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4)杏刑初字第347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杏刑初字第347號
    公訴機關(guān)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4月13日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本市尖草坪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刑訴(2014)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晉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8時15分許,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駕駛晉A×××××號白色解放牌輕型普通貨車,在本市杏花嶺區(qū)沿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同路北中環(huán)街口時,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杏花嶺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山西晉安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5.4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杏花嶺大隊民警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血液(尿樣)檢驗提取登記表;山西晉安司法鑒定所(2014)血檢字第1379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被告人酒后駕駛的機動車照片,對被告人采血的照片及采集的血樣照片;被告人侯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復(fù)印件、身份證明及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尚未造成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且主動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拴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 李春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镇康县| 大田县| 简阳市| 博湖县| 永宁县| 曲周县| 巴彦淖尔市| 平江县| 南昌县| 滨海县| 保山市| 井冈山市| 东港市| 盐边县| 顺平县| 宕昌县| 上虞市| 洛川县| 新蔡县| 定结县| 澜沧| 南城县| 凌云县| 贡嘎县| 靖西县| 玉林市| 资溪县| 江安县| 玛纳斯县| 达州市| 阳西县| 晋宁县| 肥乡县| 平安县| 冷水江市| 邵阳县| 浮梁县| 丹棱县| 霍州市| 新野县| 巴青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