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4)杏刑初字第300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5)



    (2014)杏刑初字第300號
    公訴機關(guān)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8月2日生于湖北省浠水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住址:湖北省浠水縣,現(xiàn)住本市杏花嶺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王佳麗、楊偉,山西國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刑訴(2014)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李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王佳麗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杏花嶺區(qū)白龍廟街十字路口附近,因瑣事將被害人溫某某的頭部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溫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大東關(guān)派出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有自首情節(jié)。故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并當庭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且為酒后失態(tài),主觀惡性較輕,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與徐某等人在本市杏花嶺區(qū)白龍廟街東口一燒烤攤吃飯時,與欲在此處卸貨的張某某因挪動電動車問題發(fā)生口角,后張某某打電話叫來被害人溫某某等人。后雙方發(fā)生廝打,被告人王某用扎啤杯將被害人溫某某頭部打傷。經(jīng)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溫某某頭部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14年6月26日,公安機關(guān)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2014年7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大東關(guān)派出所民警電話告知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溫某某的傷情已構(gòu)成輕傷二級,該案已轉(zhuǎn)為刑事案件,并傳喚其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被告人王某于當日自行到大東關(guān)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
    2014年11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溫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80000元,并已即時履行;被害人溫某某對被告人王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證實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⒈被害人溫某某的陳述節(jié)錄,2014年5月12日19時許,我和高某某在吃飯,張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幾個陌生男子在庫房門口擋住不讓卸貨,你快點過來,人家好像要打我的樣子”。我和高某某開車就到了白龍廟街口,我下車看見四個男子在車跟前吃燒烤,我問張某某怎么回事,張某某指著吃燒烤的四個人,我就過去跟一個胖子說,“為什么不讓卸貨”,那個胖子沒說話,然后一個瘦高個男子手里拿著酒瓶朝我頭上砸了一下,又拿起板凳砸了頭部,胖子用拳頭在我臉上打了幾下,后來被其他人拉開。我摸了下頭,出血了,就從地上拿起個凳子,胖子準備跑我用手抓他的衣服沒有抓住,其他人就全跑到市場里了,我拿的凳子和高某某就追進去了,后了被市場的人拉開,我們就一直在市場里爭吵,過了一會,警察到了現(xiàn)場,隨后被帶回派出所。
    溫某某的辨認筆錄,其指認出被告人王某是持扎啤杯子打傷其頭部的人。
    ⒉證人證言。
    ⑴張某某的證言節(jié)錄,我在太原打工,2013年8月開始自己賣海鮮。2014年5月12日19時許,我開著面包車到龍盛網(wǎng)吧門口準備卸貨,遇到正在吃燒烤的陌生人,我說要卸貨,幫忙給讓一讓。對方可能酒喝得多了,就對我言語辱罵。我一看沒辦法就給老板溫某某打電話,過了五分鐘,老板下來了上去和他們理論。我看見對方一個胖子和瘦子拿起桌子上的酒瓶和酒杯砸在我們老板的頭上,頓時就出血了。我趕緊上前勸架,一個比較老的瘦瘦的男子從后面抱住我,用拳頭打我的臉,我掙脫開,我問路人我的老板被拉到金三角市場里面了,我急忙跑進市場,看見胖子和瘦高個男子還在打我的老板。過了一會,警察到了現(xiàn)場,隨后被帶回派出所。
    當時是瘦高個男子先動手打的溫某某,拿著扎啤杯子打在溫某某頭上,溫某某用拳頭打了瘦高個男子胸部一拳。當時對方年齡大的男子抱住我,我就用拳頭隨便打了抱著我的男子幾下。我拿的鐵凳子但沒有打住人。
    ⑵高某某的證言節(jié)錄,我在太原幫朋友溫某某做廣告。2014年5月12日19時許,我和朋友溫某某在一起吃飯,溫某某的朋友給我打電話,然后我倆開車到了白龍廟街,溫某某下了車我去停車,我回來時看見四五個人在打架,我剛到跟前一個穿短袖的胖男子就朝我臉上打了一拳,他打完就跑,然后我從地上拿起凳子就追,追到金三角市場里面,被市場里的人攔住了。過了一會警察就到了現(xiàn)場,后被帶回派出所。我沒有看見溫某某打架,看見他頭上都是血。
    ⑶陳某甲的證言節(jié)錄,2014年5月12日20時許,我和王某、徐某、華某某在龍盛網(wǎng)吧門口吃燒烤,一個胖男子要卸貨,旁邊有個電動車擋住了路,問我們電動車是誰的,王某說你推走就行了,胖男子就罵了王某一句,王某就拿瓜子扔了胖男子一下,他就打電話叫來幾個人,一過來就拿酒瓶打了王某頭部一下,于是他們就打了起來,我拉架也拉不住,后來我們回到市場,他們追到市場還要打我們。后來警察來了。
    當時是穿黑色襯衣的男子先動的手打王某,王某拿扎啤杯子砸了穿黑衣服男子頭部幾下。
    ⑷徐某的證言節(jié)錄,我當時是到太原出差。2014年5月12日19時許,我和我弟王某,還有我弟的兩個朋友在白龍廟街燒烤攤上吃飯,在吃飯過程中,一送貨的男子問我們旁邊的電動車是誰的,王某說不是我們的電動車,你可以將電動車推到一邊去,男子就和王某爭吵起來,王某朝男子扔了個花生米,男子說了句話就離開了。過了一會那名男子叫來三名男子,其中一名較瘦的男子拿著東西朝王某的頭部砸了一下,我就站起來,較瘦的男子推了我一下,打了我一掌,我就和他打起來,較瘦的男子倒在地上后,我就打了另一個高個子男子臉上一拳,我就跑了。他們四人就追我,有人拿凳子砸了背上幾下。后王某就報警了,一會警察就到了現(xiàn)場。
    ⑸華某某的證言,與陳某甲的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⑹陳某乙的證言節(jié)錄,2014年5月12日20時許,我在白龍廟街東口路北的燒烤攤烤串,當時吃燒烤的人很多,我一直忙著。后聽見有人說我的燒烤攤上有人打架,我抬頭看見好幾個人跑進了金三角市場里。打架的過程沒有看到。
    ⑺范某某的證言節(jié)錄,我是白龍廟街金三角建材市場的保衛(wèi)人員。2014年5月12日20時許,我在市場值夜班,聽到門口有人吵架,然后有兩個人跑進市場里,后面有四五個人在追,追進來后他們在北門一進門的地方打起來,我和市場的商戶就過去把他們雙方拉開了,拉開后小王就報警了。過了一會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后面跑進來的人拿著鐵凳子,其中一個人頭破了。前面跑進來的兩個人我認識一個叫“小王”。
    ⑻楊某某的證言節(jié)錄,2014年5月12日20時許,我和我父親正在白龍廟金三角市場北門進來右拐的地方卸貨,聽見有人大聲吵,我就往大門口走過去看了看,看見幾個人在追一個胖子打,市場里面的人就過去把他們拉開了,過了一會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
    ⒊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大東關(guān)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5月12日20時22分,該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一名男子報警稱在白龍廟建材市場門口,金項鏈被搶。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經(jīng)了解,報警人系被告人王某,與溫某某發(fā)生口角后相互毆打,當時溫某某頭部流血,口頭報案要求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處理。民警當即將雙方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并將該案立為治安案件調(diào)查。2014年6月25日,溫某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gòu)成輕傷二級,次日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2014年7月1日,民警通過手機通知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訊問,并告知溫某某的傷情已構(gòu)成輕傷,后被告人王某于當日16時許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訊問。
    ⒋書證。
    ⑴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大東關(guān)派出所的調(diào)派出動單,證實2014年5月12日19時53分,被告人王某報警稱,在白龍廟建材市場門口,金項鏈被搶。后民警到達現(xiàn)場,經(jīng)了解雙方發(fā)生糾紛后互相毆打,期間項鏈丟失,不屬搶劫案件。
    ⑵太原市法醫(yī)協(xié)作醫(yī)院法醫(yī)門診病歷,證實2014年5月12日21時30分,被告人王某到醫(yī)院就診,診斷為頭皮血腫,右肩軟組織挫傷。
    ⑶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申請撤訴書、諒解書,證實2014年11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溫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溫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80000元,并已即時履行;被害人溫某某已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⑷被告人王某的戶籍證明。
    ⒌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并)公(法)鑒(傷)字(2011)第7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溫某某因外傷致頭皮裂傷并形成疤痕,長度累計達8.5厘米,該損傷經(jīng)鑒定已構(gòu)成輕傷二級。
    ⒍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節(jié)錄,2014年5月12日19時許,我哥徐某從老家來看我,晚上我就叫徐某、陳某甲、華某某在白龍廟燒烤攤吃飯。一男子卸貨挪電動車,就問我們電動車是不是我們的,我們沒有回答,他又問,我就說把電動車扔到旁邊就行了,我們吃飯,你卸貨有點不合適吧。他就說管你什么事,我就站起來拿了一個花生皮朝他扔過去,雙方互罵了幾句。過了一會,該男子叫來三個人,一穿黑衣服的男子手里拿著酒瓶子朝我頭上砸了一下,我就站起來拿玻璃杯砸他,我和他打開以后,我哥也站起來,對方的人和我哥也打起來,陳某甲拉架。我們跑到市場里,他們又追進來,后我發(fā)現(xiàn)我的項鏈不見了,就趕緊打110報警。一會警察就來了。后我找到了我的項鏈。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當庭自愿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賠償款已履行,獲得被害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拴柱
    人民陪審員  張麗琴
    人民陪審員  馬黎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書 記員  李春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SHOW| 登封市| 莲花县| 辉南县| 东至县| 漠河县| 普定县| 石台县| 山西省| 孟村| 阿鲁科尔沁旗| 陇南市| 孙吴县| 普兰店市| 吴江市| 宣威市| 穆棱市| 普陀区| 庆云县| 读书| 海宁市| 大丰市| 苍梧县| 米脂县| 汉源县| 田阳县| 三门县| 株洲市| 东山县| 台中市| 保德县| 栾川县| 扶绥县| 呼图壁县| 阿克陶县| 临西县| 辽宁省| 衡阳县| 彭泽县| 靖江市| 册亨县|