭朝陳某臉上打了兩拳。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guān)提供,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害人陳某對本案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結(jié)合本案具體情節(jié),和社區(qū)矯正機關(guān)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的意見,予以采納。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荃
    審 判 員  曹 潔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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