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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寧刑初字第471號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寧刑初字第471號
    公訴機關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曾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又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判刑罰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于2007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4年7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14年8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武,吉林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松寧檢刑訴(2014)4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泉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及其辯護人高武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31日10時許,被告人王XX與其鄰居華XX等人在寧江區(qū)新城鄉(xiāng)晨光村自家農(nóng)田地內(nèi)拆卸蔬菜大棚期間,因瑣事與幫助華XX拆卸大棚的張XX甲、張XX發(fā)生爭執(zhí),張XX甲將被告人王XX嘴角毆打出血后便離開現(xiàn)場,被告人王XX被其母親程XX拽回家中。隨后,被告人王XX打電話糾集李X、宋XX、“小!钡热耍ň谔樱{駛微型面包車并攜帶自制的扎槍、砍刀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王XX伙同李X、宋XX、“小海”等人再次與幫助華XX拆卸大棚的劉XX發(fā)生口角并毆打劉XX,幫助華XX拆卸大棚的被害人劉XX及張XX甲見狀便上前阻止被告人王XX等人,隨后,被告人王XX等人到面包車內(nèi)取來扎槍、砍刀毆打被害人劉XX等人,將被害人劉XX左小腿、頭部、左下腹部砍傷,被告人王XX左胳膊被打傷。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XX左小腿中段內(nèi)側(cè)瘢痕構(gòu)成輕微傷;枕部、顳部軟組織挫傷構(gòu)成輕微傷,被告人王XX左橈骨遠端骨皮質(zhì)欠連續(xù)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相關書證,認為被告人王XX的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辯護稱:本案起因是鄰里糾紛引發(fā),案發(fā)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希望法庭對被告人王XX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XX的親屬與被害人劉XX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王XX的親屬給付被害人劉XX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被害人劉XX對被告人王XX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X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王XX供述:2014年3月31日,我和我媽就往下撤我家大棚架子上的塑料,老華家拆大棚架子,幫老華家干活的一個男的說讓我們快點整塑料布,我們因此事吵吵起來了,他們幾個人就要打我,我跑到我家窗戶下(我家就在大地那。┠冒谚F鍬奔那些人去了,我媽把我抱住了,那些人當中的一個人上來就打我嘴一拳,我媽把我推到我家屋里把門鎖上了。我在我家屋里給我朋友李X打電話說“我被人打了,你來吧”,李X說用找?guī)讉人去嗎,我說你領“小!眮砭托小4蛲觌娫挵雮小時后,李X開一輛微型車拉著幾個人就來了。李X來時我媽已經(jīng)把門打開了,我就在門口站著呢,李X問我誰打我了,我說打我的那個人走了,這時老華家的一個女的就跟我說“可別打仗,你吃虧就吃我身上吧,你要是氣沒消就打我兩下子”,我說“那能打你嗎,打我的人打完就走了,連個道歉的話都沒有,那肯定不行”,旁邊幫老華家干活的有一個人就說“你啥意思,不行就打”,這時和李陽、“小!币黄饋淼膬蓚人就過去了,我就攔著說別打,對方的人就有拿著大棚卸下來的鋼筋打我攔著的那個人,我就用胳膊擋,打在我胳膊上了,那個人還打我我就跑了,那個人就追我,我就繞著大棚跑,李X等人就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了。等我繞回來的時候,我看見和李X一起來的一個人從李X微型車上往下扔砍刀和扎搶,然后李X等人就拿砍刀、扎搶和對方打。對方看見刀和扎搶就跑,李X他們就追,在追的過程中,我看見李X領來的一個人撿起一塊磚頭打?qū)Ψ剑蛟趯Ψ揭粋人的頭上了,這個人就倒地上了,李X領來的一個人拿砍刀就砍倒地上的這個人,這時李X捂著腦袋說出血了,不知道誰喊上車,我就說趕快上醫(yī)院吧,我就和李X上車走了。當時我媽、我對象及姓華的兩口子都在場。我左胳膊骨折了,是老華家找來干活的人用鋼筋打的,我左側(cè)身體都是皮外傷,我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李X一共領來五六個人,當時我沒打?qū)Ψ,我被追著跑了,后來我拿扎搶了,因為有一個人拿鋼筋還要打我,我就從地上拿起把扎搶。我當時打電話找李X的目的是想讓李X來跟我去找打我的那幾個人然后經(jīng)官,我讓李X領“小海”來我是怕找到那幾個人后打起來吃虧。
    庭審中供述:找李X的目的是想讓李X來幫我打仗的。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劉XX陳述:2014年3月31日早上7點多,我到我朋友老丈人家大棚幫拆大棚架子,當時還有六七個人一起干活,大約10點多,我們這邊有一個人讓拆塑料的那家人把拆下來的塑料往旁邊挪挪,那家的男的好像就罵了一句,倆人就吵起來了,我就抬大棚架子走了,又返回來的時候那個男的(王XX)就回他家屋里了。過了幾十分鐘后,那個男的領一幫人就到拆大棚架子的地方,當時劉小子(劉XX)正好離他們近,他們就罵劉小子,劉小子也罵他們了,那個男的和他領來的一幫人就上來打劉小子,把劉小子打倒了,我和張XX拿著大棚上的鋼管朝那幫人沖過去,那些人看我倆拿鐵棒子沖過去就開始跑,我把我手中的鐵棒子撇出去打他們,打到對方一個人的后背了,不知道傷啥樣,我倆追了幾步就停下了,我看見那些人跑到一臺微型車上,從車上拿出砍刀和扎搶又奔我們來了,我們這邊人就開始跑,我還沒等跑就被對方撇過來的磚頭子打在我右側(cè)太陽穴下方一點,當時我就倒地上了,那些人上來就砍我,用扎搶扎我,我就用手里的鐵棒子擋,我掙扎起來就跑了,他們就都走了。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程XX證言證實:我是王XX的母親。2014年3月31日上午8點多,我們鄰居華XX找的工人因為塑料的事和我兒子王XX吵吵起來了,后來其中一人把王XX嘴給打出血了,我怕王XX惹事就把他拉回家鎖在屋里,我又干了一會活回屋喝水時叫他出來的。不一會王XX的朋友七八個人來了,他們到我跟前聽我和華XX說打王XX的事,他們工人有一個人就說“不服就打吧”,那幫孩子一聽就打起來了,他們工人手里有鋼筋,他們用鋼筋打那幫孩子,那幫孩子就去車里拿了幾把刀和那幾個工人打在一起,把工人砍壞一人,那幫孩子加王XX一起被打壞了4人,都去醫(yī)院了。那幫孩子是王XX找來的,雙方是誰先動的手我沒看清,那幾個孩子都動手打了,其中有三四個人拿刀,工人那方有六七個人動手,都是拿鋼筋打的。王XX和他其中一個朋友胳膊被打壞了、一個腰被打壞了、還有一個腦袋被打壞了。工人這邊我就知道有一個人腿被砍壞了。
    2、證人華XX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10時許,我女兒的男朋友張X找三個男的來幫我挪大棚架子,當時好幾撥人一撥一撥的運大棚架子,我挪大棚架子離開了,剩下張X找來的三個男的和一個老頭,這時我宋陽給我打電話說我家找的人和程XX家孩子打起來了,我當時就回去了,到現(xiàn)場后,程XX跟我說她兒子和張X找來的三個男的因為挪大棚架子吵吵起來了,張X找來的三個男的把她兒子嘴角打出血了,因為我和程XX都挺好的,我就勸她兒子,她兒子說不行,程XX讓我走我就走了。過了有十分鐘,程XX給我打電話說她兒子找來一幫人,讓我趕快過去看看咋辦,我就過去了。當時現(xiàn)場來了十多個二十左右歲的男的,還有兩個女的,他們開一輛灰色微型面包車停在背面地里了。我和我媳婦于桂榮及何X、華XX甲、王XX就勸程XX的兒子,她兒子說要個說法,我說不可能讓你揍他們,咱們吃頓飯消消氣,程XX兒子說不行,當時邊上站著十多個男的就在那罵張X找來的三個男的,這三個男的在那拿鋼筋干活呢,其中有個人不知道說句啥,程XX兒子找來的十多個男的就上前要打張X找來的三個男的,三個男的其中一個被打倒了,另外兩個拿鋼筋打這十多個男的,那十多個男的被打后就退回來,程XX兒子從微型面包車里拿了一把扎搶,還有四個男的一人拿一把砍刀,這十多個人又上去和對方三個男的打,當時就打亂了,我看見張X找來的一個男的被兩個男的用砍刀砍,這個男的一邊拿鋼筋反擊一邊退,退的時候倒地上了,這時我就報警了,那十多個男的看我報警就都走了,我看張X找來的這個男的受傷了,我就把他送醫(yī)院了。
    3、證人張XX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早上9點多,我和張XX、張XX甲、劉XX、孫XX、劉XX、張XX共計7個人在大地里卸大棚架子,我們旁邊有卸大棚架子上面塑料的,正好放在大棚架子不遠的地方,我們怕把塑料碰壞了,我就對那個女的說“大姐把塑料布動動,別把塑料布碰壞了”,那女的說一會動,她兒子就罵我,罵完就拿鐵鍬來打我,他媽把他抱住了,不讓他打,我哥張XX上來問咋回事,那孩子又奔我來了,張XX上來往旁邊推那孩子,把那孩子推回去了,我們就接著干活。我和張XX都沒打那孩子,就推他了,劉XX被打時我和張XX都沒在場。
    4、證人張XX甲證言:當時我和華天雪的父親(華XX)回到我們干活的地方,我就看見有人打電話說“我挨打了,不能白挨打”之類的話,大約過了二十分鐘,就來了有八九個人,我們這邊的劉小子(劉XX)就過去看,我們這邊就說干活的事,我們的人就說“干”,對方以為在說他們,對方的人就問“劉小子你說干呀”,劉小子說“我也沒說話呀,你說我干啥呀”,對方其中一個人就拽住劉小子衣領,對方大約5個人就拳打腳踢把劉小子給打倒了,我和劉洪雙(應該是劉XX)就看不過去了,我撿起一個木棒子、劉洪雙拿一根鋼筋,我和劉洪雙上去就把他們一頓亂打,對方看我們手里有東西,有三四個人就跑回去拿扎搶和砍刀,我看他們拿刀和扎搶又回來了,我就喊他們跑,在跑時我見劉洪雙被對方用磚頭子打頭部打倒了,對方有一個人拿扎搶攆我我就跑,沒跑多遠就不攆了,我就看到對方四個人拿砍刀在打劉洪雙,打一會就不打了,劉洪雙站起來就跑了,對方人也跑了,我看劉XX腿被砍壞了,我們就去醫(yī)院了。
    5、證人劉XX乙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10時許,張X找我和劉XX丙(劉XX)、張XX到松原大學對面地里幫他女朋友華天雪家抬大棚架子,當時一起干活的人很多,我都不認識,干活的時候我和張XX出去接張艷明,回來時看見一個婦女在地里罵呢,我聽一個有白癜風的老頭說之前一個姓張的男的和地鄰一個男的因為大棚布吵吵起來了,我看對方那個男的也在那罵,我們就繼續(xù)干活,對方那邊開始來了一個二十多歲的男的和一個女的,那個男的就一直在那打電話,后來陸續(xù)來了十多個人,其中有幾個男的是開微型面包車來的,華天雪她爸過來和對方吵吵那個男的說別吵吵了,對方那個男的說不行,要把上午和他吵吵的那個男的找來讓他揍一頓,要不就揍我們,對方有個方臉的男的過來對著我們說“干啊”,我說干啥呀,方臉男的拽我脖領子說“你跟我玩社會呢”,之后對方好幾個人上來打我,把我打倒了,等我起來的時候看對方有人拿兩把扎搶、四把砍刀又過來了,我就跑,跑的時候看見劉洪喜(劉XX)被六七個人用砍刀砍倒了,還有人拿磚頭砸他,我看地鄰那個男的拿扎搶追張XX,后來對方把劉洪喜砍傷后就都上微型面包車走了,我們送劉洪喜去醫(yī)院了。
    6、證人張XX證言證實:我外甥張X找我們幫他家拆大棚,2014年3月31日上午9點多,我和張XX甲、張超來大地里干活,見張XX、劉洪喜(劉XX)孫XX、劉小子四人也在,我們就開始干活,不一會,張XX甲就和那個女的說把她家大棚塑料動一動,那女人的兒子(王XX)就罵張XX甲,說完就拿鐵鍬要打張XX甲,被他媽抱住了,這時張XX甲上來就把那女的兒子嘴角打出血了,那女的打電話把華XX叫來了,華XX來一聽這事就把張XX、張XX甲給罵走了。正說著就來一輛微型面包車,車上下來十來個人,不一會他們就打起來了,我因害怕沒敢上前,打了一會后來的那十來個人就都走了,之后我到跟前見劉洪喜腿被砍壞了,之后他們把劉洪喜送醫(yī)院了。
    7、證人孫XX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10時許,張X找我到大地里抬大棚架子,有一次我抬架子回來見有十多個男的在大地里,我聽一個婦女說她兒子被我們的人打傷了,我也沒打聽,就繼續(xù)到大棚架子那干活,當時和我一起干活的還有劉XX甲、劉XX、張XX、張XX,對方一個婦女和她兒子在那和華天雪他爸說這事,具體說什么我沒聽見,后來對方十多個人就往我們這面走,還說“干”之類的話,他們過來就把劉XX甲打倒了,劉XX丙迎上去和對方打起來了,對方有個男的過來踹我一腳,我就在周圍找防身的東西,還沒等找到呢,就看對方有人從微型車里拿砍刀和扎搶,有幾個拿砍刀的人把劉洪雙砍倒了,對方把人砍傷后就走了,之后我們把劉洪雙送到醫(yī)院。
    8、證人張XX甲證言證實:我和我爸張XX乙、張XX在地里干活時,距離我有段距離的張XX不知道因為啥跟對方那家的兒子(王XX)吵吵起來了,我過去的時候見那家的兒子拿鐵鍬要打張XX沒打著,我爸就抱著張XX,我也過去說別打了,那家的兒子被他爸媽抱住了,推回他家了,也沒打起來,后期發(fā)生的事情不清楚。
    9、證人劉XX丙證言證實:我是王XX的對象,2014年3月31日上午9點多,我到王XX家時見王XX嘴角出血了,王XX說被人打的,我說得報案呀,王XX的母親不讓報,這時王XX的朋友開微型車來了,下車大概有七八個人,其中一個叫李陽的問王XX嘴怎么弄的,王XX說是那幫人打的,那邊人不知道誰說了句不好聽的,王XX的朋友一聽就和那幫人打起來了,王XX他們沒拿東西,被那幫人用鋼筋打的吃虧了,就到車上有三個人拿了幾把砍刀,有一個人手里拿塊磚,王XX拿把扎搶,上去和那幫人又打起來了,拿磚的那個人把那幫人其中一個給打倒了,他們上去就把那個人給砍了,這時李陽喊腦袋出血了,不知誰說上車,我們幾個就都上車走了。王XX和他來的朋友都動手打了,王XX用扎搶,扎誰了我沒看清,一個穿皮衣服的胖子拿刀砍腿壞的那個人了,其他人我沒看清。王XX這方王XX和李陽受傷了,對方聽說一個人腿壞了。
    10、證人華XX丁證言證實:張X是我男朋友。劉XX被王XX等人打傷后是我領著劉XX去的松原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我辦的住院手續(xù),當時我填的是劉洪喜,劉XX住院后,劉XX丙來看他,我才知道劉XX和劉XX丙是雙胞胎兄弟,以前我一直管劉XX叫劉XX丙,所以住院時也填劉XX丙了,沒分辨清楚。當時劉XX丙沒來幫我們家干活。
    四、書證
    1、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4年7月25日10時許,寧江公安一分局新城派出所工作人員傳喚王XX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工作人員告知其因?qū)め呑淌卤恍淌戮辛簟?br> 2、住院病歷證實:被告人王XX的傷情及治療經(jīng)過。被害人劉XX的傷情及治療經(jīng)過。
    3、辦案說明證實:本案劉XX材料中的名字與住院時名字不符,經(jīng)工作人員多次聯(lián)系劉XX(13813884475)到所里說明情況,其因在外地打工未能來說明情況,劉XX提供住院時是華天雪給其辦理的住院手續(xù),故工作人員找到華XX丁,華XX丁來所說明在給劉XX辦理手續(xù)時填寫的名字是劉XX丙,因劉XX與劉洪喜系雙胞胎兄弟,當時把劉XX當成劉洪喜。
    4、提取筆錄證實:2014年3月31日新城派出所工作人員在松原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骨科602室提取劉XX提供的被打傷的照片5張及被砍壞的鞋照片2張。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XX的基本身份情況。
    6、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王XX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此間,又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判刑罰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于2007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
    7、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證實:被告人王XX的親屬與被害人劉XX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王XX的親屬給付被害人劉XX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被害人劉XX對被告人王XX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X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鑒定意見
    松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王XX:左橈骨遠端骨皮質(zhì)欠連續(xù)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被害人劉XX左小腿中段內(nèi)側(cè)3.0×1.5厘米瘢痕構(gòu)成輕微傷;枕部、顳部軟組織挫傷構(gòu)成輕微傷。
    綜上證據(jù),被告人王XX對糾集并伙同他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2人輕微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打仗的起因及糾集他人打仗的過程,與證人程XX、華XX、張XX等人證實的內(nèi)容相一致;住院病歷證實了被害人劉XX、及被告人王XX的傷情及治療經(jīng)過;公安機關《抓捕經(jīng)過》證實了被告人王XX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公安機關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明材料證實了被告人王XX的基本身份情況;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了被告人王XX的前科情況;賠償協(xié)議、收條證實被告人王XX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劉XX對被告人王XX的行為表示諒解。據(jù)此,被告人王XX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糾集并伙同他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2人輕微傷的后果,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人王XX能夠自愿認罪,屬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被告人王XX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路 平
    審 判 員  王彥軍
    人民陪審員  張雪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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